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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8日

王岸然

前特首的名譽值幾多錢?

先講明,本文的標題和討論純是法律問題,沒有任何價值取向,我可沒興趣收前特首的律師信。金錢是有關誹謗法律的重要考量,這考量是逆向的,告人誹謗的人氣上心頭,頭腦發熱;以生意為念的律師先助顧客分析能否勝訴,能勝自然多加鼓勵。更具專業精神、更為客人着想的律師會有逆向思維,假設勝訴還會提醒顧客得不償失的考慮。

推論難分真假

民事法律行動的終極問題只是補償的問題,百分之一百是錢的問題。補償的原則也十分勢利,是你名譽值多少錢,因為別人誹謗唱衰你而令你損失多少金錢上的利益,這是原告人的責任證明給法庭知道,並要求法庭判這數額的補償金。

一般而言,政治人物的名譽最無保障,大家聽過有哪位政客因為被批評而勝訴的沒有?不論公平與否、真的還是假的,或是最難搞的半真半靠推論、不完全真也不算完全假的批評。

別說與政治有關,影視娛樂界只要是公眾人物,而報道或評論是與公眾利益有關,這只是說公眾有興趣、有理由想知道,便很難勝訴。公眾人物的私事與公眾無關,可視作一般人的誹謗處理,但鍾教授論說梁振英的事件則明顯不是私事,是公眾關心的事,是梁振英公職有關的事。

整個普通法系各地區政治人物能告媒體誹謗成功的例子不多,判大額賠償令答辯人破產的,就只有新加坡。香港的情況應不至如斯地步,現實不過是前特首已無政治權力,要自證名譽值多少錢是個有趣問題,如何證明更加有趣;梁振英的入禀狀開個什麼價,肯定是市民最有興趣的話題。

誹謗一般而言,賠償最多是涉及原告人的專業能力,也只是幾十萬而已。香港有沒有涉及政治人物之間的誹謗訴訟?還是有的,只是年輕一代恐怕記不起了。那已經是九十年代初、約25年前的事了。

筆者當年在本報倒是評論得興高采烈,計有1993年7月2日評論鄧蓮如(行政局)及唐明治(前律政司)告李國寶(立法局議員)事件,前後寫了兩篇文章;案件結果是庭外和解,李國寶給鄧蓮如5萬元作為補償。雷聲大、雨點少的事件,筆者當時比喻為香港版本的「七號皇庭案」。

1991年時,李柱銘曾經聲言要告一名評論員「辛維思」(據知那是馬力的筆名),結果沒有下文;到1993年又聲言要告李福善法官,筆者在7月23日及8月6日兩篇長文批評為無事生非、草率、影響言論自由,更質問李柱銘目的是什麼?法律如果可以解決政治問題,你便根本毋須從政了。這件案結果也是不了了之。政治人物發律師信或威嚇要告誹謗以報復別人的批評,倒非由梁振英開始。

傳媒及評論者,對誹謗官司既討厭,也害怕,更憤怒,公眾亦然,因為立竿見影的作用,就是侵害言論自由和公眾的知情權,所以筆者當年所有評論都只會站在被告一方;今天更令人討厭的,不是力量對等的政客互訴,而是代表有社會地位及權勢的前特首,也以律師信及訴訟的威嚇,警告報刊和評論員,那是犯眾怒的事,是不再顧及自己政治前途而開罪所有市民的政治自殺行為。正常是不會發生的,自然是因為香港的政治生態十分失常的結果。

令筆者略有快慰之感是,梁振英已經是前特首。梁是否向法庭表示準備再度參選下屆特首,而鍾教授的評論如果構成誹謗,是會影響他的機會?還是言論會影響他當政協副主席的身份將來失去連任的機會?這豈非說明北京領導人原來十分重視民主派評論員的意見,相信鍾教授多於信他這位國之重臣?這是否說出了國家機密?

賠償不夠律師費

這些理由在法庭上,一是說不出來,二是說出來也會被視為空洞、欠缺實質。這樣計算下來,一位前特首的身份沒有什麼大不了,也並不高貴,是分分鐘還可能成為階下囚的位置,也實在難言值幾個錢。

哲學地說,誹謗是最有階級性的法律,原是為貴族而設,不是為了保護平民的名譽。若是公平的法律,受誹謗屈辱的人要求的是道歉及法庭為他澄清名譽。但英國的誹謗法不似大陸的法庭可以下令誹謗者「賠禮道歉」,英式法庭只會下令賠錢,而賠多少錢是與原告人的社會地位掛鈎的。這是說有地位賠得多,因為名譽值錢,但普通人名譽不值錢,就只有象徵性的賠錢,這也是為何筆者有興趣要問一位前特首的身份值多少錢?

誹謗官司最嚇人的,不是勝負而是訟費,即是律師費。以大家熟知的名案,費用可以高達千萬;但這也只是錯覺,只會在雙方皆為勝利而不顧一切僱用頂級大狀,在所有細節皆爭辯到底的結果,被告一方大可以利用交存法庭押金(payment into court)的程序,逼原告和解,那告人一方最終可能表面勝利,但賠償的錢不足以支付自己的律師費,那就得不償失了。

對梁振英而言,萬一賠償額不高,更會造成災難性的後果,就是同時間出現更多的誹謗性言論。一般人的誹謗勝訴不外乎賠幾萬元,梁可能自視甚高,但一般市民早視特首之位十分低下,何況是退役的?

筆者只視梁先生為一位不甘寂寞、不忿氣不能連任、極希望市民視他還是一位重要人物的老人而已。在民權意識高漲的年代,過氣政治人物是沒有人理的,前特首之所以還被政客重視,是因為政客要找尋可以攻擊的稻草人,不是前特首還有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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