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30日
不知道是否巧合,早陣子兩位支持同志平權的外國法官——何熙怡女男爵與麥嘉琳女士獲委任為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後,英籍女同性戀者QT以受養人身份,申請與其來港工作的同性伴侶在港定居,被入境處拒絕一案(下稱「QT案」),終院於7月初裁定QT勝訴。這樣或許會為對委任有微言的建制派和反同性婚姻陣營製造口實,證明他們的憂慮和反對是有理據。
是否有理,應該先搞清事實。首先,負責主審此案的5位終院法官,並不包括上述兩位女法官;其次,判決經5位法官一致裁定,並無異議,所以就算假設上述兩位女法官在席,也不存在她們是決定此案勝負的可能。撇除所謂「法官立場」的因素後,不如看看今次的判決對同志平權產生什麼影響。
QT案其中一個關鍵事實是,QT與其同性伴侶的關係屬於「民事伴侶」(Civil Partnership)而非「同性婚姻」。判詞指出,婚姻和「民事伴侶」都是英國法律認可的地位,儘管「民事伴侶」並不稱為婚姻;除此之外,在任何方面與婚姻地位差不多是沒有分別的。故以此為基礎,認為香港入境處不能以QT沒有結婚為由,而拒絕她的申請。
那究竟什麼是「民事伴侶」?它與「婚姻」有什麼差別?要知道何謂「民事伴侶」,先要了解婚姻可能包含的特別意義。基本上,婚姻是兩個人在法律上的結合,但在某些社會裏,婚姻還有文化或宗教上的意義。例如傳統中國文化認為結婚是為了「傳宗接代」,基督教(包括天主教和基督新教)則認為婚姻只能是「一男一女」的結合。
所謂「民事伴侶」,是指透過民事法律確立的一種等同或類似婚姻的關係,把婚姻可能包含的文化或宗教意義完全撇除,變成純粹法律上的結合。
由於是透過法律確立,因此「民事伴侶」是否擁有婚姻的權利,端視乎法律賦予多少和什麼權利予「民事伴侶」。而世界各地有「民事伴侶」制度的地方,賦予「民事伴侶」的權利各有不同,有些可以相等於婚姻,有些則僅屬兩人關係的註冊,並無任何權利。
在QT案中,QT之所以勝訴,其中一個要素是,法官認為在英國「民事伴侶」的權利與婚姻是幾乎沒有差別。
不要過分解讀判決
換言之,假如某個地方的「民事伴侶」純粹是一種關係的註冊,法律沒有賦予任何權利,若然來自這個地方的同性伴侶以受養人身份申請來港居留,法庭判決的結果又會否不同?這個問題,法官沒有觸及,只有待類似案件出現才有答案。今次案件的結果,只是在法律技術上勝訴,那是因為判決純粹基於英國的「民事伴侶」與婚姻有幾乎相同的地位,若然入境處審批這兩類人的居留申請時,沒有合理解釋地給予明顯差別的待遇,則屬歧視。
法官沒有明確表示香港現時不容許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的制度是違反法律,更沒有表達他們支持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的立場;反之,法官甚至在判詞中明言,此案不涉及同性伴侶有權根據香港法律結婚的問題,而且在此案中,與訟各方(即包括QT)均認同,按照香港法律,一個有效的婚姻是異性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而非同性伴侶可達到的地位。
因此,主張香港設立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制度的人士或組織,在終院裁決後聲言這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或推動力,似乎稍嫌言過其實;而反對的,也不必因此過分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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