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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2日

顧敏康

取消「港獨」參選者資格三個法律問題

在立法會競選活動中,部分人士打着法律旗號質疑選舉主任因梁天琦等6名人士的「港獨」言行而取消他們參選資格的決定。為澄清是非,匡謬糾偏,有必要對選舉主任的決定作比較全面的法律透視。

選舉主任是否違背「港獨」者的合理期望?

有人提出,在過去選舉中,選舉主任從未以候選人所作聲明不真誠為由決定其提名無效,梁天琦本人就曾在今年2月成功參加新界東補選。故參選人已產生獲有效提名的合理期望,而選舉主任未能充分考慮該合理期望,因此所作決定是不公正的。

合理期望是個行政法上的概念,通常指因公共機關的承諾或者政策指導,可以證明某人期望受到某種特定方式對待的正當性。因此,在作出對他不利的決定前,他有權申請聆訊。可是,合理期望並不適用於「港獨」者報名參選立法會的情況,因為 「合理期望」實際上是一種制度預期,也就是對於依某項制度從事行為可能產生特定結果的一種合理期望。任何人都不能預期違法行為可以產生合法結果。「港獨」主張與《基本法》和香港本地法例規定的參選人必須「擁護《基本法》」、「効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要求不相容,因此「港獨」者被取消資格並不能用違反合理期望做抗辯的。

至於為何梁天琦可以參加2月份的新界東補選,而不能參加9月份的立法會換屆選舉,可能因為當時梁的「港獨」言行尚未達至嚴重地步,也可能是其他原因。但退一步講,即使以前確有「港獨」者獲得有效提名,也不會改變其不合法的本質和以後被取消資格的可能性。舉個類似的例子,有人多次違反交通規則沒有被處理,難道以後就不能被處理了嗎?

選舉主任是否存在偏見?

有人聲稱,新界東選區選舉主任何麗嫦女士曾在公開場合評論旺角暴亂,而梁天琦正是旺角暴亂的始作俑者,因此質疑選舉主任作決定時受偏見影響、並非公正無私。

事實上,旺角暴亂本身就是嚴重違法行為,有關人員已被控參與暴動、煽動暴動等罪名,有關司法程式尚在進行中。任何一名正常和理性的市民,都會譴責旺角暴亂。但選舉主任譴責旺角暴亂與行使權力確定某個參選人是否符合參選資格是兩碼事,使用的標準是不同的,不能就此指摘其不公正。

《基本法》是首要遊戲規則

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可以起到兩方面的作用:一是提醒所有參選人,「港獨」主張與簽署聲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効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的法律規定是不相容的;二是給原持有「港獨」立場的人士提供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即在簽署確認書時聲明放棄「港獨」立場和不再宣揚「港獨」,就可獲得參選資格。選舉主任在行使酌情權時本身有一定的判斷餘地。如參選人遵從有關規定作出正面確認(並符合其他法律要求),選舉主任可依法決定其提名有效;如參選人在該書面檔中表明不擁護《基本法》或《基本法》的有關條文,可視作沒有依照法例要求作出擁護《基本法》的法定聲明,選舉主任可依法決定其提名無效;如參選人在規定限期前沒有作出任何回覆或回覆內容語焉不詳,選舉主任則可按具體情況,經徵詢法律意見後,決定該參選人有沒有依照法例完成擁護《基本法》的法定聲明的要求。因此,針對不同參選人的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決定,只要其決定具有合理性就不會被推翻。

選舉主任決定是否限制被選舉權與言論自由?

事實上,任何權利都具有一定的邊界。《基本法》第26條規定,香港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法」二字表明參選必須符合《基本法》和香港本地法例的有關規定。世界各國都會對參選人資格設立必要、合理的限制。至於言論自由問題,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意見、表達和資訊自由,其行使必須受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限制。而且作為參政的人士,其權利自由與一般市民是不同的。既然參政,就要遵循參政的一些規則和受到必要的限制。

《基本法》就是所有參政者、從政者最根本、最首要的遊戲規則,必須遵循。《基本法》明確規定,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法》還明確要求特區政府自行立法禁止分裂國家的行為,以及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和効忠特區。《立法會條例》規定參選人在爭取提名時,須在提名表格內作出「擁護」和「効忠」聲明。這一規定正是對《基本法》有關規定的落實,體現了《基本法》關於維護香港居民被選舉權和言論自由受制於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立法精神。「港獨」的主張與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完全不能相容,選舉主任依照法律授予的權力作出「港獨」分子提名無效的決定,並不構成對有關權利的不合理限制。

「流丸止於甌臾,流言止於智者」,對法律條文的解釋還應回歸於法律原理本身。

顧敏康_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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