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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7日

盧安迪 自由的國度

從美國歷史看「社會契約」

堅持私有產權不容侵犯的自由意志主義(libertarianism),常被視為一種極端的政治哲學。其實,自由意志主義是最「正常」、最直觀的政治哲學,因為大部分人在大部分情況下,已經接受並正在實踐這一取態:我們不會在街上周圍打人、搶劫,或作出其他侵犯別人身體或財產的行為。

然而,大部分人卻認為政府有權做一般人無權做的事情,例如徵兵、強迫拆遷(即使給予賠償),或把自願和平交易的雙方抓入監獄。當被問及為何政府有這些權利時,大部分人會回答:因為我們接受了一個「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同意了受制於多數人的民主決策,所以多數人有權派政府去侵犯個人的私有產權。

美國剛剛度過了第242個獨立日(是的,雖然今年是美國獨立241周年,但卻是第242個獨立日,這是數學中的「植樹問題」),我們正好趁着這個機會,回顧美國開國元勳和其他思想家是如何看待「社會契約」這一概念。

社會契約須全民同意

1620年,一艘載着102名英國清教徒、名為五月花號(Mayflower)的船隻,原本正駛向北美的弗吉尼亞殖民地(Virginia),卻因風暴而輾轉到達人跡罕至的鱈魚角(Cape Cod,現屬麻省)。面對自生自滅的處境,船上102名乘客全數簽署了《五月花號公約》(Mayflower Compact),同意成立政府,並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訂立法律。

這個新政府成立後,作出了不智的決定,選擇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以致餓殍枕藉。但由於所有人的確簽署了《五月花號公約》,自願參加民主制度,所以即使最反對政府干預的自由意志主義者也會同意,他們確須遵守當初的承諾。換言之,這種一致同意成立的政府,無論怎樣把私人財產充公,其道義上的正當性都是沒有問題的(效果之優劣則是另一回事)。

然而,在此前或此後的北美英國殖民地(即美國獨立時13州的前身),其政府無論獲少數人抑或多數人同意,都肯定不是管轄範圍內的每一個人都同意的。這是古往今來絕大部分政府的共通性質,也是自由意志主義者認為「多數決」(majority rule)不足以把政府干預合理化的根本原因:不是所有人都同意這個「社會契約」。

1776年7月4日頒布的《美國獨立宣言》,進一步闡明了「被治者的同意」(consent of the governed)作為政府正當性的必要基礎:由於北美大陸的人民不同意接受大英帝國的管治,所以有權自立門戶。雖然(正如前述)每個州的政府本身未獲居民一致同意成立,但13州脫離英國的舉動未有令這一問題惡化。

可是,當美國憲法於1789年通過生效,創立聯邦政府時,部分國父警覺他們已到了違反《獨立宣言》原則的邊緣:憲法只是獲每一個州的多數(去投票的)人民同意,卻非所有人同意,而因為州政府不是所有人同意成立,不難找到至少一個人並未同意「多數人可以代表我去接受憲法」這一由州政府制訂的規則。由是觀之,美國最重要的兩部立國文件──《獨立宣言》和憲法──並非一脈相承;反之,他們的正當性是有潛在牴觸的。

為了逃出這一窘況,「美國憲法之父」麥迪遜(James Madison)提出了「默認同意」(tacit consent)的概念。他認為,只要人們明知聯邦政府已經成立,仍居住在美國領土之內,而且沒有武裝起義,即代表他們同意了接受聯邦政府的管治。這一觀念是如此深入民心,以至於很多人聽到自由意志主義者對「多數決」正當性的質疑時,都會回應道:「如果你不喜歡,可以移民啊!你住在這裏,就代表同意了這裏的法律!」

其中一位我最喜歡的思想家萊桑德.斯波納(Lysander Spooner, 1808-1887)在《並非叛國:缺乏權威性的憲法》(No Treason: The Constitution of No Authority)一書中,有力地辯駁了「默認同意」的概念。

斯波納首先申明,如果我們說政府必須建基於「被治者的同意」,這必然意味政府需要每一個被治者的同意:「如果這個原則適用於300萬人,它同樣適用於3個人或1個人。如果這個原則適用於生活在另一大陸上的人,它同樣適用於生活在另一農場或另一屋子裏的人。」

「默認同意」乃循環論證

我們不難發現,「默認同意」的論點是基於循環論證(circular reasoning)。試想想,如果我跟你說:「喂,如果你呼吸,就代表同意了給我100萬!」然後你繼續呼吸,是否就欠我100萬?這顯然是荒謬的,因為你毋須我批准也可呼吸,所以我無權為你呼吸訂立條件。你可以當我只是一個「儍佬」,不用理會。

類似地,當一群人成立了一個政府,然後跟該地理範圍內的所有人說:「喂,如果你留在這裏,就代表同意了遵守多數人的決定!」他們必須證明其他人沒有他們批准便不可繼續住在那裏,即要證明他們已取得那個區域的管轄權,但這正是假設了一開始要證明的目標。因此,這個邏輯是不成立的,其他人可以當他們是一班「儍佬」。

事實上,當一個人以洛克式的原初佔取(Lockean homesteading)獲得了一塊土地,他便有權站在那塊土地上,其他人無權叫他離開。當然,世界上大部分土地都經歷過戰爭和搶掠,但在原主或其後人因年代久遠而不可考(lost in antiquity)的情況下,一塊土地可理解為重歸無主狀態,接着由現時的使用者進行佔取,除非有人提出反證。

基於以上原因,斯波納捍衞基於自然法(natural law)的私有產權,並視一切侵犯產權的行為──無論來自私人還是政府──為道義上不正當。他是最激進的廢奴主義者:奴隸制是違反自由經濟,因為侵犯了被迫為奴者對自己身體的產權。同時,斯波納也身體力行地挑戰政府對郵政服務的依法壟斷,開辦了一間價廉物美的郵遞公司,吸引大量顧客,遂被聯邦政府查封。

重新立約削弱憲制根基

近年最具標誌性的自由意志主義政治家,美國前眾議員榮保羅(Ron Paul)一次被問及如何看待萊桑德.斯波納認為憲法無效的主張,他先是笑說:"Well, I'll tell you what, I don't criticize Lysander." 然後正色說,雖然當初不成立聯邦政府或是最佳,但美國慶幸通過了一部高度限制聯邦政府權力的憲法,主要問題在於國會並不嚴格遵守憲法第1條第8款的權限,以致聯邦政府瘋狂膨脹。斯波納的主張是個有趣的哲學問題,但作為現階段的當務之急,我們只能充分利用手頭上的最佳工具來爭取自由,即是高舉美國憲法。

類似地,在現實操作的層面,我是支持「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在香港的實施,因為這是最大機會成功維護港人私有產權和自由的制度。上世紀八十年代,很多香港市民都擔心共產黨收回香港後,會把他們的財產「共」掉。

在這個氣氛下制訂的《基本法》,對資本主義方針有着非常堅實的保證。假如現在拋棄《基本法》,重新立約,則無論從一些當權者還是香港大眾的取態推斷,都只會削弱「小政府,大市場」的憲制根基。相反,如果我們在未來幾十年,在捍衞港人公民自由的同時,得以保持《基本法》第108條規定的低稅率、第107條規定的「量入為出」原則、第115條規定的「自由貿易政策」等等,則已是一個十分難得的成就。

盧安迪_史丹福大學經濟學系博士生

(編者按:盧安迪最新著作《自由的國度──普林斯頓尖子看美國》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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