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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30日

霍梓楠

請勿忽略法治的大眾面向

近年,不少牽涉政治的案件受大眾廣泛關注,評論員紛紛撰文回應裁決,網民亦踴躍在社交平台表達意見。大律師公會與律師會罕有地發表聯合聲明,指社會「若對法庭判決提出沒有根據的抨擊,甚或表達該判決是受香港以外的政治考慮影響而作出,這些言論不但不合理,亦有損香港司法及香港社會整體的利益。」

為「法律須公諸於世」升級

筆者從法治的其中一個要求「法律須公諸於世」說起。最表面的意思是,所有法律都可讓市民查閱。香港是滿足這個條件的:市民可購買或在網頁瀏覽所有成文法,也可在律政司網頁找到高等法院及更上級法院的判詞。

成文法一般較淺白,判詞則複雜得多,但它也是法律一部分,記錄了訴訟雙方的理據與法官的判案思路。普通市民閱讀判詞肯定叫苦連天,要理解和消化內容已經不易,若要對內容作出批判則難度更高。

大部分的案件與一般市民無甚關係,他們只須知道與日常生活有關的小量成文法,便可「生不入官門」。然而,由於近來的案件牽涉市民的人權(例如選舉權利、集會自由等),而且判決結果具爭議性,網上一片熱議聲音,反映大眾關心自身權利,不能只歸因於具影響力人士所發表的言論。

「不單秉行公義,還須彰顯公義」,以往主要體現於法官不能與訴訟任何一方或其律師有任何利益關係,以及恪守程序公義等。大眾因自覺缺乏法律知識而不敢提出質疑,故他們的角色似乎排除在「彰顯公義」之外。可是,單靠司法機關和律師的努力,是否已足夠「彰顯公義」?假如普通市民看不見、不理解法庭的公義觀,那是一個健康現象嗎?這個現象是否一定源自市民的無知?

「法律須公諸於世」的另一意涵是,法庭應受公眾監察。英國上議院法庭在一宗判例中(Home Office v Harman(1983) 1 AC 280)指出:

「當案中的證據及論點為公眾人士知曉時,社會便能自行判斷以社會的名義所執行的公義的質素,以及有關法律是否須要修改……透過公開審訊,普通法保證司法制度受到公眾的監察;但除非有言論自由相配合,而這包括公開報道案件的審訊的權利,討論、批評、發表和取得受監察事項的訊息和資料的權利,否則所謂公眾的監察只會徒具虛名。讓公義公開進行,就是要讓公眾人士能就此作公開的討論和批評。」

市民皆有權認識判詞

的確,現時大眾的意見往往由情緒主導而時有錯誤,也充滿刻薄、偏見,令律師公會擔憂。那麼,上述判詞所描繪的理想會否遙不可及?筆者認為把責任完全推卸給大眾,忽視他們對自身權利受損害的憂慮,是有欠公允的。法庭、當權者與支持判決的法律界人士不應以一副「我懂你不懂」的態度指摘大眾,而是嘗試向大眾解釋、反駁持反對意見的法律界人士,盡力釋除大眾疑慮。

近來有一些推廣法律普及的團體成立,當中成員以淺白文字,就熱門議題向公眾講解法律知識。一些法律學者也願意面向大眾,例如陳弘毅在報章撰文、張達明在社交平台發表意見等等,讓廣大市民較易掌握相關法律的概念之餘,也認識到法律的複雜性,不能隨便下判斷。楊振權法官的判詞節錄亦刊於明報觀點版,一改以往閱讀、分析判詞只是法律專業人士的專利。

再者,就算大眾討論充斥着法律錯誤,也不代表毫無價值——它們帶出普通市民(例如無權勢者)的視角。日常的教學經驗,令筆者對這點感受很深:教師因為身份賦予的權力、面對看似不成熟的學生,所以運用權威時,很容易忽略學生的想法;如果他們連理性反駁教師都不敢,教師會以為他們已經「學乖」,強化了自己完全正確的判斷,錯失與學生坦誠交流的機會。

法官對普羅大眾處境的認知,很可能局限於傾向忽略大眾視角的傳統媒體報道。就算大眾因為當權者指摘「破壞法治信心」而噤聲,也不代表他們真的對法治有信心。

當大眾願意集合力量提出質疑、遊行示威,迫使傳統媒體報道他們的觀點,才有機會讓法官了解他們的想法,而且這些想法已達到一定共識。

大眾價值觀與判例關係

另一方面,我們不能忽視大眾的價值觀與判例的相互關係,例如楊官在判詞中直認不諱,要糾正「歪風」,正是希望透過判例收緊大眾示威的武力尺度。然而,我們也不能忽略另一方向——大眾的價值觀、社會科技進步、國際形勢發展等等,也可以影響判決。

雖說普通法着重先例,上級法院的判例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但普通法也有認可方法容許法院離棄先例,不會因盲從先例而令整個制度變得僵化。當然,這些認可方法門檻很高,否則會影響可預測性和一致性。

所以,社會風氣和價值觀在法治上有一定角色,法庭的權威並非建立於單向的灌輸上。要讓這種互動健康發展,必須促進大眾與法庭的彼此了解。由此角度看,教育局大力推行《基本法》教育(或法治教育),為香港未來培育對法治有基礎認識的公民,實在任重道遠。

筆者亦想強調,不僅是法律專業,其他專業也須努力,回應知識水平日漸提高的市民的質疑,不能單以「尊重專業」而打發他們。

霍梓楠_中學教師

參考資料:《香港法概論》(第一章: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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