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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8日

戴耀廷 法治人

徵稅與法治

徵稅包括決定是否徵稅、向什麼徵稅、向誰徵誰、徵收多少。徵稅讓政府可以合理地從公民手中收取資源成為公帑,然後用來支持政府運作及提供各種公共服務;徵稅也讓政府可以把從不同階層的公民收集到的資源,再重新分配給有需要的公民,通常是從經濟較富裕的公民再分配至經濟較貧乏的公民。

「無代表 不納稅」

徵稅也是政府進行商業規管的重要手段。透過增加稅項、設定稅率、豁免徵稅、稅務優惠等與徵稅有關的具體方法,政府可以導引、鼓勵商人在某些行業進行或不進行特定的商業活動。

徵稅與直接禁止的方法是不同的,直接禁止是強制商人不去進行這商業活動,不依從就可能要承擔刑責;但徵稅只是要改變商人決定是否進行某類商業活動時所要計算在內的成本,最終決定權還是在商人手上。

若增加稅項或稅率,商人要進行相關的商業活動,成本就會增加,除非仍有營利空間,不然商人因成本增加了,就要考慮能從中面對的風險,或會決定減少、甚至停止這類商業活動。反之,豁免徵稅或稅務優惠能減低商人的經營成本,原本可能利潤不太高的商業活動,因成本減低了,商人就有誘因進行這類商業活動了。

一般來說,若要徵稅,政府就得通過相關法律去確立政府徵稅的權力。商人營商當然要清楚知道法律是否規定要徵稅、徵稅的條件是否符合、如何計算稅款等。若商人不滿政府所要徵收的稅款,他們也期望能有獨立的法院去裁定政府的決定是否合乎法律的規定。因此,很多商人會覺得「法律與秩序」及「法律與司法獨立」這些層次的法治,就足以保障他們商業上的權益。

「無代表、不納稅」這名言已能充分表明徵稅與更高層次法治之間的關係。這是說,若政府要向人民徵稅,受影響的人理應有權選舉產生哪些行使公權力去決定徵稅的立法機關議員及行政部門的高級官員。這要求就是「法律與制約」。換句話說,如公民沒有民主的政治權利去選舉產生決定徵稅的議員及官員,那麼相關的徵稅法律就會欠缺充足的正當性。

沒有「法律與制約」,徵稅在一些情況下是會損害商人的權益的,尤其是中、小型企業的商人。

一、若政府濫收稅項,商人的利益就會直接受損害,因經營成本必然會增加,但政府收了稅款卻未必會用來改善他們的營商環境。

二、若政府官員給予一些關係密切的企業特別的稅務優惠,讓這些受優待的企業取得不公平的優勢,其他企業就會間接地受傷害,因他們更難與受優待的企業競爭。

三、大企業可透過政治捐獻甚至賄賂去影響一些權貴,使稅務政策傾斜於保障大企業或富有階層,令社會的貧富懸殊變得更厲害;結果是,受影響的不會只是商人,而是所有人,因這樣的社會必會變得更加政治不穩定,營商的環境也必然會變差。

有效的管治工具

在收取稅收之後,政府理應使用公帑,為公民的一些基本權利提供足夠的保障,如受教育的權利、居住的權利、醫療的權利等。

單單是「法律與秩序」及「法律與司法獨立」是不能保證政府會恰當地利用收到的稅款去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尤其是社會弱勢的群體。這涉及「法律與公義」。

如果政府設定的稅種和稅率並不能公平地從社會內各階層徵收稅款,按各人所得按比例收取稅款,並收到的稅款又沒被善用,未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反是因徵稅而令使富人得益,結果會是富者愈富、貧者愈貧。

那麼即使個別商人的利益未必即時受損害,但長遠來說,整個社會環境必會變差,最後營商環境也無可避免地會受破壞。

其實,透過法律去徵稅,本是一項有效的管治工具,可幫助政府實行各種管治目的去維護公眾利益。但若權力不受制約,徵稅被權貴及既得利益者(通常都是富有階層)把持,結果這工具會被不當地使用,令整個社會及所有其他人(包括其他商人)的利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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