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3日
在成長中,我有個疑問:香港的最低合法性同意年齡是16歲,而我們卻要到18歲才能接觸因帶有色情或裸露成分而評為「不雅」的刊物或電影,究竟,這兩年的落差,代表了什麼呢?對此問題,我一直沒有頭緒,直至最近發生的「淫審《刺殺騎士團長》事件」(下稱:《刺》事件),我卻得到一些端倪。
「淫審」準則像幼稚園算術
所謂《刺》事件,是指上月書展期間,香港淫褻物品審裁處(下稱:淫審處)發表公告,宣布日本小說家村上春樹的《刺殺騎士團長》第一部〈意念顯現篇〉及第二部〈隱喻遷移篇〉為第二類物品(不雅物品),即所謂「二級不雅」,「不得向18歲以下人士發布,發布時須按法例規定以封套密封,並在封面和封底印上警告字句。」為此,文化界人士聯署決議,並要求淫審處提供審裁的理據和細節。
《刺》事件,再一次引來大家對淫褻物品審裁的關注。根據條例,一件物品是否「淫褻」及「不雅」取決於當中「帶有暴力、腐化、可厭」的成分,而這成分的「多寡」,據一名現任審裁委員於報道稱,則取決於性器或性行為的再現狀態,「如清楚看到性器官就屬『淫褻』;『打格』的厚度令人無法得知是否有性行為,但有裸露了乳頭,就屬於『不雅』」。
按這樣的淫褻條例和運作,去理解文首提出的問題,我明白,我們的淫褻制度彷彿相信性與性器的再現,比起性本身,更具「暴力、腐化、可厭」。這再現更是去脈絡化的、抽離的,當中沒有程度的考量,只有幼稚園習作式的算術「有」與「沒有」的差別。如此,《刺》事件揭露的不單是文學審查的問題,還是這城市存在已久的「去性化」問題。
回到文學審查的議題,這又關乎藝術與文學的價值、關乎詮釋力,而不是一個畫面出現了多少個蘋果的認知題。早於1857年,英國甘寶爵士提出著名的淫褻物品審裁法案時,也有再三強調法案是針對「情色商品」,而不是藝術與文學(Mullin, 2013)。
修例有建議 草案久未登場
可惜的是,其後,關於淫褻物品審裁的重心慢慢從「原意」轉到「傾向」。換言之,一件物品是否不雅,不在於其作者的原意是否為了帶來暴力、腐化、可厭,而是物品本身是否帶有暴力、腐化、可厭的傾向。從此,一種抽離式的、聚焦於作品局部是否有暴力、腐化、可厭成分的淫褻物品審裁方法慢慢成形,而這也接近在不同報道中審裁小組成員透露的評審過程。
然而,這樣的淫褻物品審裁概念不但過時,而且有違現有條例的原則。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訂明「審裁處指引」,在裁定及評定物品類別時,須考慮以下各項事宜,(b)為「物品或事物整體上產生的顯著效果」。換言之,一件物品是否暴力、腐化、可厭,不能以截圖式的方法衡量,而是要考慮整體的、全面的效果,更要是「顯著」的效果。這樣的判斷,需有專業的詮釋力。早於1959年,美國的淫褻物品審裁便要求要有「專家證人」先評估文學作品的藝術性,再判斷是否需要進一步送檢淫褻物品審裁(Al-Sharqi and Abbasi, 2015)。
回到香港,早於2008年,政府曾經為檢討《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進行兩輪公眾諮詢,至2015年,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公布修例建議,包括廢除淫褻物品審裁處行政職能云云。然而,修例建議至今,還是沒有見到草案登場。
10年間,有關淫褻物品審裁的爭議時有發生,實在不容再讓有關淫褻物品審裁原則與細節的討論再一次停下來,也不要令淫審處本身成為一種暴力、腐化、可厭。
何建宗 香港浸會大學人文及創作系研究助理教授
本欄由「香港文化監察」邀請不同意見人士討論香港文化及文化政策狀況,集思廣益,出謀獻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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