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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1日

盧安迪 自由的國度

冷靜期未必有利消費者

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近日發表研究報告,倡議在若干行業設立強制性冷靜期,即必須容許消費者於交易後7日內取消和獲退款。消委會報告和社會上大部分討論均有兩大重點:第一,在其他因素(例如價格)不變的前提下,為消費者提供「後悔藥」的選項是對他們有利的;第二,冷靜期或會對商戶造成壓力,以致部分成本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然而,即使就第一點而言,假設商戶沒因冷靜期的設立而加價,消費者的處境是否必定改善呢?我不否認這在某情況下確是如此,但也不能忽略其他可能性。

斷定有冷靜期的消費者的處境必定較佳的論述,似乎是基於一個潛在的假設,就是如果一名消費者在交易後感到後悔,必然是因為他先前資訊不足、被誤導或沒有想清楚;如果容許他根據更充足或更準確的資訊,三思後作出新決定,便會比原來的決定更符合他的利益。

但事實上,即使一名消費者擁有的資訊毫無改變,而且由始至終頭腦都是完全清醒,他仍然可能在交易後感到後悔,因為他的偏好(preferences)可以是前後不一致的(time inconsistent)。一項交易可以在交易進行時的偏好下對他有利,但在交易之後某個時間的偏好下對他不利。於是,在交易後感到後悔是正常的現象。

偏好未必前後一致

舉個最簡單例子,Kirby和Herrnstein在1995年做了一項經典的實驗。他們問一個人究竟想在一星期後獲贈12元,抑或在兩星期後獲贈16元(這裏的數字乃為了便於討論而簡化),有些人回答後者。但當問題變成究竟想現在獲贈12元,抑或在一星期後獲贈16元,有些人的答案卻變成前者。由此可見,如果他們作了第一條問題中的選擇,便會在一星期後感到後悔,希望馬上拿錢。【註1、註2】

如果一個人預計自己會在稍後感到後悔而改變主意,他為了使自己未來的行為更符合現在的偏好,可能會採取一些「保證機制」(commitment device)。例如如果我現在覺得以後都不玩某個手機遊戲是好事,卻擔心以後會抵受不住誘惑而玩遊戲,便可以把遊戲從手機刪除,而增加以後玩遊戲的成本。我們可注意到,只有當我的偏好前後不一時,才有刪除遊戲的需要,因為如果我的偏好前後一致,我以後也會覺得不玩遊戲較佳,手機裏有沒有遊戲都無所謂。

這類「保證機制」古今中外都屢見不鮮,例如戒煙的朋友扔掉打火機,以及項羽破釜沉舟等等。Ariely和Wertenbroch在2002年的麻省理工學院的一個商學課程中,要求學生在學期結束前提交3篇論文,每人可為3篇論文自訂提交日期,如果逾期不交會扣分。結果大部分學生都把某些論文的提交日期定得較早(非學期最後一天),以「強迫」自己及早完成。(假如沒有偏好前後不一問題,那麼把所有提交日期定在最後一天才是最佳策略。)

至於健身行業方面(這是消委會建議設立強制冷靜期的行業之一),Della Vigna和Malmendier在2006研究了不少健身中心的數據,發現大部分擁有長期會籍的人,實際去健身的次數都不夠多,以致於作為「散客」逐次付錢入場會更划算。但他們不少仍年復一年地續約,為什麼呢?其中一個解釋是他們以此作為一個「保證機制」,促使自己去健身(因為費用已成為「沉沒成本」(sunk cost),入場時不用再付錢)。

合約有助自我督促

綜上所述,雖然冷靜期可以保障一些因經驗或知識較少而誤作決定的消費者,但就偏好前後不一而想用合約作為「保證機制」的消費者而言,冷靜期是稍為削弱了這個「保證機制」的效力(因為他們將可以在7日內打破合約的限制),收窄了他們的選項,使他們要另覓(可能沒有那麼方便的)方法來約束自己。

當然,這裏涉及一個微妙的問題,就是如果一個人在兩個不同時間的偏好不同,那麼究竟根據哪個偏好行事才是真正符合他的「利益」?這涉及行為福利經濟學(behavioral welfare economics)的範疇,而這門學問發展不久,尚有不少爭議。但至少可以說:我們未能清楚斷言改變主意是對該人有利。

對於一些侵犯人身和財產權利的營銷手段(例如詐騙、非法禁錮、上門推銷不肯走等等),我絕對支持當局加強執法,以及受害者以民事手段追究。但冷靜期非但沒有觸及問題的根源(即在營銷階段),而且如上所述,不一定對所有消費者都有直接的正面影響。至於得益的受害的消費者各有多少、程度如何,則是有待研究的實證問題。

盧安迪_史丹福大學經濟學系博士生

註1:這裏假設了他在一星期後的「本性」跟現在一樣,但隨後的其他研究,例如Halevy在2015年的研究,已處理這個問題。

註2: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假設每個個體的偏好是前後一致,當多於一個人的群體作出決定時,一般來說必定是前後不一致的。這個洞見由Jackson和Yariv在2015年的Collective Dynamic Choice: The Necessity of Time Inconsistency一文中正式論述。

【2018年5月4日本欄〈中港關係討論拾遺〉一文提到香港公屋政策時,「重婚」一詞乃筆誤,應作「再婚」,特此更正。】

 

(編者按:盧安迪最新著作《自由的國度2──STEM教育與美國》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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