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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4日

劉洋

政府應為航運發展添動力

經過近兩年多的等待,香港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終於在2017年8月8日就是否給予班輪公司集體豁免作出決定。該決定包括對班輪公司之間的《船舶艙位共享協議》(Vessel Sharing Agreements, VSAs)給予5年期的有條件集體豁免,但是拒絕給予《自願協商協議》(Voluntary Discussion Agreements, VDAs)任何形式的豁免。

VSAs是指在特定地理航線上,擁有類似型號船舶的兩個或以上的船舶經營人,通過協議方式共同分享對方的船舶艙位,從而減少因某特定航線運輸能力過剩而引起相互競爭;而VDAs則是航運公司之間在討論與特定航線有關的一些商業事項時所依據的協議。

VSAs和VDAs可以說是國際班輪市場的通行慣例,特別是在航運市場長期低迷的情況下,這些協議是班輪公司為了避免過度或惡性競爭而有效採取的市場調節手段。因此,全球很多主要的國家和地區組織,包括美國、中國、歐盟、日本和新加坡等,通常對此類協議採取比較寬鬆的態度,並願意在反競爭法允許的範圍內給予較為寬泛的豁免。當然,歐盟在對待VDAs上採取較為保守的立場,而澳洲和新西蘭更是把VSAs和VDAs都排除在豁免範圍之外。

根據競委會的此次決定,通過VSAs進行的一般活動可豁免於《競爭條例》第一行為守則的適用範圍之外,但前提必須符合包括訂約方所佔市場運力份額不超過40%,以及協議不得認可或要求航運公司從事合謀行為等條件;至於VSAs,競委會則認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協議符合經濟效益而豁免的條件。這一決定其實並非超出預期,因為早在2016年9月競委會就集體豁免公布的公眾諮詢方案中,已經透露這一安排。

吸引航運人才來港的底蘊

從競委會角度來看,VSAs符合國際班輪業通行做法,並且有利於經濟效益。不過,競委會不同意班輪公司可通過VDAs進行市場信息交換,可以增進市場效率有利於經濟效益,並且拒絕接受VDAs未能獲得豁免會導致香港在區域航運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的論點。

顯然,競委會作出這一決定時,希望能夠以一種看似不偏不倚的態度,盡力在班輪公司與貨主之間的利益和紛爭中取得平衡。但結果真能如競委會所願嗎?眾所周知的是,香港港口貨櫃吞吐量從2005年開始失落全球排名第一的寶座,從2011年開始更是連續5年出現吞吐量下滑的情況。

這一窘境固然與全球航運市場長期陷於低迷有關,但無可否認香港自身缺陷卻是根本原因,例如碼頭土地供應不足、港口設施老化、碼頭使費高昂、人力資源嚴重不足等。雖然有人認為競委會這次拒絕給予VDAs豁免會令香港港口吞吐量雪上加霜為時過早,但由於分享市場信息可能會因為違反競爭法例而帶來高昂罰款的法律風險,無疑會降低更多班輪經營者入駐香港的吸引力。

同時,近年屢次傳出內地放寬沿海運輸權,使得中資航運企業懸掛非五星國旗的貨輪可以從國內自貿區港口把貨物轉到內地其他港口,無疑會削弱香港作為轉運港的地位。如果香港不能盡快採取積極有效的應對和補救措施,避免貨櫃吞吐量持續下滑的趨勢,那麼船公司一旦認為不符合經濟效益而取消往來香港的國際航線,並逐漸把運營機構撤離香港。長此下去,香港不但會失去航運樞紐的地位,想要在航運領域發揮在「海上絲綢之路」中的「超級連絡人」作用也勢必受到衝擊。

林鄭月娥於競選特首時提出,為增強香港競爭力,政府角色要從被動的監管者轉變為主動的促進者和推廣者。面對全球航運業競爭日趨激烈,特別是香港周邊國家和地區政府不斷加大扶持航運發展力度的時候,特區政府能否扮演更為積極主動的領導角色,便顯得更為重要。

考慮到航運業的特殊性和專業性,在不影響競委會獨立性的前提下,政府顯然可以通過海運港口局,以及包括香港船東會在內的航運業商會與競委會進行協調和溝通,把業界聲音及時向競委會反饋,以便於未來檢討此次決定時,能夠做出更符合國際慣例和市場實際需要的判斷。

同時,港口、航運和海運服務業的協同發展,是香港未來能夠鞏固和提升國際航運中心地位的重中之重。特區政府從2013年開始提出發展高增值航運服務,希望能夠在香港形成蓬勃的海運服務業群,為本地乃至全球航運業提供船舶代理和管理、船舶經紀、船舶融資、海事保險、海事法律和仲裁等服務。

值得注意的是,維持香港港口的活力和競爭力,確保全球大型班輪和船東企業選擇把區域總部或運營中心落戶香港,才是有效吸引全球航運人才滙聚香港的底蘊和基石。因此,政府應該盡快研究制訂全方位的航運業發展策略,不單集中於高端航運業發展,更應着眼強化香港的轉運港功能,擴大區域航運服務樞紐的綜合實力,令港口、船舶運作和航運服務發揮更好的協同效應。

劉洋  香港禮德齊伯禮律師行航運部高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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