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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4日

許劍昭

各方須擺脫「郭亞女事件」的魘困

1986年,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失婚婦人的6歲女兒郭亞女(實際上連名字也沒有),被發現自出生以來未受過教育,未曾與同齡兒童接觸,每天最少有5小時被反鎖獨處屋內;由於郭母不合作,社署召喚警方、房屋署和消防處等破門入屋,把母女分開,然後把郭亞女安頓女童院,郭母則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療。

強力介入的機制

輿論質疑社署破門入屋的必要性,亦批評社署濫權拆散兩母女,社工界要求社署署長引咎辭職;政府被迫檢討,並公布《郭亞女事件報告書》,提出一系列建議。由於涉及的文件、報告等工作程序(包括呈請法官的批准)非常複雜,加上社會日益強調所謂的私隱,自此30年來沒有人敢輕言「強力介入」,遑論批准「破門入屋」。

今年1月11日,兩名社工因陳姓小姊弟缺課而上門家訪時,遭陳母拒絕開門;由於社工發現屋內傳出惡臭,擔心小姊弟安全,於是報警。警員到場,陳母繼續反鎖大門對峙,直至警員帶同工具和防暴盾牌準備破門之際,陳母始被勸服,開門讓警員入屋。

初步調查發現,小姊弟沒有遭到毆打的跡象,有毒品案底的31歲母親則涉虐兒被捕,她近年與丈夫分居後患有抑鬱(下稱「旺角案」)。

為何這次沒有人批評幾乎破門入屋的行動?原因有二:第一是碰巧幾天前(1月6日)揭發5歲女童疑遭虐待死亡(下稱「屯門案」);第二是屋內傳出惡臭,社工和警員有合理懷疑須緊急行動。相反,若應門者神志清醒而拒絕合作,屋內平靜,沒有傳出求助聲、臭味等,社工在一般情況下只能留下聯絡方法,稍後再訪,僅此而已。

「屯門案」發生後,立法會(社福界)議員邵家臻批評有關教師、醫療人員「警覺性不足」,苦訴「社工人手不足」,責難「個案管理制度欠妥」,又說什麼「家庭功能早已分崩離析」,內容空泛,陳腔濫調,沒有正視問題的癥結,更沒有啟發公眾討論「強力介入」,讓前線社工、老師敢於採取適當行動,讓社署有更多的空間和靈活性執行法律。

「強力介入」,包括破門入屋,是一個非常困難的討論話題。教育大學一項1999年研究顯示「在處理虐兒案時,大部分教師都顯得信心不足,兼且不欲過分介入」。張超雄議員2010年也注意到「由於沒強制介入措施,即使懷疑有虐兒個案也難處理,促全面檢討保護兒童政策」,但沒有提出任何建設性的做法。

香港保護兒童會總幹事蔡蘇淑賢指出,香港的介入模式在第一層的工作已經欠妥,「缺乏以預防為主軸的兒童政策,因此支援服務往往陷於被動及補救性質」;整體來說「欠缺篩選及支援高危個案機制」。

所有這些轉彎抹角的言詞的背後意思,是幼兒被鎖室內,不懂如何求助,外人無法確定屋內發生的事情;沒有足夠相關的事實和證據,怎可能建立篩選及支援高危個案機制?怎可能採取拯救行動?

另一方面,「郭亞女事件」卻建立懲罰判斷錯誤的拯救者(社工、老師、社署)的機制。試想想,在10宗疑案中,即使前9宗的強力介入真的可以救出孩子免受虐待,但只要在第10宗於行動後發現原來只是一場誤會,社署、學校不但會面臨嚴厲的投訴和批評,還要處理轉介至申訴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的投訴,甚至民事索償。因此,現實的後果是,誰也不敢動「嫌疑施虐者」一根毛,直到臭味、傷痕呈現,並恰巧遇到敢於承擔的前線人員,受害者才有一線生機。所以在「旺角案」中,社工冒着判斷錯誤後輕則捱罵、重則一生事業前途盡毀的風險,勇於承擔,強力介入,值得我們高度讚賞。

寧縱毋枉早入民心

「郭亞女事件」實際上把「寧縱毋枉」這個價值觀念,嵌入社署政策、植入公眾對預防虐兒的思考體系內。

社會的兩難,是要決定保護700萬人的私隱和家庭主權(「寧縱毋枉」),或是保護一個幼兒的生命(「寧枉毋縱」),哪一項優先?30年來香港社會滿手鮮血地選擇了前者。請不要自欺欺人,沒有任何機制能夠完美地解決這個兩難;哭哭啼啼、批評政府、談論改善家庭功能等等,只是逃避現實。

具意義的討論有至少兩個層面:一、權衡私隱與幼兒生命的社會價值;二、研究是否有可能或怎樣建立一個寬免過度介入的社工、老師受罰的機制。關於這項兩難的直接討論,在許多國家已經進行,保護兒童會應該有詳細的資料。

倒是一個間接相關的案例可作為參考:南非進行一項具有保密承諾的社區醫療問卷訪談調查時,一名母親承認向兩名5歲以下的孩子餵服毒藥,造成一死一傷;但醫生被告知是意外,沒有跟進調查,問卷調查員登時處於兩難。這份討論文件詳細列出調查員報警與否的正反兩方論點,從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在公共政策的管轄區域內「首要」保護的是生命,而非私隱下的訊息。

另一項考慮是私隱的範圍愈廣,個人的自律程度很可能會愈低。所以長於道德倫理的儒家強調「君子慎其獨」(出自《中庸》),倘若公民自律程度低,這個社會的文明發展亦乏善可陳矣。「魘」在字典的解釋是「壓住不能動彈」。到底我們要有多少幼兒遭到虐死、殘害,才可以擺脫「郭亞女事件」的魘困?

許劍昭_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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