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日
分別位於深水埗和天水圍的兩間中學,先後傳出懷疑有教師涉嫌非禮女學生而遭警方拘捕。據報其中一名涉案教師已經辭職,卻成功轉往一間特殊學校任教;另一位涉案者則更離譜,不但在事發後獲校方批准放3個月有薪病假,更於剛開始的新學年繼續在原來的學校擔任教學工作。對此,筆者的感覺是不可思議,為什麼我們的教育界竟然容許涉案的教師繼續在每個上課天直接接觸學生?
專業操守議會難寄期望
當然,筆者上面引述的細節很多都只是江湖傳聞和報章的報道,但最少我們完全沒有看見涉事的學校和教育局,採取任何直接行動處理有關事件和保障學生在安全的環境下學習。到底是現時對教師的操守規管制度出了系統性的問題,還是現行的規管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出了問題?弄不清這個核心問題,香港的教師專業和操守規管制度便是名存實亡。
香港的教師操守規管制度主要分為兩部分,一個是由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支援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處理針對教師專業失當的個案並採取適當的處分;另一個是由警方管理的性罪行紀錄資訊系統。因此,若要審視香港的教師專業規管機制,最好的着手點應是上述兩個部分。
先講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筆者曾嘗試在網上搜尋該議會過去接獲、處理和結案的個案統計數字,以及該等針對教師的投訴個案的性質分類及分項統計數字,作為審視議會工作成效的指標。但令筆者感到極度失望的是,教育局根本沒有系統地,便利地公開這些統計數據,筆者甚至質疑教育局方面根本沒有擬備和整理有關統計數字。
對此,筆者已經談不上對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和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能有效地規管教師的專業操守,以及制裁專業失當的教師抱有任何期望。現在的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規管制度,似乎可以用以下的局面來形容:一位教師只要不觸犯一些可導致入獄的嚴重罪行且被法庭定罪,根本不用擔心自己的教師專業資格會被暫停或撤銷。也就是說,他們根本不須擔心會因着被學校不同的持份者投訴而喪失其教職,更不須為自己的失當行為付上代價。
規管者亦是被規管對象
筆者這樣說,是因為除了質疑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的運作效果外,議會不具有制裁教師的實權,以及教育局欠透明的運作環境也是筆者感到不能接受的重要因素;較早前興德學校一位任職多時的校長助理,被發現是已遭吊銷註冊教師資格的前教師便是明證。
根據法例,任何已遭吊銷教師資格的人士是不能任職於任何根據《教育條例》註冊的學校,興德學校的事件告訴我們,整個教師規管制度是何等兒戲。
再講警方的性罪行資訊系統,其實問題並不在於該系統本身,卻是教育界和學校的不同持份者是否能夠和如何應用這個資訊系統的資料。舉個例,所有新入職學校,工作涉及與學生接觸的教員或職員,都必須讓校方向警方查詢過去的性罪行紀錄。但是即使職位申請人本身曾有性罪行紀錄,校方也保有是否聘用有關人士的最終決定權。
至於校方有沒有把關,學校的其他持份者如學生、家長和教職員根本無從得知,因為根據現行規定,他們根本無權向警方查詢有關資料。如果學校把關不力,整套機制的規管效果將會大打折扣。
總的而言,在現行規管制度明顯成效不彰和校本管理的政策背景下,教師的專業規管基本上是由學校執行,但同時學校的管理層本身又是被規管的對象,結果便出現規管者和被規管者之間的嚴重角色衝突;試問這樣的情況下,教師的專業規管如何落實?倘若社會,特別是教育當局不對此撥亂反正,香港的教育界進一步發展的空間着實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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