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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6日

鄭赤琰

港獨真正麻煩在選民

7月14日,選管會忽然推出確認書,即是要報名參選立法會選舉的人作出承諾,不能違反列出的三點:在選舉宣傳的過程中,無論政綱、宣傳品、言行均不能觸犯《基本法》有關主權的規範,否則可能取消他們的參選資格。

複雜問題 陸續有來

以泛民為首的反對派已表明不會簽署,並聲言如果不簽而被取消參選資格,便會提出司法覆核。司法覆核結果如何,選管會要面對的是一個問題,其他接踵而來的問題可就非選管會想得那麼單純,可憑一紙而擊退港獨的企圖,例如簽與不簽的人有什麼分別?不簽的人是否因而失去參選資格?如果像泛民所言,整個反對派都不簽署,難道全把他們的參選資格取消?這豈不是說明不簽等同觸犯聲明條文中的內容,認定他們都是港獨分子?

這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已非律政司可一言以蔽之。更頭疼的是,涉及的政治問題可就更多了,其中泛民已有恃無恐的政治反擊行動是把自己陣營的參選人一起「綑綁」起來,一律杯葛不簽,等選管主任把我們的資格全部取消,事前事後更會發動遊行示威以表抗議,甚至全部反對派齊都杯葛9月的選舉,看你選管主任一人擔當得起這個巨大的政治責任嗎?

單是這個問題已夠複雜,其他可以想像到的問題還有更多更麻煩,例如真正的港獨參選人不動聲色簽下確認書,在選舉過程也絕口不談港獨,等到勝選進入議會後才再發難,天天講港獨,場場鬧港獨,等着立法會來處理。

筆者猜測他們最期望的是,讓你取消我的議員資格,議席出缺而非得補選時,再回到選區再玩同樣的港獨牌,你可取消他再參選的資格,但在這過程中,他們早有組織和行動,讓更多後備「輪胎」等着上場選舉,尤其是超區議員選舉,有機會讓他們一人便可發動全港選舉,這正是他們發動港獨民意的主戰場。像這種問題便不是單靠選管會可以一舉擊退港獨那麼輕而易舉的。

然則要如何處理港獨的選民?首先必須注意一個大原則:選民是全球公認的一個民主要件,任何限制選民的選舉權,便會導致全球撻伐,作為一個國際大都會,香港承受不起這個壓制選民的罵名,因此要處理支持港獨的選民,不能因為投票支持港獨的行為而取消選民的投票資格,更何況為了防止選民權利遭受打壓,全球已有一套相當完整的選舉制度維護選舉權不受打壓,例如選票不讓政府指定選民投什麼候選人的設計,便是一個很有效的維護選舉秘密的辦法。

此外,還有許多維護選票不受干擾的辦法,例如選民履行選舉權利時,不受任何形式威脅,確保他們的投票意向是他個人的絕對自由;投票不記名以防有人秋後算賬;選民不能受賄是確保選舉正常運作;不受貪污干擾;點算選票過程中更建立許多機制,確保選票包括防止偷換票箱、偷改選票、誤點選票,各方參選人代表現場監票等等,目的都是保護選民的權利不受干擾。

在處理港獨選民的問題,無可能用其他辦法繞過全球公認的維護選民權利的辦法,因此針對有港獨選民而設法加以阻止,不讓他們有漏洞可以投票支持港獨候選人,都是弄巧反拙,成事不足,敗事有餘的。所以第一個原則便是不要在選舉程序的過程中,限制選民的選舉權利!

要遵守這個原則也並非沒有其他辦法可以達到「消獨」的功效,其中一個最有效的辦法是,採用司法守「後門」。由於「前門」涉及候選人與選民之港獨行徑,要處理的話是「千斤博四両」,不符合經濟利益,所以可讓其走進「前門」,既參選又當上立法會議員,問題都不是要害,最要害的是他們當上議員後,在立法會提呈港獨方案,這才是他們整個政治遊戲的最終目的。

就在這最後一道「後門」便是最適合的關鍵時刻採用「違憲」的司法手段,一舉把其拉倒;哪怕支持港獨的議員佔多數通過港獨方案,也都過不了「違憲」的司法裁決,因為《基本法》已有多款條文明確地寫着:香港是中國主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涉及國家行為的事,香港無論是特區政府的行政、立法,與司法三個部門都沒權處理,個人與團體也不可能搞分裂國家主權的事。

人大釋法 把守後門

因此,一旦港獨方案在立法會通過,政府或任何人都可採取司法程序,請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覆核,哪怕是特區法庭有爭議,最後也得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即啟動最終擁有解釋憲法的權力,包括解釋全國憲法與特區《基本法》,而人大常委的釋法便是最終的裁決。依據現行《基本法》多款條文,港獨違憲是明顯不過的事,而特區法庭又無權處理任何涉及國家行為的事,因此由司法機關把守「後門」,非常省事。

何況港人長期以來已養成尊重司法權威的習慣,哪怕有人刻意挑戰司法權。這種明顯違法的行為肯定過不了港人的民意主流,只要他們敢藐視法庭,樹敵的機會便會更大,所謂眾怒不可犯,犯了自有其好受的!

除了司法把守「後門」的辦法外,第二個處理港獨選民的大原則是,找出所有促成港獨的因素,然後一一對症下藥。到目前為止,可以清楚看到的港獨趨向形成的因素不少,這些無法一一指出來,只能以分類辦法加以概括:

第一類是傳媒:只要設定港獨的定義,便可作出有系統地每天跟蹤各報刊與電台電視的節目,有無作出港獨的言論傳播。自九七主權回歸以來,這類傳播港獨的言行已司空見慣,雖然這做法不符合言論自由的範疇,但任何言論自由都有一個不能容忍的底線,正如美國支持恐怖主義的言論便是觸犯自由的底線,要被當成恐怖主義者論處。

在中國,分裂國家主權是嚴重罪行,也就是觸犯自由的底線,香港是中國主權的一部分,在這方面不可能有特權,因此在面臨港獨已有人付諸政治行動,這種宣揚港獨的傳媒必須受到約束!

第二類是教育:港獨的定義設定後,便可在全港教育場所訂立排除港獨的教育指南,要求所有學校與老師遵守「排獨指南」,有不遵守的,輕犯者,可作警告,重犯者,可取消其教學資格。誠如美國那樣,連大學的學術自由也保不住傳播恐怖主義的自由,會取消教師的教職;分離主義可以導致的政治災難,絕不下於恐怖主義,因此防患於未然的做法,絕對有必要。

第三類是社團:當前可看到的社團公開推動或宣揚港獨的,尤其政黨與人權組織,他們在宣揚民主不等於就可宣揚分離主義,像最近出現的不下20個主張港獨的組織,已然深入選舉的工作,像這種公開藐視國家主權神聖不可侵犯的行為,不能輕易以自由與人權蒙混過去,必須啟用長期以來港英時代立下的《公共秩序條例》(Public Order Ordinances)加以制止;有必要的話,還要修改《社團註冊條例》,把一般社團與參政團體分開立法管治,不要讓政治團體混在傳統以社交為主的社團,變得魚目混珠,防不勝防!

此外,也不妨參考美國採用金融流動作為反恐的有效線索,從中打擊援獨財源,辦法不用自己多動腦筋,直接參考美國的辦法便可省時省事。

以上三大類排獨辦法,才是有效排除港獨選民的釜底抽薪之法!

中文大學前政治系主任、華人學術網絡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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