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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8日

鄭赤琰

「香港民族」是天方夜譚

「香港民族黨」很直截了當地企圖把港人當成一個民族,自外於中華民族,然後可以堂而皇之獨立建國。這個企圖無論從歷史、社會、政治、文化、語言、經濟,以及個人身份認同等,都是毫無根據的東西。最起碼的條件,是連法律這一關也毫無基礎可言。

清廷一概不承認「皇民化」

首先,從法律的身份說起,任何有研究港人的法律身份者,都會知道,打從英帝國佔領香港開始的1842年以來,倫敦便早已想以其一貫的殖民地政策去建立「大英帝國子民」,目的是要其殖民地子民放棄對其本土國民的効忠,專而効忠英皇。

儘管大清政府沒法在軍事上攆走英人,但早在清廷之前的歷朝中國政府,即使沒有現代概念的法定國民身份(直到1909年變天之前兩年才首次制定《國籍法》,以血緣為本),可是皇土所及的地方都是天子的子民,是毫無異議的;因此清廷對倫敦在港把中國人「皇民化」的做法卻一概不承認。

當年黃遵憲代表清廷出任新加坡使節的其中一個交涉,便是否定英國「皇民化」中國人;黃設計「同胞證明書」確認香港與新加坡等地的中國國民身份,任何人想持英籍國民身份證回國,清廷一概不接受,只能以他設計的「同胞證明書」回國。清廷由民國政府取代後,「英屬土公民」的身份仍不為中國接受,只能接受民國政府發出的「同胞證」;到了共和國後,改用「回鄉證」。可見南京與北京兩代均沒承認英國「皇民化」中國人的法律。

一個更具體的實例是,1949年內戰高潮期間,大批國人逃來香港避難,儘管英倫設計了港人身份證予港人,但蔣介石在台灣企圖要聯合國以「難民」身份把這大批「難民」轉移到台灣或美歐各國;可是英倫與中國政府交涉百年,深知道躭港的所謂「難民」並不符合聯合國法定「難民」,因為難民三大資格的其中一項,必須是離開其國家領土,但中國三朝政府從來沒有承認過三條條約,指此為不平等條約,作無效論。

至於由英倫委任的大法官Comboo主持的難民調查委員會,也確認躭港者不符合國際難民公約,躭港的百多萬人也只能當「來客」論。八十年代曾有劉青山一案,他在國內被扣留,英議員曾在英國會質詢為何外交部不向中國提出交涉,但外交部直指劉用「回鄉證」到內地,法律上劉已自認是中國的國民,英國無法理可交涉。

不容港人高攀英人身份

上述可見,港英時代的一個半世紀多,英國雖單方向港人發出「英屬土公民」(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ies Citizen),但中國從來沒給予承認。到中英八十年代中開始談判歸還主權中國時,英國的表態更直接否定港人有移居英國的權利;後來雖用「英國海外國民」(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取代BDTC,但依然沒有居英權。可見連英國也不承認港人為其國民。

中國從來不承認港人「皇民化」,九七後的港人身份,中國從來認定是中國國民,順理成章,尊重「一國兩制」的安排,採用特區護照給港人,在國外既享有中國國民的身份而受保護,在港又可享有特區的特別待遇,這不等於削弱港人的中國國民身份,除非他們移民他國、入籍他國國民而失去中國國民身份,這也不等於說港人的中國國民身份與內地有別,移民入籍他國是一般國際慣例,港人在這點上也非異類。

從香港的一個半世紀歷史看,二次大戰之前的港人被港英政府不平等待遇的遭遇,港人的難受可從何東的身世一目了然,他的荷蘭人生父不敢公開承認,怕的是被其英人的生活圈子奚落,有礙其商業,累得其母親自食其力,力求子女能受到良好教育而想盡辦法把何東送去名校。由此可見,英人在港的身份不容港人高攀、歷歷在目,有英人出入的消閒地方,還不容華人涉足。可見百多年來英倫治港何曾把港人當國民來平等看待!

從社會的角度看,香港九龍新界在港英時代,除了新界原居民的鄉土認同從來不變外,其他由內地遷入的人口百多年來流動性很大,這些流動很大的人口,感情上對港沒歸屬感,因而造成他們在此有「作客」的想法,這可以從眾多的宗親會社團的命名可見一斑,例如從內地來的,多會用「旅港同鄉會」,什麼地方來的,便用其原居地命名為「XXX旅港同鄉會」。

少數騎劫多數絕非民主

二戰後,香港人口急速增長,由1945年的20多萬,到1950年已超過200萬,之後每年合法入境的,到八十年代初平均有6萬人左右,但同時期每年也平均有6萬人移居他國。1980至1981年的一年半,從內地入境合法的達到38萬人,但在中英談判香港主權回歸的15年,由1982至1997年,港人移民潮很快便抵消掉大陸「來客」的人數。

無綫當年曾拍過一齣連續劇《香港蛙人》,說的便是港人兩手抓錢,兩腳一蹬,便游走了。由此說來,港人流動性很大,對比新界原居民,可說是非原居民的港人遠遠比不上原居民對本土的認同。因此,單是對本土認同的社會問題,足以說明所謂「香港民族」在民族社會的角度看,已缺乏地方的歸屬感。

加上大批手持外國護照、大批的在港經商或海外僱員,還有大批的BNO,更大批的「中國公民」,如果用《基本法》第24條界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來看,足有6項、6種界別,只有第一項與第二項才是在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或是九七前後在港居住連續7年以上的中國公民,這兩類居民理當排除在「香港民族」之外;至於手持外國護照的外國公民雖也屬「香港永久居民」,更不會是「香港民族」。

總之,在《基本法》界定的永久性居民所構成的「港人」,已成為香港的主流人口。在他們的身上可說毫無條件、也不會是香港的「民族」。

由此可見,誠如「香港民族黨」與其支持者群中,也不過是少數的年輕人,他們於九七後生於香港,儘管他們想借「香港民族」自外於中國認同,但其人數絕非主流,連過半、以至十分一也不到,以少數騎劫多數去追求港獨,絕非民主之道,如果一意孤行,違法行事,像「香港民族黨」那樣,被判非法組織,可說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

鄭赤琰  中文大學前政治系主任、華人學術網絡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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