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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4日

余錦賢 香港脈搏

梁振英任董事通知 指引沒列明期限

前特首梁振英於今年7月卸任後,換上全國政協副主席身份,曾多次到訪內地省市,頻頻現身於「一帶一路」及「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相關場合。至本周一,《香港01》率先踢爆他早在8月31日起,分別擔任兩家以「一帶一路」及「大灣區」命名的有限公司董事,消息經過兩天發酵,特首辦前晚深夜證實,梁振英遲至9月11日才通知政府。

《前任行政長官離職後工作指引》第4點列明,任何特首在離職後須接受為期3年的規管,包括:在離職後首年不得接受任何全職或兼職的聘任工作、出任商業或專業機構的董事或合夥人,或獨資或合資經營商業或專業服務。

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基於該指引,公開質疑梁振英有違反政府規定之嫌,認為關鍵在於兩公司是否牟利,以及他有否從董事職位中得益。特首辦在回覆傳媒查詢時指出,根據梁振英提供的資料,該兩家均為無股本的擔保有限公司、不參與商業或專業服務,而梁的董事職位屬不受薪、不分紅。

有政府中人表示,上述《工作指引》第5點有提及,如果前特首接受的委任來自屬於「慈善、學術或其他非牟利機構」,則於3年規管期內,毋須向「前任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諮詢委員會」尋求意見。不過,這類委任不論受薪與否,都必須通知政府。

若然梁振英向政府提交的資料屬實,其董事職位實則符合《工作指引》第5點的規定,即毋須由諮詢委員會作出建議。不過,該人士直言,這兩公司自7月初設立至今不久,成立目的亦不清楚,梁振英在申請中又如何證明公司屬於非牟利性質?

另一問題是梁振英「先斬後奏」,在事情曝光後才向政府申報。該人士稱,指引第5點僅要求前特首就委任「通知」政府,惟無規定通知的期限,更沒說要「事先」抑或「事後」通知,「如果佢拗是在﹙出任新職位後)一段合理時間之內作出申請,都講得通。」

至於林卓廷形容事件涉及嚴重利益衝突,則現階段很難證實。按照指引,前特首可就此類委任尋求諮詢委員會建議,當委員會提出意見及理據後,他再決定是否接受,「就算委員會結論係『NO』,假如他仍要接受那職位,倒看不見會有何後果。」除非新職位與過去特首工作有明顯利益衝突,政府才可訴諸法律程序。換言之,現屆政府對梁振英的做法暫時「無符」,充其量因其身為政協副主席兼前特首,觀感上難免令公眾多幾分猜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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