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日
「被精神病」是內地的網絡潮語,主要是指政府部門強行把一些精神狀況不佳、卻又毋須住院的人送入精神病院「治療」的惡行,只要為上訪者扣上「精神病人」的帽子,他們的控訴就會變成瘋言瘋語,侵權的政府部門便可以平安無事。
值得注意的是,「被精神病」者大都不是政府畏懼的異見人士,只是在徵地、欠薪等方面受欺詐的上訪老百姓。
近年內地媒體揭發的幾宗「上訪」者被強行關入精神病院的案例:
一、2003年10月30日,河南漯河大劉鄉一名農民徐林東,為幫鄰居討公道而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時,鄉政府卻把他送進漯河市精神病院,家屬竟然無權接他出院,要通過鄉政府許可。徐曾被電擊55次,兩次逃跑、幾度自殺,2010年4月17日在《中國青年報》記者報道下,才回到家中。
二、湖北十堰市一市民彭寶泉為上訪民眾拍照片並傳到網上,2010年4月遭派出所強行送入精神病院,家人對此竟全不知情。
三、河南周口市農民吳春霞因「家務和村務糾紛」而上訪,卻遭周口市公安局反覆勞教拘留和送進精神病院達132天。經過社會和媒體的關注及不斷申訴,現時大部分決定已經得到糾正。
以上這些事例只是冰山一角,有大量維權的弱勢社群「被精神病」後,受到長期精神虐待,已變成真正的精神病人;稍為幸運者,也留下永久的精神創傷。
有人假裝精神病避制裁
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最高檢近日印發《人民檢察院強制醫療決定程式監督工作規定》(下稱《規定》),其中要求防止和糾正普通人「被精神病」而錯誤強制醫療。
《規定》出台前,保障精神病人權益的法律並不健全,有兩個流弊:一、不少精神病院出於經濟利益的考慮,形成「誰送治,對誰負責」的潛規則,即是把送治人直接推定為病人的「監護人」,也不問病人的病情如何、不做詳細檢查,只要是政府送來的,便實施強制「治療」。換言之,「病人」的至親也無權介入。
二、精神病問題涉及司法定責和醫學診斷,屬於跨學科、跨社會治理範圍的議題,以往只是由地方政府或公安說了算。
《規定》明確要求,人民檢察院辦理公安機關移送的強制醫療案件,可以會見涉案精神病人、詢問辦案人員和鑑定人,聽取涉案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意見,向涉案精神病人的主治醫生、近親屬、鄰居、其他知情人員或基層組織等了解情況,向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了解情況,就有關專門性技術問題,委託具法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進行鑑定,並開展相關調查。
相對於弱勢社群「被精神病」,卻有一些有財有勢的人假冒精神病人以逃避法律制裁,在今次的《規定》中,也在堅決禁止之列。
如果《規定》能貫徹實施,「被精神病」、「假冒精神病」的冤獄、司法不公得以減少,無疑是政府一項重大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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