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4日
日前,阿里巴巴集團主席馬雲與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就創業及創新同場對談時,跟在場有意創業的人說,創業不能等待政府政策,因為等到政府宣布準備好時,就可能已錯過機會。
推出沙盒升級版2.0
此番話雖然有其道理,但政府畢竟是履行監管責任和掌握資源的一方,其角色始終會左右經濟發展和營商環境。在金融科技的領域,監管制度因應新科技的應用下的調整緩慢,或會造成監管上的灰色地帶,為有意研發金融科技產品或服務的企業製造不確定性,最終或令企業捨棄香港而選擇其他地方作為新產品的開發地。
筆者曾在此欄提過香港的眾籌活動有可能受制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及《放債人條例》(第163章);可是由於缺乏監管的規限不清晰,以致行業遲遲未能發展,局限企業集資活動的渠道。
早前,金管局推出的沙盒1.0版本,僅容許銀行參與,保險、證券商、基金等只能透過與銀行合作才能參與。直至今年9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和保險業監管局宣布,將分別推出證監會監管沙盒與保險科技沙盒;而金管局亦公布將因應去年9月至今運作金融科技監管沙盒的經驗,推出沙盒升級版2.0,包括設立金融科技監管聊天室,讓金融科技產品的開發初期,向銀行和科技公司反饋意見,而科技公司亦可毋須經過銀行,可直接通過聊天室與金管局溝通。
設立監管沙盒,主要目的是為了提供一個安全、可控制的空間,讓初創公司可在裏面進行實驗,以測試新服務和功能;政府也可在監管沙盒內,與公司進行緊密溝通,識別及處理過程中可能面對的法律和商業問題。
香港以二人三足比賽
筆者於10月曾就香港眾籌活動發展向政府提出質詢,政府回覆時表示,符合資格使用證監會監管沙盒亦可能包括眾籌活動。雖然答案欠明確,但同時亦可說明沙盒制度的潛力和可塑性。
以一場賽跑比賽比喻香港的金融科技發展,便是其他競爭對手都是一個人跑時,香港卻是以二人三足的形式比賽。香港的金融監管制度與其他已設立監管沙盒制度的國家(如英國和新加坡)的最大差異,便是監管機構的職能和架構的分別。現時,香港的金融監管架構主要分為銀行、保險和證券,分開3個監管機構負責;而新加坡金管局、英國的金融行為監管局則兼管國內各個金融範疇。
政府能夠推出新措施擴大沙盒的認用,可算是個小突破,三大監管機構的當務之急是要在監管沙盒的制度上加強合作,以克服制度的不便和灰色地帶。長遠而言,處理金融科技的監管制度時,必須與時並進,並全面檢視與金融行業監管的機制和法例,持續地適應行業和技術發展的特性。
梁繼昌_立法會(會計界)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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