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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8日

丁望 思維漫步

驅趕低端人口 違行政強制法

北京市驅趕「低端人口」,涉嫌違背《行政強制法》(2012年1月1日生效)的規範。

法律具有強制性。英國牛津大學法學教授哈利(H. L. A. Hart, 1907-1992)在《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一書論述強制性規則:「強制性的涵義,是指不管人們願意與否,都要在某些確定的方面(例如避免使用暴力)遵守規則。」

比例性原則 防公權泛濫

以《行政強制法》為例,本文對強制性的解讀是:不管是具執法權的公權一方,還是「被強制」(being obliged)一方,在法律之前平等,都須依據法律的規範。這是雙向的約束。除了強制性原則,法律或執法又往往有比例性原則。本欄的詮釋是:防範公權一方濫權、對被強制一方(或稱私權)過度侵害,避免向公權力過度傾斜;必須保障基本人權、被強制一方的合法權利,盡可能把行政強制對私權(人身自由、居住安全、私有產權等)的負面影響,減至最低程度,尋求公權介入與私權保護的相對平衡點。

不少中華歷史典籍和古代政治家均有剛柔互濟的理念。《易經》第58卦之〈篆〉曰:「剛中而柔外」;〈繫辭〉謂:「剛柔相推而生變化」、「推而行之謂之通」;許多政治家則呼籲「寬猛相濟」。

把上述理念移置於當代社會治理話題去思索,剛柔相推的意涵如下:公權一方有執法的陽剛之力,也應保留保障基本人權的柔性空間;在避免公權泛濫與保護被強制一方合法權利下,減少官民糾結中的損害程度。

《行政強制法》既規範公權一方如何行使強制權,實施必要的行政強制,達致預期的目的,又規定了被強制一方(當事人)的權利。

被強制一方的法定權利,可歸納為兩大類:一是行政程序權,包括知情權(被告知權、催告權)和陳述權、申辯權;二是司法救濟權,包括行政複議權(涉及2009年修正的《行政複議法》及《行政強制法》等)、行政訴訟權。

北京市驅趕「低端人口」,目的是清除居住安全隱患,建設具全球「典範」的「大國首都」宏偉工程。清拆違章建築物的強制舉措,大可完全按照《行政強制法》行事,但是官方連「執法」的依據亦未正式宣布,更未依《行政強制法》的程序行事。依據《行政強制法》,實施行政強制前,必須「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的理由、法律依據(第18條5項),並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司法救濟途徑。

據《行政強制法》第8條,當事人的權利是陳述權、申辯權和行政複議權、行政訴訟權;因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要求賠償」權。

在「告知」程序之後,當事人如無糾正行為(例如未自拆違章建築),行政機關必須有「催告」程序。經「催告」之後當事人未履行行政決定,行政機關必須以書面形式公布強制執行(第37條)。但當事人仍可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在《行政強制法》生效前,北京市政府曾以「京政發〔2007〕5號」文件(2007年1月王岐山市長簽發),下達貫徹國務院〈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行政命令,稱要「慎用行政強制」,對公民「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申請具體期限」;「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不得已任何理由和藉口拒絕受理」【註1】。

未遵守程序 違三斷禁令

上引的「國家法律」或國務院、地方行政法規,制訂和實施於胡溫新政期(2003年3月至2013年3月)。主導行政體制改革和參與法規制訂的溫家寶總理及其團隊,有較強的「慎用行政強制」理念,避免公權一方濫用行政強制,在涉及土地、房屋、城中村和上訪處置中,減少公民權利受損害,以緩解官民糾結;在相關規範中,有人文關懷的空間。

《行政強制法》有「禁摸黑」和「禁三斷」(斷水、斷電、斷氣)的鐵律令(第43條),徵房條例也禁暴力和「三斷」(第27條)。這是比例性原則和人文關懷的最大標誌。

這幾年,「敢(強)亮劍震懾力」(舉旗亮劍)、維護核心權威已成為執政主調,強調權威地位和行政效率(只爭朝夕立竿見影)。《行政強制法》實際是「半架空」,必要的程序被「省略」,以達「立竿見影」的清拆、維穩效果。

北京市驅趕「低端人口」之引起廣泛爭議,就是強制行動前缺乏法定程序。據財新網報道,大興區西紅門鎮政府於11月22日發通知,下令鎮內新建村的租戶於23日「撤離騰空」,22日晚開始停水停電【註2】。

朝陽區十八里店鄉24日的公告,下令轄區內租戶於27日「完成騰退撤離」。

兩份公告定的期限,僅1至3天(期限太短);未提被強制者可享的合法權利,違背《行政強制法》第18、36、37條。

北京當局以「三斷」逼遷,更把比例性原則的標誌毀掉了。

北京的強制驅趕,並非孤立事件。較早前,山西太原的整治城中村、安徽合肥的大拆遷,都不顧《行政強制法》對公權的規範。許多地方的圈地、徵地,亦習慣以暴力恫嚇和「三斷」,達到佔地逼遷的目的。「形象工程」重於民眾疾苦,個人意志高於一切,法律只是任意擺布的政治丫鬟,哪有法治可言?

和尚打傘.二之二

註1:http://www.bjfzb.gov.cn/html/fzb/130/168/content/1932.html

註2:http://china.caixin.com/2017-11-24/101175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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