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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9日

鄭宏泰、陸觀豪

「樓換樓」官司反映施政議政退步

早前一宗「樓換樓」官司,法院最終判政府得直。事緣某君購置新居,兩樓換一樓,依例向稅務局申請豁免,發還多繳印花稅但被拒;業主興訟,在原訴庭勝訴,政府不服上訴,最後得直,業主賠了夫人又折兵。問題癥結在於法例條文,上訴法院指其用詞清晰,只限一家舊居換新居,所以判政府得直。

法例竟厚此薄彼

答辯人以財政司司長2013年2月23日在網誌的帖文為據,舊居換新居後再無其他房產,便可獲退稅;上訴庭不接網誌為證供,況且立法會文件全無提及。按理財政司司長不會信口雌黃,法院判決也有根有據,絕不含糊。所以問題根源應是法律草擬和審議過程有欠嚴謹。

買家雙倍印花稅是於2013年2月份推出,旨在遏抑業主入市,讓路予未置業者。「樓換樓」豁免條款,既可矯正供求錯配,也有助活躍二手市場,本是德政,卻因立法偏差,弄巧反拙,釀成不大不小的風波。

草擬法案時,不知為何竟明文收窄資格為「一樓業主」。以此個案為例,業主倘先放售其中一個物業,再購買新居,便符合法例條文而獲得豁免。「一樓換一樓」是舊換新,「兩樓換一樓」也是舊換新,何以厚此薄彼?法案草擬時若夠嚴謹,應不會偏離政策原意;莫名其妙的是,原訟敗訴後,政府仍要執着條文而忽略政策原意,按本子辦事上訴,業主無辜變苦主,施政議政是進步或退步,市民心中有數。

法例條文與實務矛盾早有前科,不過官民對話解決,避免對簿公堂,始鮮為人知。經典個案是銀行予房屋委員會的「授信」(Financial Exposures):監管機構曾發現按法例定義計算,有銀行已超越監管上限,涉嫌違例。事緣房屋委員會擔保「居者有其屋計劃」業主的按揭,而根據銀行法例定義,第三者擔保等同本身借貸而須全數計入限額,因而超越上限。實情是,房委會按揭擔保是有條件的,銀行處分出售抵押品套現後,仍不敷償還欠債,方可向房委會追討差額。此外,房委會是有原價優先回購權,所以實際擔保金額只限於拖欠利息和追收費用,因而銀行無可能違例。

居者有其屋計劃按揭原本是由政府擔保,而政府借貸是不受監管限額約束。其後改由房委會擔保,卻大意地未有同步修訂銀行法例豁免限制,始出現矛盾。當年政府亡羊補牢,修改法例,消弭矛盾。若擇「善」固執,對簿公堂,後果不堪想像。

近日中小企業公開訴苦,呻嘆銀行開戶難,手續繁複,又查根問底,近乎刁難;更投訴無門,因為銀行眾口一詞,推說是依照監管機關指引,按本子辦事而已;監管機關卻公開澄清,新客戶盡職審查(due diligence)並非新猷,監管指引只是把實務制度化,銀行向來因時制宜,按個別情況靈活處理。監管機關更坐言起行,通告提示銀行須衡量實際風險,簡化開戶手續,利便營商。雙方雖各執一詞,誰是誰非也不難判斷。

其實,銀行業務是從客戶開步,即使最簡單存款戶口,局限於支票現金提存,也須查證客戶身份,以免進支錯誤,否則可能干犯開戶疏忽過失遭索償。反毒反黑措施已施行經年,銀行只是盡市民責任,協助執法機關分辨疑犯,追蹤資金流動,打擊罪案;多年來官民合作愉快,通報機制暢順。

官僚寧緊勿鬆

不過,2001年的九一一事件後,加入反恐措施,環球雷厲風行,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更不能掉以輕心。政府配合大氣候,從源頭阻截不法資金,打擊罪惡,所以開戶時盡職審查頓成關鍵,不容馬虎;況且若干國際銀行集團先後被揭發審查不力,更有縱容罪犯甚至同流之嫌,香港監管機關恐防有失,加強巡查。客戶良莠不齊,實力參差,為免自找麻煩,銀行寧緊勿鬆,寧可推客。

客戶盡職審查,本是香港盡國際義務之舉、銀行盡市民責任之事。變成監管重點之重後,官僚不容有失,照足本子辦事,銀行便動輒得咎,日積月慮,哪敢酌情,殃及中小企業,皆怨聲載道。監管機關連忙澄清,也無濟於事,所謂「風險為本」審查並客觀標準,銀行業與監管機關互信甚低,悶局暫難突破。

總結近期兩宗事件,施政與議政皆未孚眾望,在政治霧霾籠罩下,無端加深社會怨氣。其實,官員議員若認真辦事,考慮周詳,德政不會變為苛政,便民不會變為擾民,良法不會變為惡法,當政者應深刻反思得失利害。

鄭宏泰博士為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助理所長;陸觀豪為退休銀行家,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名譽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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