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2日
本周初公布的經濟學諾貝爾獎由William D. Nordhaus教授和Paul M. Romer教授共享。他們豐碩的具體工作,報章和網上已有不少詳盡介紹。本文只打算從較宏觀的角度,探討這次諾獎的大主題,並對某些背景問題分享千慮一得。
在最簡單的一般均衡(general equilibrium)模型裏,粗略而言,如果每個人的行為都沒有外部性(externality),即既不會對別人造成損害而不予賠償(負外部性),也不會令別人得益而得不到獎勵(正外部性),那麼在沒有政府干預下,整個經濟的均衡就會是有效率的,即沒有辦法使所有人的處境同時進一步改善。
然而,如果存在外部性,自由經濟就未必最有效率,而其中一個改善效率的方法是通過政府干預(例如稅收或補貼)來抑制負外部性的行為、鼓勵正外部性的行為(如果這樣帶來的收益大於交易成本)。
Nordhaus教授獲得諾貝爾獎,是因為他把氣候變化納入經濟分析的工作,而Romer教授則是因為把技術創新納入經濟分析。兩者乍聽似是風馬牛不相及,但其實分別是一個負外部性和一個正外部性:一個人污染環境,未必須要付出其行為的全部代價;一個人創造出新思想,未必能獲得其行為的全部收益。依我愚見,本年經濟學諾獎的主題就是在經濟發展中,關注外部性的重要性。
外部性影響經濟效率
從經濟效率的角度看,外部性的潛台詞往往是要求政府的參與來糾正。但我們也須考慮的是,會不會某些外部性問題本身就是由政府政策或法律制度引起的?我以下會舉幾個例子,更詳細的證據和資料可在Murray N. Rothbard的For a New Liberty: The Libertarian Manifesto、Morton J. Horwitz的The Transformation of American Law, 1780-1860和Walter Block編的Economics and the Environment: A Reconciliation這3本書中找到。
舉例說,現在有些人把工業廢料排入湖泊,卻未必被發現或充分懲罰,導致負外部性。現時大部分湖泊由政府管有;政府官員的個人利益並不與之直接掛鈎,問責制度也沒有私人部門中的盈虧般敏感。在一些政府運作不太成熟的國家,湖泊的污染者便往往肆無忌憚。然而,如果湖泊私有化,湖泊的業主便會更緊張地防止其被污染,或追究污染者的侵權責任,因為它關係到業主的切身得失。
或許有人會問:湖泊可以私有化,難道空氣也能私有化嗎?誠然,我們不能一堆一堆空氣私有化,但被空氣污染影響的許多物件卻已經是私有,所以如果一間工廠排放污染氣體,本身就是侵犯他人產權的行為。例如在十九世紀的不少普通法地區,如果農民發現附近工廠的污染物損害了他們的農作物,是可以進行訴訟,要求工廠賠償,甚至申請禁制令。在這個制度下,氣體排放造成的外部性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雖然也不能完全消除,因為當氣體進入大氣層後,會發生一連串複雜的反應,造成大規模的長遠後果)。
制度改變削弱私產
然而,在十九世紀中下半葉,這些普通法地區的法庭卻逐漸放寬對空氣污染的限制。當農民再去控告工廠污染他們的農作物時,法庭改為表示:由於工業生產對經濟發展十分重要,為了公眾利益【註1】,必須犧牲你們的私產。於是,工廠的空氣污染變本加厲,我們今天全都在承受其沉重的健康成本和氣候變化的威脅——儘管當初這一切都是為了「公眾利益」!【註2】
當然,除了經濟發展外,法庭之所以放棄處理那些關於空氣污染的訴訟,另一個考慮是糾正那些問題的交易成本太高。然而,先例一旦確立,其規模或會在幾十年甚至幾百年的時間內不斷膨脹,屆時的影響就可能超越交易成本,而再釜底抽薪就很困難了。再者,隨着科技發展,現在量度空氣污染影響、追溯其源頭也比當年容易得多。
至於技術創新的正外部性,以及其對知識產權制度的啟示,也是非常複雜的問題。我在這裏只想簡單地指出,跟上述環境污染的問題不同,即使沒有公共政策或制度推波助瀾,知識和思想本身已有很大的外部性,這是客觀世界的結構使然。待我將來學問有所增進後,希望對這個問題再作探討。
盧安迪 史丹福大學經濟學系博士生
註1:或許這裏的「公眾利益」也可某程度上理解為正外部性,例如鋼鐵生產對國防的貢獻。所以法庭其實是(可能不太嚴謹地)作出了兩種外部性之間的比較。
註2:另一個例子是噪音污染。在某種意義上,噪音污染也可看成是空氣污染的一種,因為聲音就是空氣中的波。在1947年的Antonik v. Chamberlain一案中,俄亥俄州法院駁回機場附近居民對噪音污染的訴訟,因為機場是「整個社群的重要資產」。
(編者按:盧安迪著作《自由的國度2──STEM教育與美國》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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