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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9日

王岸然

濫用手銬非最低武力是違反人權

黃之鋒去年七一遊行示威,遭警方強行拉上警車、扣上手銬並禁錮一小時,而非被拘捕。黃之鋒甚具創意地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民事索償4.5萬元;案件一天審完,之鋒輸了,最盡亦只賠警方8000元訟費,成本小,但對警方慣常濫用武力的惡習加以公開挑戰,讓問題引發一般人對人權的認識,做法值得從來只知與警方合作做戲、受欺凌後卻不知如何反擊的社運朋友學習。這是我說的創意所在。

網上的討論,對此案有兩大態度,一是如筆者一樣讚賞黃之鋒的創意和勇氣,二是很斷然地說之鋒必敗,法官會幫政府,因為此案涉及7月1日的示威,是政治事件。後一見解令筆者深思,司法不公在很多大案已經顯現,形成一般人對司法失去信心的結果。這便是馬道立領導下的司法體系幾年下來的「成果」。

公道地說,公眾特別留意的憲政案件、騷亂案件,的確深入民心,但法官是否從頂到基層,都已經政治先行判案,馬道立是否連一位警員違反人權、遭民事申索幾萬元的小案也運用影響力干預,而代表精英中精英的司法行業,也似大陸法院一樣受專政者嚴密控制,法官都失去獨立性?似乎也未差到這一地步。到這一地步時,筆者也會擱筆不談法治話題了。

筆者也不認為所有案件結果不符自己想像,便應臭罵法官,這樣心態不利法治,也不利爭取言論自由,只會令反智者更反智,所以評論法律和案件,只應以已經知道的事實為依據。

筆者也不認為黃之鋒必勝此案,但批評法官,應視他能否提供合適法律依據支持裁決,亦所以批評只能在已經出現的程序之後、裁決出現之後。之前的論述,筆者的心態基本上是教育性的,只想為法官、律師和讀者補補法律常識。

不是說笑自大,筆者可是正式在大學教過人權課程的。法官呢?不論是小額錢債審裁官或是馬道立,基本上是一個大學法律學位,而人權法律並非必修科目,大多數律師和法官無讀過之餘,人權意識就十分一般,相當的不重視,這都已經反映在已知的判例,不是筆者的偏見。

普遍來說,高院的法官很輕易就批出禁制令,不理市民的示威權;基層法院則很寬待警員,濫權的情況,認為警員不濫權一下,便無法應付一般刁民。之鋒案涉及的人權原則很清楚,是在《人權法》第5條: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還有,任何人受非法逮捕或拘禁者,有權要求獲得損害賠償。

公權力的行使,不單要有法律依據,並要有合理性。留意這是民事索償,黃之鋒毋須證明超過合理懷疑警員有濫用武力,證明了事實的發生及其可能性便足夠;反之,警員要解釋合理性,法官應中立地審視合理性是否真確無誤,而不是隨便接納警方那類千篇一律要保護財產及人命安全的官腔。

在非逮捕的情況下扣上手銬是一件十分侮辱市民的行為,在小額錢債審裁處進行申索有成功的先例。讀者上網按「陳濱松」3個字,便可以找到這件2015年9月25日裁決的案件,事主獲賠償合計9.1萬元,並獲2.5萬元訟費。事主為財務公司東主,應非為區區幾萬元而興訟,並冒上與警隊結怨風險。他是為人權受侵犯而心有不忿的結果,要討回公道。

扣手銬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裁判官指事主當時在警署被多名警員包圍,根本難以逃走,裁定鎖上手銬之舉不合法。筆者認為這一點對之鋒案或同類案件最有參考性,就是警員使用手銬時,固然要問是否必須,是否不使用便無法控制「被扣者」,當「被扣者」回復平靜,便應盡快解開手銬以示尊重人權,以示使用時的必須性和合理性。

黃之鋒的情況是,當時正在示威而被扯走及拖上警車。警員的說法指,當時有近百名唱紅歌人士與示威者對罵,稱為保護黃之鋒而想把他帶上警車,黃之鋒掙扎抗拒,警員警告不能再掙扎,否則上手銬;黃不忿,上手銬後便沒有再掙扎。各報刊報道及雙方說法均有出入,但大致情況應是可信的,並且也是示威現場常見的情況。這裏有兩大問題,一般保守的人,包括法官忽略或不重視。

一是警方其實沒有盡力保護示威者的示威權利,而是求方便,只扯走人數少的一方的敏感人物,如黃之鋒;二是另一錯誤觀念本案裁判官也問了,裁判官反問黃:「係咪有人出於好意想你停,都唔可以用合理武力控制你?」

錯誤在於警方並不單純是為保護事主,而是求工作上方便控制環境;在這前提之下侵犯人權,不可能視之為合理的。警方的辯解和法律依據是千篇一律的,是有權用「最低武力」;又稱是為保護事主,是據《警隊條例》第10條為了防止損害生命及損毀財產。但問題回到當人權受侵犯時,合理性必須是清楚及明顯存在,而證明的責任在警方而不在受侵害的人。

不爭的事實是,黃之鋒確有掙扎及不穩定,但幾乎是在扣上手銬後已經平靜,但手銬一直扣到灣仔警署下車進入警署後才解除,並被傳媒拍到照片,這樣被侮辱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又何在?一直以來都有市民投訴在警車內被警員毆打侮辱,警方不肯裝Cam以監控全程,而裁判官較接納警員一方的證供,自然令市民認定法官是偏幫控方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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