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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4日

盧安迪 自由的國度

陪審團制度和策略性投票

近日一些刑事審訊的時事,引起了公眾對司法制度——特別是陪審團制度——的關注和討論。本文旨在介紹經濟學和政治學關於陪審團投票制度的部分研究結果,以供讀者考慮有無現實意義。

歷史上,關於陪審團投票制度的經典論斷主要有兩個。第一個是以十八世紀法國思想家孔多塞(Marquis de Condorcet)命名的定理:假設每人都有P機會投票給某選項X,而P大於二分之一(例如三分之二),那麼當投票人數愈來愈多時,幾可肯定選項X會獲得過半數票支持。

至於第二個經典論斷,則是關於通過或否決的門檻。人們普遍相信,作出某決定的所需門檻愈高,該決定獲通過的機會就愈低。人們把這個道理應用於陪審團制度,往往要求陪審團作出一致裁決,以減少枉判無辜的機會。

然而,上述第二個論斷依賴一個潛伏的假設,就是人人獨立投票。但在現實中,除非所有其他人的贊成票加起來剛好比通過門檻少一票,否則某人投什麼票都不會對結果有任何影響。因此,如果他有策略性頭腦,便會只考慮他的一票具有決定性的情況,並由此得出額外資訊和推論;同時,別人也會有類似的思考過程,形成多方博弈。

以陪審團制度為例,如果規定有罪裁決需一致作出,那麼某人的一票便只會在所有其他陪審員都投「有罪」時才會影響結果。即使他原本傾向認為被告無罪,也會想:「如果被告無罪,不大可能其他陪審員全都投『有罪』。如果出現那情況,或許被告真的有罪,只是我想漏或想錯了什麼。」考慮到這點,他便會比原本更容易投下「有罪」票。

高定罪門檻未必可靠

假設陪審團有7個人,如果定罪門檻為4人,每人便會思考「如果剛好有另外3人投『有罪』,意味着什麼」;但如果需要一致裁定有罪,每人便會思考「如果其餘6人全投『有罪』,意味着什麼」。我們可注意到,後一個情況的新增考慮的說服力更大。

另一方面,後者的定罪票數門檻卻較高。在這兩個因素的相反作用下,要求一致裁決是否真的能減少錯判的機會呢?

Feddersen和Pesendorfer在1998年的論文中探討了這個問題,並得出至為驚人的悖論:在策略性投票下,如果要求一致定罪,則無論誤把無辜被告入罪的機會,抑或「放生」實際罪犯的機會,都比定罪門檻較低時更大!

再者,對於較低的定罪門檻,當陪審團人數較多時,錯判的機會愈來愈小,符合前文所述的孔多塞定理的精神。相反,如果要求一致定罪,則錯判的機會不是隨陪審團人數而減小,而是隨人數而增加!因此,Feddersen和Pesendorfer把一致定罪稱為「uniquely bad」的制度。

或許有人會問:陪審員應該根據自己的觀察和判斷,履行這項神聖工作,怎能策略性地投機取巧呢?然而,如果陪審員的最終目標是作出盡量準確的裁決,那麼考慮別人的想法,並據此更新自己的想法(belief updating),並非不理性的手段。

當然,每個人都應該獨立思考,但意識到自己犯錯的可能性,並衡量別人意見的可信性,本身就是思考內容的一部分。

再者,從機制設計的角度而言,更重要的不是人們「應否」策略性投票,而是人們實際上「會否」這樣做。這方面的證據並非一面倒的。根據著名的阿希從眾實驗(Asch conformity experiments),即使面對一些很簡單的問題(例如比較線段長度),當實驗對象聽到很多其他人(其實是實驗者的助手,但他不知道)給出錯誤的答案後,他可能會懷疑自己的判斷,改為順從「大眾智慧」,因而答錯。Guarnaschelli、McKelvey和Palfrey在2000年的實驗則顯示,人們在模擬陪審團的情況下會有一定程度的策略性投票,但不是百分百策略性。

多次流審不宜再檢控

Esponda和Vespa在2014年做了一個更具針對性的實驗。瓶子中有一些紅球、一些藍球,隨機抽出一個。有兩部電腦看到球的顏色,如果是紅色,兩部電腦都會投「紅色」;如果是藍色,每部電腦會隨機(獨立地)投「紅色」或「藍色」。實驗對象在看不到抽出的球的顏色下,也要投一票。如果在3票中有過半數正確,實驗對象便可獲得獎金。

在這實驗中,如果球是紅色,兩台電腦都會投紅色,所以實驗對象投什麼都無所謂。他的一票什麼時候才會有決定性呢?就是當兩台電腦投的票不同,而這只能在球是藍色時發生。

換言之,即使跟電腦同時投票,不知道電腦投什麼,實驗對象的最佳策略一定是投藍色。然而,即使重複玩這個遊戲多次後,仍只有不足20%的人明白上述道理,可見策略性投票並非常規!

最後,回到策略性投票的假設之下,人們仍有嘗試「挽救」現行的一致定罪制度。例如Coughlan在2000年對Feddersen和Pesendorfer的模型提出兩個延伸,分別是容許流審(mistrials)和容許陪審員作出(某種特定形式的)溝通。他推論,只要對模型作出其中一個修改,已有可能使陪審員根據自己的觀察而「誠實」投票。

然而,Kojima和Takagi在2010年別具慧眼地指出了Coughlan的分析的一大漏洞,就是沒有考慮到陪審員可從「此案曾經若干次流審」這一事實作出一些推斷。他們證明,一般而言,只要流審的次數足夠多,這一事實蘊含的資訊會足夠強烈,令下一次審訊的陪審員不再有「誠實」投票的誘因。

由是觀之,就曾蔭權先生被控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既然法庭已兩度解散陪審團,如果律政司從此以後不再提出檢控,是一個完全合理的選擇。

盧安迪_史丹福大學經濟學系博士生

 

(編者按:盧安迪最新著作《自由的國度──普林斯頓尖子看美國》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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