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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5日

葉建源 專業議政

「主席指示」到底係乜東東

最近民主派與建制派之間,就立法會的《議事規則》與財務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下稱「規則程序」)問題,展開連場激辯。

事緣政府藉故褫奪6名民選議員資格後,建制派乘人之危,意圖改變「規則程序」,以便全面操控議會運作。

「主席指示」頗為瑣碎

我早說過,議會必須尊重少數派的權利,何況是代表大多數選民的「少數派」!在強弱懸殊之下,民主派惟有全力迎戰。一時間,幾十項對「規則程序」的不同修訂紛紛登場,看得市民眼花繚亂。

本文只集中討論其中兩項修訂,即財委會主席陳健波「頒布」的兩項「主席指示」。

到底「主席指示」係乜東東呢?單看「主席指示」的名稱,似乎是由主席發出的重要命令。然而,綜觀立法會歷史和條例規則,「主席指示」可謂聞所未聞,其法理地位和實效為何,主席是否有權發出這樣的「指示」,至今仍未有人講得清楚。儘管不清不楚,陳健波已宣稱執行這兩套「主席指示」了!

這兩套「主席指示」其實頗為瑣碎。第一項是把「縮短表決鐘時間」的辯論時間由慣例的3分鐘縮減至1分鐘;第二項是把原訂「同一天舉行兩次或以上的每節兩小時會議」的安排,改為主席可自行決定當天舉行會議的時間長度(事實上是合併同一天的各節會議為一次會議)。

本來的會議規定都各有緣由。縮短表決鐘時間的辯論時間,一向是參照其他「程序議案」(中止待續和休會待續)的相關規定;而財委會會議每節的時間安排,則是要遷就內務委員會會議的時間。這些規定也非聖旨,如果取得共識,完全可以修改,問題只是建制派的動機極度政治化,例如第二項修訂,陳健波便明言是為了增加阻嚇性,使被驅趕離場的(民主派)議員無法於同日重新參與會議!

其實,過去財委會主席也曾發出類似的書面文件,最接近的一類是主席裁決的書面解釋,例如曾經有議員提出大量修訂案,主席於作出裁決時,向議員發出一份事後的書面解釋,說明裁決的依據。但陳健波這次的做法並不一樣,屬「預先」的「裁決」,並堂而皇之地冠名曰「主席指示」,形同主席「釋法」。

規則程序之上僭建

不論《議事規則》還是《會議程序》,均沒有賦予主席解釋「規則程序」的權力。事實上,陳健波11月3日給我的覆函也坦率承認,這些所謂「主席指示」並沒有多大約束力,不管是代理主席、下任主席,甚至是他本人,都毋須遵守,並可隨時反悔。

他也表明,若遇上有議員在會上提出縮短表決鐘時間時,他「會因應當時情況,就該項議案的辯論發言時限作出決定」。然而,這是《會議程序》一早賦予主席的權利,又何須多作「指示」呢?

由此可見,發出這麼一份文件,煞有介事地稱之為「主席指示」,確實不足為訓。本人在此敬告大會主席及其他委員會主席,今後不要隨便在「規則程序」之上「僭建」什麼「主席指示」。至於陳健波主席,最好也不要只顧全個人面子,為了恢復議會的常規和習慣,考慮把「主席指示」收回吧。

葉建源_立法會(教育界)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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