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1日
為提升稅務透明度和打擊跨境逃稅活動,香港政府於2014年9月向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表示,香港將會按照她們的標準與合適夥伴實施「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安排」,並承諾於2018年年底前進行首次資料交換。
歐盟列港為不合作稅務管轄區
立法會於上屆通過《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為自動交換資料安排制訂了法律框架,而香港亦將於2018年與數個稅務管轄區進行首次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但按照目前進度,香港仍有機會因未建立廣泛的自動交換資料網絡,而被經合組織和歐盟列入「不合作稅務管轄區」名單。
香港曾於2015年因為未能適時為自動交換資料安排立法,被歐盟列為全球30個不合作稅務管轄區之一。如果香港被列為不合作稅務管轄區,或有機會遭受國際抵制,包括由其他稅務管轄區徵收預扣稅項,以及於計算應繳稅款時不獲扣減交易成本,這些後果將影響香港在投資和營商上的競爭力。
因此,香港必須迅速擴展自動交換資料的網絡。在現有法律框架下,香港主要透過雙邊協定,與各稅務管轄區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或「稅務資料交換協定」。現時政府共與11個稅務管轄區簽訂了雙邊協定,包括比利時、加拿大、根西島、意大利、日本、南韓、墨西哥、荷蘭、葡萄牙、南非和英國;另一方面,香港政府亦正與30多個稅務管轄區商討「雙邊主管當局協定」。但以雙邊協定去逐一與各國建立交換資料關係,並不是具效率和成效的方法。
除了雙邊協定外,目前100個承諾實施自動交換資料安排的稅務管轄區中,已經有90個簽署《稅務事宜行政互助多邊公約》(以下簡稱《多邊公約》),作為進行交換資料安排的法律基礎,然而香港至今卻尚未簽署有關公約。
上月筆者曾向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提出書面質詢,詢問香港會否改以《多邊公約》為基礎,簽訂「多邊主管當局協定」,政府回覆表示正積極研究其可行性。在本月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中,當局進一步表示將於10月提交修訂條例草案,將以《多邊公約》為基礎的交換資料安排付諸實行。
《多邊公約》適用範圍延至香港
由於《多邊公約》僅供締約國簽署,香港需經過中央政府批准,藉地域延伸身份加入。政府就此已經原則上得到中央政府批准,並希望能在立法會盡快通過本地立法,再由中央政府向經合組織交付聲明,把《多邊公約》的適用範圍正式延伸至香港。
為鞏固國際競爭力,香港無可避免地要跟隨符合國際標準的新規則,履行國際稅務合作責任。如果不希望香港被列為「不合作稅務管轄區」、被國際社會標籤為「避稅天堂」,我們必須適時與世界各國就稅務資料交換安排訂立協議,而透過《多邊公約》迅速擴展自動交換資料網絡,無疑是較為可行的方案。
梁繼昌_立法會(會計界)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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