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

2017年5月24日

文偉恩

如何界定議員行為不檢與違反誓言

立法會議員周浩鼎暗助特首梁振英介入「調查梁振英先生與澳洲企業UGL Limited 所訂協議的事宜專責委員會」訂定調查範圍的工作,不但惹來公眾嘩然,更招致其他議員提出譴責議案。這是繼早前鄭松泰議員因倒插國旗事件後,今屆立法會第二位面臨譴責議案的議員。

譴責議案是《基本法》第79(7)條設立的其中一項取消議員資格的權力和程序。該條訂明若有議員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即喪失其立法會議員資格。【註1】

事實上,在起草《基本法》時,起草委員已經注意到「違反誓言」和「行為不檢」是非常空泛的詞語。有意見認為「違反誓言」會導致議會多數派藉此打壓甚至驅逐少數派(現在證實了這是先見之明);至於「行為不檢」則屬主觀看法,由選舉產生的議員不應因其他議員的個人觀感而被撤職,應由會議常規訂出議員共同遵守的法則來處理。另外更有草委提出建議,應界定「行為不檢」和「違反誓言」的定義,並成立專責小組負責審查,然後才交由立法會會議通過譴責議案。【註2】

行為不檢違反誓言沒定義

現行的《基本法》證明上述問題沒有解決,「行為不檢」和「違反誓言」依然沒有定義。那麼退而求其次,看看香港本地法律有沒有處理這個問題。

《宣誓及聲明條例》(香港法例第11章)沒有提及「違反誓言」,只制訂了非法監誓和拒絕宣誓的罪行和罰則。早前因梁振英提出司法覆核和人大釋法而被取消議員資格的青年新政兩位議員梁頌恆和游蕙禎,以及同樣正在被梁振英提出的司法覆核挑戰其議員資格的梁國雄、姚松炎、劉小麗和羅冠聰,牽涉的即是關於拒絕宣誓的法律規定。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香港法例第382章)同樣沒有提及「違反誓言」。至於「行為不檢」,在該條例第IV部「罪行及罰則」中臚列的4項罪行,包括「藐視罪」、「虛假證據及欺騙」、「干預議員、立法會人員或證人」和「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的人的罪行」,看來似乎可視為「行為不檢」;但仔細審閱,則該等罪行適用於所有人,而非只針對議員。此外,這4項罪行的刑罰,最輕的也可能被判處監禁3個月,要是出現這個情況,《基本法》第79(6)條已足以處理,因該條訂明若議員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便可以解除其職務。因此這條條例不應被視為針對議員「行為不檢」的法律。

最後嘗試從立法會的議事規則搜尋。議事規則同樣沒有說明何謂「違反誓言」,只有條文規定立法會議員宣誓就任的程序,以及若然有議員「違反誓言」時該如何處理。至於「行為不檢」,議事規則第87條正好題為「行為不檢」,該條是這樣的:

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委員會主席或小組委員會主席可命令將任何行為不檢或看來相當可能有不檢行為的新聞界或公眾人士驅離會場。

很明顯,此條針對的對象不是議員,也就與如何處理議員「行為不檢」完全無關。那麼議事規則有無針對議員「行為不檢」的條文?似乎是有的,那是議事規則第45(2)條:

如議員行為極不檢點,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或任何委員會主席即須命令其立即退席,不得繼續參與立法會或委員會的該次會議;立法會秘書或任何委員會的秘書須按照主席的命令採取行動,以確保該命令得以遵從。

的確是差之毫釐,謬之千里。這條條文處理的問題叫行為「不檢點」,而不是行為「不檢」。名目多了一個字,後果卻輕微得多,只是被立法會主席趕離場,而不是被取消議員資格。那麼行為「不檢點」指的究竟是什麼行為?翻查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過去多年的文件,委員會處理的「不檢點」行為,包括議員在會議上講粗口、擲物、不恰當地展示示威物品或標語,以及一系列妨礙會議進行的行為等等。而針對這些情況,委員會從來沒有建議譴責作為懲罰,可見這條規則亦不是用來處理譴責議案所指的「行為不檢」。

不過,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曾於1998至1999年度研究如何界定「行為不檢」,當中曾經提及議員作出嚴重損害立法聲譽的行為可視為「行為不檢」,惟最終沒有結論,不了了之。

其實不只是香港沒有為「行為不檢」定義,在議會政治方面有悠久歷史和豐富經驗的國家(如英國和美國),也沒有清楚界定何謂「行為不檢」。那是因為一方面議員的行為是否不檢,必須因應作出該行為時的背景與目的,以及該行為產生的影響,並以當時的標準考量;另一方面,褫奪議員資格此等重大政治事件,不能單純以法律作為考慮標準,因此所謂沒有法律定義,無非是要留下空間予作為政治場所的議會,從政治角度去考量如何作出此政治決定。

有必要啟動調查程序

要是這樣看,周浩鼎議員聲稱自己在暗助梁振英一事上「無違法」和「無違規」,在技術上完全是正確的,反映即使他做了這樣的勾當,其實都是「冇王管」;而且基於在立法會內建制派佔多數,在立法會外建制派的「鐵票」又能確保爆出這類醜聞的議員繼續當選,這就造成不論是議會制度和政治形勢,都容許周浩鼎之流的議員可以有恃無恐地為所欲為。

要是這樣,立法會透過譴責議案啟動調查程序,就更見必要了。因為我們或許要藉此察看香港的政治倫理和道德價值的底線,是否低下到容許這等事情發生,以及立法會是否獨立到可以自行管理自己的人事,甚至可以超越政見的不同,恰當地處理一位議員的操守和品格等問題。

註1: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執行譴責議案的實際程序是這樣的:議員提出譴責議案後,會中止待續,然後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譴責議案針對的議員。調查完畢後,譴責議案才會恢復在立法會會議表決。

註2:詳見《基本法起草過程概覽》第809至811頁。

訂戶登入

回上

信報簡介 | 服務條款 | 私隱條款 | 免責聲明 | 廣告查詢 | 加入信報 | 聯絡信報

股票及指數資料由財經智珠網有限公司提供。期貨指數資料由天滙財經有限公司提供。外滙及黃金報價由路透社提供。

本網站的內容概不構成任何投資意見,本網站內容亦並非就任何個別投資者的特定投資目標、財務狀況及個別需要而編製。投資者不應只按本網站內容進行投資。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投資者應考慮產品的特點、其本身的投資目標、可承受的風險程度及其他因素,並適當地尋求獨立的財務及專業意見。本網站及其資訊供應商竭力提供準確而可靠的資料,但並不保證資料絕對無誤,資料如有錯漏而令閣下蒙受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You are currently at: www.hkej.com
Skip This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