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3日
按梁天琦的先例,教育局局長吳克儉公然前往內地教育部請示滙報,等同邀請中央干預香港的教育政策,是明明白白地違反《基本法》第136條:特區政府自行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政策。若違反《基本法》就不得參政,吳克儉理應馬上下台。
當然,問現時的香港權大還是法大,是有點可笑的——那當然是權大,而且親勢慕權的「港奸」特多,而一般人之中法盲者眾,讀法律者曲解法律,賣港求榮,比比皆是,個個熱情地建議政府做違法之事,因為後果不須自負,媚共沒有成本,十分划算。
但權大歸權大,法治制度還是存在,中共是全國的當家者,不會為了少數「港奸」的建議,便隨便砸爛香港的法治,而法治早不單是關起門來隨便玩弄的,大陸可以做的事不等於香港也可以做。說了這麼長,筆者只是想提醒香港所有新世代、所有18歲以下的年輕人,你們談論倡議港獨課題的自由是人權,是神聖不可侵犯、有國際標準的人權,你們的權利寫在《兒童權利公約》之中,吳克儉敢違反公約,是國際性事件,你們有權斷然反擊,到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與兒童權利委員會申訴;也可到各國駐港領事求助。時代不同了,知識的取得,是因有互聯網的存在,已不是傳統地由老師單向授業,而是雙向互動,特別是老師個人知識所限的通識科。筆者建議小朋友們不要請教老師港獨的問題,更不必理會老師的統獨立場,要自主命運,先要自主思想;要自主思想,先要武裝思想,那完全是自己的事情,不是老師校長的事情。
在學問領域中,老師當然是強者,學生不應隨便質疑,但在生命自主的範圍內,老師要吃飯養家供樓,可以完全是弱者;身為學生的也應理解,在港獨問題上,別要求老師保護你們,反而要救救老師,別令他們太為難,互助互諒,才符合師友之道。
年輕人被認為勇往直前,所以在亂世之時顯得特別強大,梁振英挑起港獨爭議,是自取其禍。香港的中學生和大學生將會全面討論獨立作為香港未來路向之一,是9月選舉之後、開學之後勢不可擋的發展。中央與港共都急,但想用政府的行政權力欺負老師校長容易,干預兒童的權利則談何容易。
按《兒童權利公約》的定義,指18歲以下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的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於18歲,所以人權是無縫的,兒童接受思想和資訊、表達意見的自由,原則上與成人一樣,香港與全世界地區一樣。
公約1989年聯合國大會第44/25號決議通過及開放予各國簽字加入,1990年9月生效,於今已有27年的歷史經驗。1994年英國政府把公約擴展至英國其他屬土,包括香港;中國更早於1990年8月25日簽署公約,成為第105個簽約國。
香港的《人權法》是早於《兒童權利公約》的這條人權公約引入香港的法例中,所以是可以直接在法院中進行訴訟(《基本法》是憲法,只是參考解釋法例的依據,並不能直接用以訴訟,而《基本法》第39條列明公約通過特區法律予以實施,亦行之有效)。
簡而言之,若然政府在中學內以行政指令禁止學生討論港獨,是明顯違反《人權法》中的思想自由與表達意見自由,有關指令理應由司法覆核為無效。各位小朋友應特別熟讀公約第13條:兒童應有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此項權利應包括通過口頭、書面或印刷、藝術形式或兒童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訊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文字夠簡單清楚吧!當然還有第14條思想與信仰自由;第15條結社自由及和平集會的權利。
所有人權條文都有例外條款,稱為「但書」,這公約也不例外,寫明權利受到某些限制約束,但這些限制僅限於法律所規定並只限(a)尊重他人的權利和名譽(不應誹謗);或(b)保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道德。可以預見,對法治一知半解的「港奸」會利用「但書」大做文章,但只要不涉及其他違法行為(例如暴力),宣傳討論任何事情包括港獨都並不違反任何現行的香港法例。
關起門來開什麼玩笑也無問題,但筆者必須提醒低智的梁振英政府一點,人權從來不單是國內法的範圍,也是國際法也就是國際間的問題,是關乎中國作為世界大國對國際承諾的大問題,這是國體的大問題。香港兒童的人權受到侵犯時,是200個簽署公約的國家都有權質詢過問的國際問題,除非梁振英與吳克儉認為中央不介意港府把香港的人權弄到與西藏同一情況也支持到底,那你們可以放手大幹一場。Are you sure?
兒童權利是兒童的問題,並不是教師的問題,吳克儉說學生可在教師的指導下探討港獨議題,是別有用心的誤導。人權是學生自己的絕對權利,不用經教師的指導;若讀者對本文所述的人權的權威性有所懷疑,不妨留意最新的報道是,吳克儉已經明言不會訂立指引,袁國強則日前已表明有關工作是教育局的事,不會提供指引。
官僚間互相卸責,是深知侵犯兒童人權引發問題的嚴重性。寄語所有年輕人,要命運自主,不要信政府,不要靠政客,要自己起動,直接行動,有厚望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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