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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6日

王岸然

梁美芬、李家超、盧偉聰才是香港的不幸

說不幸,只是借用三人的謬論,半槍桿子集團及幫閒政客合謀「擁兵自重」,完全是香港最大的危機。1967年,英國人要借用警隊的槍桿子維護政權,形成警隊坐大、貪腐、擁權自重,是英治史上一大危機,幾經轉折才能平定。當然,今天的警隊絕非1967年的警隊可比,不似當年的過分,但今天的港人也非當年的港人,危機不會更輕,只會更重。

法律教授出賣法律精神

今天專政者要借助槍桿子維護政權與六七年時沒有兩樣;今天多了個更麻煩的魔鬼,叫做民主、叫做選票利益。警隊成員數萬,加上近親、同聲同氣同一文化的紀律部隊及其近親,保守估計也影響了10多萬選票的取向,分到五大選區就是3萬票的利益問題,討好這個群體,便成為無恥政客的救命草。

相對警隊,的士司機這個基層行業誰願理會?但窮人的命也是命,不應是低端人口而命賤不受重視,枉死不必追究。正常的香港人不會認同這樣,重視社會平等的社會主義國家更不應容忍人命的輕重有階級性。擁兵自重的李家超、盧偉聰是私心,追究不力的泛民政客是縮骨,討好「藍絲」的建制派議員是慣性,又是政客又是法律教授的梁美芬,竟然搶吃人血饅頭,踏着枉死者的冤魂去討好警隊,是加重級的無恥。

梁美芬的加重級無恥是,除了政客的無恥之外,她對法治的破壞和出賣,比任何讀法律而出賣法治精神的人更不堪。她有英式普通法的律師資格,有大陸法系的博士學歷,背負國家借助她專業、較中立的形象從政,以穩定政局的期望,但在少少選票利益面前,她全部不顧,隨意出讓。

對於一個有陪審團陪審、認真進行司法程序而得出「死者不合法被殺」的案件,她對結果全不尊重,只顧發表討好選票的說話:「應付拒捕行為,導致出問題,出了意外,繼而被檢控,咁嘅情況底下,我睇到呢,係幾慘喎,係幾打擊警隊士氣,被指控嘅罪仲幾重。」被殺的人不慘,疑兇才慘?梁美芬說的是哪一門子的法治?

中共倚重梁美芬同時擁有大陸法與普通法專長的地位,她其實很隨意、很無恥便把自己的利益置於國家及兩大法系的利益之上。這次並不是第一次,相信也非最後一次。這類貨色的存在其實是泛民選票的提款機,是提高人民民主意識為何重要的反面教材。筆者其實歡迎這類中共豬隊友的存在,所以批評從來不算多,今次也到此為止。筆者倒想順便為建制派補補課,別學梁美芬,就算是以法治人為傳統的中國政體也絕不是這樣,也重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這也是法家之本。

法家的精神,不是皇帝比人民大,不是黨或槍桿子就有特殊性、有特權。梁美芬、李家超、盧偉聰的思維固然封建,卻也只是錯誤的封建意識。司馬談在〈論六家要旨〉中,對法家的精神,簡單精準,千古不易,記着吧!法家是「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

「一斷於法」用今天的話說,就是依法辦事,尊重正常程序下得到的結果。筆者在本欄也經常批評法庭的斷案,但一是以智識及邏輯辯證去質疑法治的不彰,有理有據;二是在斷案或事實之後才批評,不是似本文所批判的法治三害一樣,希望利用權勢,對政府及律政司施加壓力,不希望律政司以誤殺罪把涉事警員提控。

囿於封建思維

但死因庭上所揭示的事實是清楚的,警校教官作供時說不會教學員箍頸,常識也知道這類行為危險及並非合理武力;梁美芬竟然說相信警員是根據指引,真誠執法,可見她連新聞也無詳細看清楚,只是胡亂說些討好警隊選票的話。盧偉聰說警員無不好意圖,同讓昧於鐵一般的事實,因為在誤殺案中鹵莽(Reckless)肯定是意圖之一,若全無鹵莽之處,死因庭的結論應為死於意外,但事實明顯不是。

李家超更過分,法庭的結論清楚為「不合法被殺」,只有死於天災或意外才應被形容為不幸事件。這法治三害的害處是,全不尊重認真、無漏誤進行的死因研訊,以一己的立場和利益為事件定性,既不道德,也不專業。

死因庭的建議,最重要的一點是,要求所有警車加裝有錄音錄影功能的攝影機,三害特別是兩官員避而不談,明顯是警隊已有立場,不想這樣辦。這本是社運界長期要求,各大人權團體一直促請警方安裝而一直被拒的事。今次事件泛民政客只想抽水、不會盡力是一貫作風,筆者只能寄望公民社會今次不能放過事件,不單是要還死者一個公道,也是人權的彰顯,是為己為人也要追究到底的一回事。

筆者講法律以公平為念,而自己也曾是執法者,也明白處事的難處,意外的發生也往往瞬間出現,不易避過。但真的假不來,不論死者死而有知,或是安慰生者,或是給涉事警員真正的公道,嚴正的法庭程序才是最符合公道的原則的。

死因庭帶出的只是初步結論的不合法被殺,但這不等於一件真正的誤殺案,就算案情技術上符合誤殺的定義,但誤殺的懲處包括由終身監禁到不追究責任放人,這是與謀殺案根本不同之處。不經法庭的程序,永遠不知結果如何,對所有涉及此案的人,包括本文批評的三害,都會是一個終身不去的疑問。

筆者不會如三害一樣有預定立場。簡單地看事發經過,死者是被箍頸引致頸椎移位,四肢癱瘓,臥床一個月,感染併發症亡;司機的死因可以是因為醫療的疏忽失誤引起的,這就不符誤殺之罪,但斷案必須經過認真的取證及司法確認。筆者反對的是,有立場利益的司法三害說了算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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