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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30日

文偉恩

從法律哲學角度看國歌法

特區政府近日就引入內地《國歌法》展開本地立法程序。除了很多可以想像的實際例子(例如流行曲《球迷奇遇記》會否犯法)令人狐疑和不安外,要求學校教唱國歌,卻沒有列明一旦學校不從、將有何法律責任的建議,也是另一個爭論點。

一條沒有賞罰的法律,可視為完全沒有實際效果。既然如此,不妨「離地」一點,從法律哲學角度探討其究竟有何意義或作用。

在法學界裏,關於法律的意義有兩派不同的看法,分別是「自然法論」(Natural Law)和「法律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

自然法論者認為,法律須服膺於道德,也應該導人向善(道德)。法律實證主義者則相反,認為法律與道德之間沒有必然關係,法律是管治工具,法官判案只須符合邏輯,無必要參考道德標準或社會目的等等。一條沒有訂明賞罰的法律對管治沒有實際效用,但也可以當作是權力宣示或政治語言。

如果從這兩派的角度看,內地《國歌法》自不待言是徹頭徹尾的法律實證主義式的法律。香港的《國歌法》則屬於哪一種法律?

要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或許要先處理一個更根本、也更敏感的問題:國歌,乃至其背後反映的愛國主義,算是一種道德價值,還是一套管治工具?

道德價值變統治思想

理論上,愛國可以是一種道德價值,但現實的情況是,必須搞清楚愛國的對象是什麼。中國的現實情況是,當其政治體制仍然處於黨國不分,統治者主張愛黨等於愛國,要求人民愛國應先愛黨時,就會產生「愛黨算不算是合乎道德價值?」甚至是「愛黨本身是不是一種道德價值?」這兩個問題。而答案是愛黨(泛指所有政黨)本來就不是一種道德價值,不愛黨也就不屬於違反道德或沒有道德了。

在這個現實背景下,國歌作為愛國和愛黨的其中一個表現或方式,尊重與否都不是一種道德指標或要求了。

如果今次的條例草案沒有弁言,還可以勉強說是傾向自然法論。所謂弁言,根據律政司《香港法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其目的是需要在條例中解釋某些事實,藉以述明立法背景,令人了解有關法例。但律政司同時表明,香港的條例極少使用弁言,弁言最好留作特殊情況才用。

那港版《國歌法》的弁言寫了什麼?根據政府文件,弁言將會寫入內地版《國歌法》的第一條,即是:為了維護國歌的尊嚴,規範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條例中的「社會主義」與上述討論的「愛國主義」,在本質和詮釋方面都一模一樣,即是說社會主義本身可以是一種道德價值,但由於共產黨將之與自己結合,變成奉行社會主義等於必須由共產黨執政,因此社會主義也從一種道德價值轉化成統治思想,不能視為自然法論體系。也就是說,港版《國歌法》將會是法律實證主義所指的管治工具,即使有條文沒有訂明賞罰,也是中央政府的權力宣示或政治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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