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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7日

林行止 林行止專欄

議會倫理亂龍! 賣淫合法不當?

時局真的令人眼花繚亂, 世變千頭萬緒,筆者有不知如何下筆的躊躇。香港事務方面,立法會的「宣誓風波」,教人目瞪口呆,擲筆興嘆,驚詫議會政治倫理的敗壞,若最後不能釐清立法會的職務和權限,後果豈止禮崩樂壞,法治沉淪才是實景;而在這場政治角力中,姑勿論誰是誰非,港人看到的只是一場「小學雞」(豈止兩位尚未宣誓的新科議員)的對壘,讓人對港能夠自「理」的積極功能大失信心。香港外的事更令人憂心忡忡,原來去周末闖進中國宣稱擁有主權的南海海域的美軍導彈驅逐艦,隸屬總部在太平洋彼岸美國加州聖地牙哥(聖迭戈)的第三艦隊,那豈不意味美國決意在南海此一本屬第七艦隊(基地在南橫須賀)巡弋的海域增兵(近兩百艘不同類型戰艦及一共五艘航母)!美國圍堵中國的「島鏈」,不但未因菲律賓總統杜特地(杜特爾特)的「投共」而有缺口,反而變本加厲進一步強化……。

上述這些「問題」,筆者冷靜下來後會一一評說,目前的確思緒混亂,未能成章。筆者向來以讀閒書解悶平亂去憂,此際寫些讀閒文有得的「有益無建設性」話題,希望娛己娛人!

一、

六十年代初在本港開分支的荷蘭合作銀行(Rabobank),九月底以「數以十萬計歐羅」融資「世上第一家由娼妓親自經營的妓寨(院)」,轟動金融界,此事令筆者想起色情事業的「經營模式」頗可一寫,順說舉世聞名的荷蘭娼妓(這個從女旁的名詞,已因幹此營生者不少是男性而不正確)業,也許為讀者樂見。

賣淫為世上「最古老的行業」,「最古老」當指洪荒時期已見(當時妓女以牧人為對象,在未有貨幣的年代,「酬金」多為羊BB),對此有興趣者可讀維基百科的History of Prostitution。可以一提的是,古希臘七賢之一的政治家、詩人梭倫(Solon,公元前六三○至五六○年)任雅典首任執政官(行政長官)時,進行後人所稱的「梭倫改革」,當中便有為了集中管理而成立世上第一家公開接客有別於廟宇娼妓(Temple Prostitution)的商業妓院(Brothel)……。

回說荷蘭淫業,早於一八三○年合法化,為保障賣淫者(當時已有女有男)的收入,一九一一年立法禁止「閒雜人等」抽取娼妓的收益,俗稱龜婆的鴇母*漸成絕唱,而作為一門職業,「扯皮條」(Pimp,如今稱為Hooker liaison manager)從此式微。不過,據說此法從未嚴格執行,環繞娼妓賺錢者尚多。至一九八八年,妓寨在荷蘭已是合法行業,於二○○○年十月進一步規定娼妓必須領取商業牌照,自此妓寨成為商業機構。荷蘭政府視性工作者為「單幹戶」(Independent entrepreneurs)或自僱女性/男性商人(Self-employed Business Women [or Men]),她/他們必須報稅、交稅:作為消費者,嫖客當然還得付百分之六的服務增值稅——荷蘭的VAT為百分之十九,淫業有優惠,皆因當局有意招徠遊客當嫖客之故。荷蘭政府拓展淫業,不遺餘力,「減稅」之外,還設「淫業新聞中心」(Prostitution Information Centre),以方便海外尋「芳」客。

二、

荷蘭人不認為賣淫有什麼道德問題,因此,有社會投資基金「創業基金會」(Start Foundation)購買物業,把之改為妓寨,然後以「合理價格」租給「單幹娼妓」;這家持有這十四個「地舖」(娼妓展示「貨色」的櫥窗)的基金,位於紅燈區,名其公司為「我的紅燈」(My Red Light)。

社會基金不以牟利為標的,但「我的紅燈」的做法極具商業頭腦,以娼妓單幹(本港的「一樓一鳳」?)可免除中間剝削令純利更可觀;生意有可為,不但會吸引更多人賣淫,投資者亦有興趣(合法生意,因此沒有道德風險)——沒有「扯皮條」和鴇母*,投資者不太可能在賣淫者身上投資,卻可投資在相關物業上,今年七月,便有兩家退休基金出資六千萬歐羅,購進阿姆斯特丹紅燈區的物業,然後把之改建為適合展示「玉體橫陳」的臨街櫥窗。

由於必須填報稅表,稅局因此得知有關淫業每年營業額的數字,二○一三年為六億二千五百多萬歐羅,以利得稅率百分之三十三計,政府年稅入約兩億歐羅(當然還在VAT的收益),那當然不是什麼大數目,卻因其可吸引好此道的男女嫖客專程而來,旅遊業大有進益。娼妓合法化的經濟效益不可小覷(問題是,合法之後,晚飯後兒子對老爸說我要去嫖妓時有什麼後果)。

在這種背景下,九月底荷蘭合作銀行批出貸款給「我的紅燈」,成為大新聞,細看便知只是尋常事,是一項商業貸款而已,以該公司購進物業後裝修需錢,向銀行舉債,正常的商業活動。預定明年五月開張的這家未定名妓寨,將有男女及雙性性工作者約五十名,他(她/祂?)們都是股東,免除中間剝削,經濟誘引較大,服務必然較周到,客如輪轉,生意興隆,可以預卜。「嫖客須知」的是,荷蘭娼妓(不少是來自東歐及東南亞的業餘娼妓,她/他「賺夠錢」便回國買田置業)都明碼實價,不同花式價錢互異,惟每次時間二十分鐘則一。嫖客在櫥窗看貨後「買鐘」時必須「肉金先惠」,如此少了許多因藉口「貨不對辦」或「服務不周」而生的糾紛!

三、

妓寨的經營模式,從合作銀行批出貸款後,可能會起變化並在賣淫合法地區迅速發展。對於這類賣(租更恰可)肉的行業,妓院之外,脫衣舞廳的經營亦頗特別,而且相信知之者不多,筆者便是其一。直至最近看了一篇由舞孃執筆的長文,才粗略了解箇中情況,這篇題為〈何以脫衣舞孃財政上類同髮型師〉(見thebillfold.com)的長文,提供了一些入門常識。

以美國的例子,經營脫衣舞廳的商人,只提供酒食、場地及一切有關服務如保安等(當然,最主要是獲得營業執照),舞孃是自僱的「單幹戶」,其跳舞收入直接來自「點跳」的顧客,舞孃與店東分成(舞孃名氣大可分得較高成數),當然,從荷里活電影所見,跳得令顧客「性」起的舞孃會獲「舞資」以外的小賬,不過,作為個體戶,舞孃亦得非常「豪爽」地給服務人員如唱片騎師、侍酒師、侍應(供應小食服務員)、打雜,以至保安人員一點「貼士」,以換取他們的合作。

文章詳細描述作者與顧客互動的細節,無益無建設性亦無讀趣,不去說它。在讀此文之前,筆者以為舞孃是舞廳東主的僱員,哪知是沒有底薪亦不涉最低工資的自僱「單幹戶」——筆者的「新發現」,也許讀者早已知之。

*經營妓寨的多為女性,「古時候」(常見於明清小說筆記)稱為「鴇母」(或「老鴇」)。鴇為頭小頸長體型龐大的鳥類,古代常見(《詩經》便有記此鳥的〈鴇羽〉),今已是稀有動物。據說鴇有雌無雄,春情發動時雌鴇會與其他鳥類交配,「態度隨便」,古人遂認為此鳥「性淫」,苟合便稱「鴇合」。據學者考證,最先以鴇鳥形容妓院老闆娘的是明劇作家朱權,他在《丹丘先生論曲》一文中說︰「妓女之老者曰鴇;鴇似雁而大,無後、虎紋,喜淫而無厭,諸鳥求之即就。」(見許暉︰《這個詞原來是這個意思》,台灣漫遊者文化事業)。

尚秉和的《歷代社會風俗考》(北京中國書店)卷四十四另有說法,尚氏引《北里誌》︰「妓之母多假母(引按繼母或庶母)……。」而「假母」的別稱「老爆子」,以其動輒鞭撻稚妓,「威怒爆發如炭之爆也。」稱鴇母是「爆母」之訛,以訛傳訛,「爆母」漸漸消於無形。因經營模式有變,鴇母已消失,其名何所得,便不必太刻意求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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