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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9日

郭榮鏗 專業議政

私人刑事檢控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沒有尋求資深大律師或御用大律師獨立法律意見的情況下,決定不向梁振英提出刑事檢控。當她公開回應社會對其質疑時暴露的頑梗,並對律政司行之有效的政策一知半解和肆意曲解,公眾便有理由相信她最終不會改變其錯誤做法。如要循法律途徑跟進此事,提出私人刑事檢控可能是最有效的方法。

在現代社會,幾乎所有刑事檢控都是由政府提出。其實,追溯普通法歷史,最初主要是由市民私人提出的。蓋刑事罪行很多時是私人侵害私人安全或利益,而較少侵害國家,故由受害者直接向侵害者提出檢控,是最符合普通法原則的做法。

兩個問題須深思

到十七世紀,實際情況出現了變化。一方面,皇室本身需要處理涉及君主利益的案件,故委任檢控官提出刑事檢控;另一方面,為維持治安,皇室組成常規警隊,代替市民追緝和調查疑犯的工作,刑事檢控於是逐漸由皇室主導,並發展至現在幾乎由政府包辦的常態。

不過,市民提出刑事檢控的權利,沒有因而由政府取代。根據普通法,每位市民都與律政司有同等權利提出刑事檢控。更重要的是,私人刑事檢控還是監察政府的重要和有力的方法。著名案例Gouriet v Union of Post Office Workers便明確地肯定私人刑事檢控是「針對權力機關怠慢或偏袒的一項寶貴的憲法保障」。本地法律《裁判官條例》第14(1)條亦訂明,任何人都可以按其意願,毋須事先獲得許可,親自或由其代表律師提出刑事檢控。

以上的法律概念和條文,為市民提出私人檢控提供合法的基礎,但還有兩個問題必須深思熟慮:

一、有沒有足夠證據和合理定罪機會。梁振英涉嫌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是一項普通法罪行,沒有明文法例,定罪原則由過往案例歸納而成。而根據「許仕仁案」,公職人員在擔任公職前收受利益,上任後沒有申報,即使在擔任公職期間沒有任何行為顯示他有「回饋」利益提供者,但由於他已陷入「黃金枷鎖」,而同時執行公職職務,已可視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至於梁振英串同議員周浩鼎,企圖修改立法會調查UGL事件的專責委員會的調查範圍,干預委員會的運作,兩人行為不當的性質更加明顯。不少法律界同業都認為已有足夠證據顯示表證成立,有合理定罪機會提出檢控。

二、按照普通法原則和現行法律,律政司有權隨時接管私人刑事檢控的案件。公眾當然會支持律政司親自提出檢控,但擔心的是律政司接管之後,會立即撤回案件。這樣是赤裸裸的徇私枉法,將會為政府製造極大的法律和政治危機,相信政府不敢造次。

在法律途徑之外,立法會仍然有渠道跟進事件。筆者已排定於本月23日提出傳召議案,要求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到立法會解釋不尋求資深大律師或御用大律師獨立法律意見的原因和理據。鄭若驊必須親身回應議案。

此外,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將於28日的會議討論事件。要是鄭若驊仍然無法說服公眾,私人刑事檢控就是最後、也是無可避免地要採取的方法。

郭榮鏗_立法會(法律界)議員、公民黨執委及專業議政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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