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6日
大學享有學術自由的權利,指的是有研究、教學和發表的權利。至於研究什麼?教學什麼?發表什麼?全世界沒有一家大學可以享有絕對不受管制的自由,那有什麼東西會是學術自由的禁區?多的是!又有什麼「禁足」?這裏擱下不談。
主權與自由 界線要分清
本文只是談談國家主權與學術自由之間的互動關係,此時此地討論這個議題是很有必要的。過去三數年來,香港的大學不斷發生涉港獨事件,事件中,有學生刊物接二連三地發表有關港獨的看法,也有教授維護學生的港獨言論;最近在各大學的民主牆更有人貼文主張港獨,有些布條還寫着「香港獨立」。
如此發展的情況,由最初學生刊物的討論到現在的貼文高調主張港獨,再看布條的4個大字「香港獨立」,處此情況下,有人仍認為他們不過是討論而已,不能「以言入罪」,何況是大學,那裏有學術自由,大學當局無權管,政府也無權管,云云。
這說法是耶非耶,只能從國家主權的角度看,才能辨明是非。
首先,得要指出何謂「主權」?香港曾有政界人士大談主權,說人民就是主權,主權就是人民,這不是國際法定義下的主權真義,也不是政治學的定義。國際法的定義是一個國家擁有其最高無上的立法權威;他國也是如此,國與國之間的立法權威地位相等,互不超越,這便是國家的主權。
政治學也指出,國家的組成要件有四:人民、領土、政府、主權,缺一不可,由此可見,人民不等於主權,由於任何國家均鮮有單一民族和文化,因此人民的利益必然有分歧,若人民即主權,主權便無可能不分裂,也正是因為如此,才有國家法律權威至高無上的做法,只有這樣人民才能在法治生活下過着安定和繁榮的生活。
香港主權於1997年回歸中國後,雖然在特別行政區的地位下,享有原有的法律維持不變,但在「一國兩制」下,國家主權(即國家的制憲權力)的存在,沒可能讓香港原有法律成為具獨立自主的憲法地位。
為了說明這點,香港特區的《基本法》第1章與第2章已有多處條文寫明︰香港原有法律50年不變是由中國憲法第31條授權;而且也寫明香港是國家領土主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從這個主權的角度看,可見任何有關香港獨立的言行,均是違抗國家擁有的最高法律權威,是分裂國家主權的叛國行為。這樣危及國家與人民生死存亡的嚴重違憲行為;作為「一國」的教育機構的大學,可以祭出學術自由的名堂去分裂國家主權嗎?答案是絕對的No。
筆者已多次在報刊或公開講座中指出,當美國政府判斷「恐怖主義」已威脅、甚至危害到美國的國家安全時,就於「九一一事件」後不到一天的時間,便立下緊急法令,全力撲滅「恐怖主義」。
無論個人或組織都要受到制裁,連阿富汗與其他國家只要涉及恐怖主義,都要給美國軍事制裁,連美國的大學也不能藉「學術自由」之名而逍遙於法網之外;讀者如有興趣,大可上網瀏覽有關美國的大學教授因涉及「恐怖主義」的教學或研究而被革職查辦、坐牢的紀錄。
由美國那樣如臨大敵為反恐而布下天羅地網消滅國敵的做法,可見危害或威脅到國家安全是非常敏感的,哪能任由人以「學術自由」之名,行分裂國家主權之實,而可以不聞不問?
港獨的言行由校園刊物開始至今,大學裏仍不停有人反抗大學管理層移除港獨布條與「民主牆」的貼文,他們認為大學當局的做法是「以言入罪」。這情況已發展到學生之間為港獨貼文而公開以言語和行動對抗,各校園也掛起「香港獨立」的布條;這4個大字,不會說話,也不會行動,但誰敢否認它已遠遠超出普通的言行?
國家與政府 概念別混淆
以布條的方式標榜政治主張已是公認的政治行為,而且還以學生會的名義掛上,拒絕移除;甚至還出現幾名大學學生會代表前去中大學生事務處與副校長爭持要不要移除布條和港獨貼文,雙方對抗之勢已到了咄咄逼人的程度。
尤有甚者,還有號稱「鳩嗚」的外來組織闖入校園聲援學生的港獨事件。所有這些事件的發展,有法律界資深大律師已公開表明這些港獨言行,已足以構成危害社會秩序的煽動罪。
還有一點必須指出的是,在與大陸學生對峙過程中,曾有學生惡言辱罵大陸生「支那人,滾回大陸去」;而該學生遭譴責時更不服地說,自己是師承錢穆和唐君毅,反共有何不可?
中大新亞書院院長發表公開信指出,錢唐兩位學術前輩即使不認同共產主義,卻堅持自己是中國人,不要忘記中國與其歷史。
其實,此學生的言行把國家與政府兩個不同層次的概念混淆,正如上述所指的國家定義,政府不等同國家,國民可循合法途徑反對政府(記住要循合法途徑,否則非法途徑可導致顛覆政府以至顛覆國家,例如結合外國勢力顛覆政府,便容易導致顛覆國家的罪行,尤其是戰爭期間),但無權分裂國家主權,學術自由也不享有這個權利。眾大學師生們,切切記住!
鄭赤琰 中文大學前政治系主任、華人學術網絡成員
放大圖片 / 顯示原圖
訂戶登入
下一篇: | 標準學時? |
上一篇: | 只怕難讓教育回歸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