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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5日

丁望 思維漫步

審案法理充分 判詞有些錯字

關於學運三子的「八一七案」(文檔編號:覆核申請案件2016年第4號,CAAR4/2016),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於17日裁決,率眾強闖「公民廣場」(政總東翼)的三子改判囚禁。

社會反應的差異甚大。紅方表示興奮,有人說「喜出望外」,也有人譴責法官判刑太輕。

聲援「在囚抗爭者」的八二○遊行,則抗議法庭重判,稱政治審判政治犯。在烈日當空下,參加遊行者超過30000人(警方數字22000人),為近兩年的較高紀錄,街頭籌款達220萬元,這是不可忽略的另類抗議。

判詞四要點 有司法救濟

大律師公會和律師公會則中間落墨,它們罕有地發表「聯合回應」,稱法院判決依據法律,公眾應維護香港司法尊嚴和獨立。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石永泰大律師呼籲勿向法官洩憤,律師公會會長蘇紹聰律師強調「沒有證據顯示法庭的裁決涉法律以外的因素」。

「八一七案」的中文判詞(官稱「判案書」),有174個自然段,要點可歸納為四項:一、自由權和法律的保障,自由權的行使須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1-5段、 110-121段);二、強闖「公民廣場」是違法的暴力行為(7-13段);三、上訴庭改判囚禁的法律依據(122-133段);四、刑罰必須具以儆效尤的阻嚇性,達致維護公共秩序(13-18、126-131、134段)。

判詞重墨於改判囚禁涉及的違法、暴力因素、阻嚇性懲罰的法律根據,並列舉香港和英國上訴法院的案例(122-131段)。判詞陳述的改判囚禁法理依據充分,對於罪與非罪的判斷、裁決,是依據《基本法》(111-113段)和本地的《公安法例》、《刑事訴訟程序條例》(19、122、137段)等,量刑援引的法律條款、案例適當。當事人的司法救濟渠道暢通,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有法律風險的行為,關連機會成本。七警打人以示「警威」,面對被追究刑責的風險;三子強闖「公民廣場」,獲取重入「公民廣場」的「機會」,亦有被檢控判刑的「成本」。這是簡單的常識,當事人不可能不考量涉嫌違法行為的「代價」,其「粉絲」不必怨天尤人。

「粉絲」的「輸打贏要」亢奮,是對香港法治的傷害。「七警案」後,有人辱罵、恫嚇審案法官,還有大陸紅二代公開「買兇」稱要殺某外籍法官。「八一七案」後,所謂政治審判政治犯,對法官也是不公道的;在此刑事案中,三子並非政治犯。

「八一七案」的社會議論之一,是定罪量刑的差異。三子一審時,法官重視當事人的行為動機,判斷無謀私利或傷害別人意圖;為了表達訴求,年輕人可能較純真、衝動,應從寬處置,判社會服務令。

上訴法庭的着墨點是當事人的行為後果,強調違法行為有暴力性,必須從重處置,以具阻嚇力,故判囚6至8月。

不同法官對案件的解讀差異大,結局亦不同,當事人還得有三分「運氣」。

有時「運氣」與法官行使酌情權、憐憫之心有關。日前一案的被告註冊中醫,轉介清潔女工以玻璃瓶作吸管替人墮胎(先注射麻醉劑),被分別輕判入獄10、17月。法官稱:清潔女工(在大陸當過助產士)經歷文革,更先後喪子喪夫,「其故事可反映中國的近代(按:應是「當代」)歷史」,故酌情扣減刑期(大意)。

「八一七案」的社會議論中,不少人有判刑偏重之感,對以重判達致社會和諧之說亦質疑;就社會公共治理而言,寬猛相濟也是不可或缺的選項。這些局外人的議論,當然並非對司法獨立的懷疑和干擾。

一股非一鼓 褒貶詞錯搭

「八一七案」的判詞,對法理、案例的陳述清晰,但某些段落的中文表述欠暢順,還有錯別字,這是令人遺憾之處。

第6段稱「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鼓歪風」,此處之「鼓」是「股」的錯寫。「一股歪風」的股是數量詞,類似「一股氣流」的股。

「一」與「鼓」合成一詞,則包含擊鼓的動作,「鼓」視為動詞。例如《左傳.莊公十年》:「一鼓作氣,再而衰,三而竭。」此文收入《古文觀止》,題為〈曹劌論戰〉,「一鼓作氣」是流行的成語。

同一段「一些有識之仕,鼓吹『違法達議』的口號」,「仕」應為「士」,這是自古以來的正字,並非異體字或大陸使用的簡化字,不必加人旁。

「有識之士」或源自《詩經.大雅.文王》:「濟濟多士,文王以寧」;據《漢書.楚元王傳.劉向傳》,劉向(劉邦後人,西漢文學家、經學家)上疏:「濟濟多士,秉文之德」,指許多能幹官員,秉持周文王之德政。《後漢書.皇后紀》有「時有識之士心獨怪之」的陳述。

在古代,「士」泛指官員、賢人,後來泛指讀書人、知識階層。

第6段稱「本案是一宗表現上述歪風的極佳例子」。「歪風」是貶詞,與褒詞「極佳」搭配並不適合。(「歪風」怎麼是「極佳」?)改為「上述歪風的實例」,是否較適合?

同一段「該些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該些」太生硬了。

法官受良好的英文教育,撰寫中文的表達力或不及英文,要達到十分流暢的程度難免有些困難,而各級的官方文書寫錯字、詞不達意早已是「平常事」(某大學教學醫院的公告,把啟事寫成啟示),對判詞的錯字、用詞欠妥自然無苛責之意。

八一七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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