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

2017年4月18日

王岸然

從「公眾妨擾」到「公民抗命」

革命是容不下悲觀主義的。當然,對香港人而言,革命不外乎是社運民運,但不悲觀是必要的精神武器。特首選舉一完,政府就高調檢控佔中三子等9名「雨傘革命」的發起人「公眾妨擾罪」,這對處於低潮的社運真是好消息,用公民抗命去喚醒人民不是你們所追求的嗎?可惜,事與願違,革命家原來皆葉公好龍,正義朋友散發不出從容就義的感召,只帶出陣陣悲觀氣氛。更難看的是,有過氣政客高調發出退出政壇的公開信,臨難求苟免溢於言表,筆者以法論法,「公眾妨擾罪」去過佔領者人人有份,怕來無謂。

Public Nuisance,法律詞典譯為公眾滋擾,似乎更為貼切,是很嚴重的嗎?滋擾觀念人人知道,冷氣機滴水、開派對音響太大、影響人少時私人滋擾、影響人多時公眾滋擾,可以是刑事罪,如此而已。普通法有很多刑事條文,上街或到海旁倒垃圾,清晨5時前不准拿糞便到街上(所以從前有「倒夜香」的本土行業),阻塞道路等等,一見普通法最高可判監7年就已被嚇死,不單自己退出政壇,還要呼籲年輕人追隨,笑死人。這樣吧,如果9人皆因公眾滋擾入獄一年以上,大家齊齊申請政治庇護不遲吧?也有點理由吧?不被接受也不會被嘲笑吧?

勿讓偉大理念變色走樣

大家毋忘初衷,請回想當初提出「公民不服從」是一套什麼東西。Civil Disobedience是有歷史有國際性意義的概念,不是本土的。由提出的梭羅(1849年文章〈論公民的不服從〉)身體力行不交稅,到羅爾斯的《公民抗命合理性》(1969)與《正義論》(1971),理論固然完整,知行合一加以實踐有聖雄甘地與美國的馬丁路德金(兩人皆受梭羅文章影響,甘地且曾將文章譯為印度文)。今天戴教授3人將理念移植於本土,搞出一場威震全球的「雨傘革命」,成就是巨大的,肯定受到歷史的高度評價,但請不要自亂陣腳,令到偉大的理念變色走樣。

「公民不服從」行動具有一定特徵,包括訴諸道德良心、公開活動、非暴力及願意接受法律的懲罰,最尾一項其實最重要,也是道德高地所在;亦所以,我絕不理解9人組織了一個星級律師團作辯護,目的何在?為後繼者的利益着想只是歪理,怕法律懲罰的人根本不是公民抗命,也感召不到誰人。

當初3人說得清楚,我也記得清楚,也準備實行,3人叫大家就算沒有被捕,也應自行投案自願接受法律的懲罰,目的正是要效法前人各位大德義士以公民抗命感召全港市民起來抗爭,不是自己充當正義代理人便算完成任務的,包攬民主、壟斷民主,只是泛民主派惡勢力的造業,難道3位也只是惡勢力的棋子?

想清想楚之後,希望9人切實考慮用「三不一呼喚」面對這次審訊。三不是不答辯、不求情、不上訴;一呼喚是定下下次「佔中」的日期,呼喚港人在指定時刻再站出來,爭取民主。

不答辯不等於法庭可以定罪,不用審理,審理過程中所有知識分子及法學家都可以發揮作用,可大量撰寫文章,教育香港的保守法官公民抗命是什麼東西,法官不是活在雲端的動物,整個社會認為不應有罪的事,就是無罪的事,所有文明社會皆接受的民權觀念,香港的法官必須接受,有朝一日中國的法官也會接受的新概念,不到香港的法官不接受,而教育法官理解接受普世價值的人權思想,我們也是責無旁貸的。這個概念就是──公民抗命者無罪!

太陽花案例意義重大

筆者不是叫口號,作為研究法律、哲學及政治數十年的人,筆者所有提議都是建基於實際主義(Realism),當然還有樂觀主義,不樂觀的人是不應領導潮流,只應遠走他鄉避世。同樣是佔領運動,同樣是2014年,台北地檢署以違反《集會遊行法》及《煽惑他人犯罪》等罪名起訴「318太陽花學運」成員林飛帆、陳為廷等共22人,3月31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煽惑」、「妨害公務」及「侮辱公署」等罪名,全部無罪。辯解理由只有一項,也是全球華人社會司法實踐中第一次援引的司法概念,就是「公民不服從」(Ziviler Ungehorsam)概念若是符合,就不是犯法的事。

台灣是行大陸法的,大陸法審案重視學者的意見,筆者從來理解大陸法是歷史悠久更優越的法律制度,只是香港人長期被律師教育到盲目崇拜英式普通法,長期受害而不自知。台灣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公民不服從要符合7項條件才是不合法,極有參考意義:(1)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2)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的目的;(3)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有可得認識的關聯性;(4)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5)須有適當性原則,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的達成;(6)須有必要性,也就是沒有其他合法有效的手段可以使用;(7)要符合狹義比例原則,也就是抗議行動所造成的危害,須小於訴求帶來的利益,且局限於最小可能的限度。

台灣法庭明言,這7要點是法官蒐集的資料,再綜合國內外學說,認定不犯罪。更偉大之處,這是有人權憲政高度的判決,因為中華民國憲法並無歐洲某些國家憲法所有的「抵抗權」(香港《基本法》也沒有),但有人民主權原則,有和平集會的原則,這些香港也有,但香港的法官長期不受挑戰,欠缺公眾監察教育,所以有待發展出文明的概念。

 

放大圖片 / 顯示原圖

訂戶登入

回上

信報簡介 | 服務條款 | 私隱條款 | 免責聲明 | 廣告查詢 | 加入信報 | 聯絡信報

股票及指數資料由財經智珠網有限公司提供。期貨指數資料由天滙財經有限公司提供。外滙及黃金報價由路透社提供。

本網站的內容概不構成任何投資意見,本網站內容亦並非就任何個別投資者的特定投資目標、財務狀況及個別需要而編製。投資者不應只按本網站內容進行投資。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投資者應考慮產品的特點、其本身的投資目標、可承受的風險程度及其他因素,並適當地尋求獨立的財務及專業意見。本網站及其資訊供應商竭力提供準確而可靠的資料,但並不保證資料絕對無誤,資料如有錯漏而令閣下蒙受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You are currently at: www.hkej.com
Skip This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