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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8日

黃永 政治誅心學

就破壞議事秩序報警不容小覷

立法會的高鐵「一地兩檢」無約束力動議,輿論焦點主要聚焦朱凱廸提出《議事規則》88(1):「要求新聞界及公眾人士離場的動議。」區區無約束力動議,要用上焦土策略,也未免太不合比例。

建制派未有覺悟

首先,將來面對影響更大的《國歌法》本地立法,以至有一天23條重臨,即使反對派再用同一招(雖然朱凱廸說他要成為立法會史上首個、也是最後一個提出此動議的議員),效用哪有今次這般大?其次,對不少市民而言,梁振英5年施政,也未見反對派用上這種力度,為何今次要對一個無約束力的辯論破釜沉舟?

若動用88(1)單單是要令林鄭不能按原先計劃啟動「三步走」的話,隨着政府宣布不會同步開始這個程序,而堅持「等埋立法會表決無約束力動議」,則連「落政府面」也未算成功,不利人而損己,純粹拖半個月,確是收效甚微。當然,部分人會讚朱凱廸出奇招,但整個反對派卻依然未見能主導以至扭轉有關「一地兩檢」的輿情。

可是從實效角度看,朱凱廸成功以此招拉倒當天會議,政府官員、建制派議員連同新聞界的代表其後對此舉嚴厲批評,再罵又有何具體作用?若覺得今次出了大問題,與其再花時間嘗試修改這條《議事規則》,不如索性提請司法覆核,指《議事規則》88(1)條在本質上unconstitutional,違反《基本法》第27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建制派未有覺悟,單靠指摘對手,最終還是要繼續無奈接受這類突襲,此乃政治現實。

另一邊廂,民主派嘲笑建制部分人士報警,認為他們因為民主派議員妨礙立法會人員執行職務(事緣民主派議員阻礙保安抬走被逐出議事廳的許智峯),涉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屬於無聊和水平低的行為,則又未免可能太過輕敵。

效果嚴重得多

香港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c)訂明:「凡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如持續犯罪,則在持續犯罪期間,另加每日罰款2000元。」留意這條的重點是「任何人」一詞,當中包括立法會議員本身,亦即議員不會獲本條豁免;同一條法例中,如果議員不受規限,會表明「除議員或立法會人員外」。

此外,《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23條雖然指出「法院不得對立法會、主席或立法會人員的作為行使司法管轄權」,但條文強調了議員要「合法行使」由這條條例或《議事規則》所授予的權力,而「築起人鏈以阻礙保安人員」該不屬於條例授予立法會議員的權力。

總括《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和第23條,的確不可以排除法院會認為「議員屬於任何人此類別」,而認為議員「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屬於刑事罪行。當然,法院也有可能會認為控罪所指的屬立法機關的內部事務,於是決定不受理;若是這樣判決,則他日出現「議員之外的人」令會議中斷的話,法院也只可繼續不受理。

與這次報警相關的,有一年前梁國雄在立法會搶走當時的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夾,其後遭警方以上述第17條(c)控告,案件要到明年初才開審。現在建制派就民主派議員阻礙保安的行為報警,也是按同一條套路。雖然未知結果如何,但作為思考實驗,假設兩件案件任何一件罪成,立法會議員今後再有任何肢體衝突的話,便可能要接受被主席逐出議事廳以外來得嚴重得多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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