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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8日

李道

尊崇或遵從國家憲法精神?

「遵從」與「尊崇」,讀音雖是一線之差,但兩者字義卻差之毫釐,謬之千里。中聯辦主任王志民日前在兩會精神分享論壇上發言(普通話),不少傳媒報道他說香港須「遵從」國家憲法精神;惟事後中聯辦官方發文指出,原文原是「尊崇」。姑勿論是否記者聽錯,還是有關方面事後修正,均折射出香港當前的政治氣候。

兩詞意義 天壤之別

「遵從」與「尊崇」到底有何分別?分別可大了——「尊崇」屬於一種價值判斷,「不尊崇」雖然不太好,但是不一定要做,主要是精神上的;「遵從」則無疑更進一步,它有必須的性質,沒有妥協空間,主要是行為上的。再者,把尊崇國家憲法精神視為遵從國家憲法看待,後者便堪稱錯上加錯;及物對象到底是「精神」抑或「憲法」,絕對存在天壤之別。

事實上,「一國兩制」之所以誕生,正正基於一個國家內有兩種截然不同的制度;香港特區與國家憲法之間有什麼關係,尤其是怎樣處理兩者所涉的矛盾,無疑乃「一國兩制」能否行穩致遠的關鍵。

如果說,香港真要「遵從」國家憲法,則「一國兩制」恐怕名存實亡。就拿國家憲法第一條為例,它開宗明義指出,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那麼,《基本法》第5條列明,香港特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毫無疑問,兩者豈非存在根本矛盾?

到底這個矛盾要怎樣處理?《基本法》早已提供答案,包括第11條規定:「香港特區的制度和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第18條亦指明:「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這就是「一國兩制」的矛盾統一的出路。

換言之,即使國家憲法是「母」,《基本法》是「子」,一旦兩者出現矛盾,基本上仍依照《基本法》規定而行,否則第18條就是一紙空文,且亦如前例般,香港就不能夠行資本主義,而要「遵從」國家憲法行社會主義了。

萬幸,原來王志民不是說香港要「遵從」國家憲法,不然「一國兩制」就不知走向何方了。可是,香港要如何「尊崇」國家憲法精神?例如,香港應怎樣看待內地制度,包括於兩會修憲後,在第一條加入的「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的憲法精神?不必諱言,這絕對是王志民今次演講的最大亮點,尤其在戴耀廷「反共」和「播獨」風波後的時間點上。

倘若香港要遵從憲法,「反共」答案固然不問可知。不過,若然只是尊崇憲法精神,情況便弔詭得多了。譬如說,人們應當尊師重道,但若有人大逆不道呢?只能嘆句無可奈何。「反共」亦然,至少暫仍沒出現任何執法個案,而戴耀廷目前面對的僅屬口誅筆伐罷了。

往後立法 趨緊不鬆

王志民發表「尊崇論」而非「遵從論」,包括沒有「將錯就錯」在官方文件源用傳媒「錯誤」字眼,多少反映他清楚明白國家憲法與香港特區的關係。又或者說,王志民只是跟隨「黨八股」主旋律。追本溯源,早於今年初的中共第十九屆二中全會,公布通過修憲建議時,已提及要全黨全社會深入開展尊崇憲法,及後王志民也在不同場合及多番撰文高談尊崇憲法。

然而,有關方面要打擊「反共」真箇無可奈何嗎?情況或跟港獨相似,一切都關乎23條立法。事實上,23條的全條條文,就包含「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修憲後,「反共」是否「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呢?這肯定是23條立法必須面對的問題。

進一步而言,即使23條未立,有關方面亦不斷尋找空間,處理任何有關港獨的事宜,就似根據《基本法》第104條的宣誓規定DQ議員;《基本法》還有沒有空間應付「反共」?又或者說,「反共」聲音及組織會否從此噤聲、香港能否繼續作為所謂「反共」基地?只可說「蘇州過後無艇搭」。事後回望,2003年的23條版本,似乎為此提供答案;不過,有鑑今天政治氣候,亦如2015年普選方案難產一般,將來恐怕再難爭取更好方案。

戴耀廷說,23條立法可能「加辣」再「加辣」;即使王志民今日所談的不是「遵從國家憲法」,而僅僅為「尊崇國家憲法精神」,但毫無疑問,在此主旋律下,歷史無疑正朝着一個趨緊不趨鬆的方向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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