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0日
戊戌年新正頭,筆者謹在此祝願各位讀者新年進步、身體健康、闔家平安。
農曆新年前,幾宗備受社會關注的重大案件有了結果,其中涉及特區政府官員如何運用權力限制香港市民的公民權利,尤其是參與選舉權利的「陳浩天案」在高等法院有初審裁決;除可能有上訴之外,亦有機會引發其他同類案件,重要性和影響力都非同小可。
儘管今次政府勝訴,但更重要的是法庭明確指出,即使選舉主任有權決定參選人的提名無效而取消其參選資格,但在運用該權力時,選舉主任必須符合「正當程序」(due process)以達致「公平」(fairness)。判詞第79和80段是這樣說的(原文是英文,以下是筆者翻譯):
「因此,在通常的情況而言,如果參選人提交附有已經簽署的聲明的提名表格,則應視該參選人已遵守聲明列出的要求。這種情況應該以及只能在一個顯而易見的情況下作另一種考慮,就是儘管在平衡可能性之後,仍然有切實、清晰和令人信服的資料令任何一個客觀合理的人都會認為某一參選人顯而易見地在提名期間沒有意圖遵守聲明的要求。」
選舉主任運用權力時
換句話說,在一般情況下,選舉主任於參選人遞交提名表格時,應視他已符合聲明裏的實質規定。選舉主任只能在有切實、清晰和令人信服的證據顯而易見地表明,客觀上該參選人即使簽署聲明,於提名期間也沒有意圖擁護《基本法》和宣誓効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毋庸置疑(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沒有另行要求提述),所謂「公平」即是要求選舉主任在一般情況下應給予參選人合理的機會,回應選舉主任指出哪些會違背履行聲明要求的意圖的資料。然後,選舉主任決定是否有切實、清晰和令人信服的資料,客觀地表明即使簽署聲明,被提名的人仍是顯而易見地沒有必需的意圖履行聲明的要求前,應該先考慮該參選人的回應。
簡單來說,判詞訂明選舉主任運用權力時,必須符合兩項條件:一、考慮宣布參選人提名無效前,須讓該參選人有合理解釋的機會,並把對方答覆納入考慮;二、需有切實、清晰及令人信服的客觀理據,證明參選人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
當然,何謂擁護《基本法》亦是一個不太明確的標準,可以引起很多爭論。除了主張港獨,以及提倡以任何方式主張或實踐港獨,可算是任何客觀合理的人都會認為是牴觸《基本法》外,法庭絕對不是審查政治人物或團體的政治理念是否擁護《基本法》的地方。
因此,法庭訂明運用權力的條件,其作用是一方面讓公眾知道官員運用權力時,有盡量客觀的理據,而非主要依照其個人意願,甚至是政府的明示或暗示;另一方面,是讓任何人都有權利和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無論官員還是市民,都清楚自己的權利和行使權力的正當程序,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郭榮鏗_立法會(法律界)議員、公民黨執委及專業議政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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