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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9日

麥國華

破費的彈劾

在民主社會,彈劾政府首腦早已不是什麼新鮮事。比較出名的彈劾案,前有克林頓,近有朴槿惠,都一度成為新聞熱點。克林頓最終躲過一劫,朴槿惠則踉蹌落馬。兩案相同的地方,就是已經有較為確鑿的表面證據,證明存在瀆職和違法行為,而他們的任期尚有一段時間才完結。周初,28名立法會議員聯署提出彈劾行政長官梁振英的議案,已遭立法會投票否決,但事件依然教人摸不着頭腦。

立法會若要彈劾特首,須經過五部曲:一、立法會要有四分之一議員(即18票)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二、立法會分組點票通過,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調查;三、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指控;四、立法會需取得全體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彈劾;五、議案還須報請中央政府作決定。

港人重視法治,管你是天皇老子,犯了法都要捉將官裏,經法庭判定有罪便可能鋃鐺入獄,目前囚牢中有頭有臉的高官名人,還真不少。顯然,任何人有沒有犯法是由執法部門取證,再交法院判案定奪,不是由立法會投票決定。梁振英在UGL事件中已一再向公眾交代,是否違法不是立法會議員說了算。瀆職是指公職人員收受賄賂、濫權徇私、疏忽職守等行為。梁振英怎樣瀆職,如何受賄,沒有反對派議員具體說出個所以然,那彈劾什麼?既沒有證據顯示行政長官違法瀆職,以這些理由動議彈劾,不是政治攻訐還可以是什麼?

欠缺理據 時間不足

時間上還有不到三個禮拜,梁振英就完成他的任期,新一屆政府班子上任。明眼人都知道彈劾五部曲怎都不可能趕及在3周內完成。強要去做,還不是為着要謀殺梁振英的人格。啟動明知欠缺法理基礎,實際上又難以有時間完成的程序,動議者可能誤殺了自己的人格也不知。

回歸20年,民主的聲音日益強大,在部分媒體吹捧下,爭逐議席者競相以攻擊政府來積累政治本錢,漸漸發展成以破壞為風尚的格局。反對派議員用惡毒粗鄙的言詞污蔑政府官員,運用法例賦予的特權阻撓政府施政,造成政府失效的假像,次次都有官員被要求下台,聽多了也感到煩厭。

不少反對派議員每月拿公帑十萬塊,另津貼數以十萬計,卻似忘記了立法議員最基本的職責是為社會審議和訂立法例,反將監察政府施政的工作無限放大,把行政主導變成立法主導。

動議彈劾特首既沒有法理基礎,實際上也不可行,根本就是一個不可能有意識地辯論的議題(non-starter),花了錢也費了時間。若將兩日會議的時間用來審議工務工程開支,社會大眾當合十敬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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