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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5日

王于漸 大講堂

尋租如何窒礙競爭、增長與自由

「尋租」(rent seeking)本是經濟學概念,但迅速成為公共政策和大眾傳媒範疇廣泛使用的名詞。1960年代此概念面世不久,就成為貫通歷史、政治、經濟的分析工具,更是研究政治經濟學的重點之一。在經濟學上這是貶詞,用以形容有損政治和經濟的活動。

一般情況下,土地、勞動力、機器、資本等生產元素的擁有者,只能賺取正常利潤,皆因市場競爭會一方面消弭企業及個人過高的利潤,另一方面把虧損者淘汰於市場之外,足以扳平回報。這正是Adam Smith所謂「無形的手」定理(invisible hand theorem)。

這些生產元素擁有者惟有利用同業聯盟(cartelize)或壟斷(monopolize)手法,才能取得高於在自由競爭市場所得的回報:例如銀行壟斷信貸供應、工會壟斷人手供應等等。要達此目標,最有效的方法莫過於游說政府訂立法規,製造進入市場的障礙。

游說政府屬於政治行為,會產生激烈競爭,因參與的不同團體可為同一或相反的目標進行游說。經濟學家把這游說活動稱為「尋租」活動,因其最終目的乃在於取得高於正常市場競爭所得利潤的經濟租金(economic rent)。

箝制競爭致弊病

經濟市場的競爭可降低成本、促進創新,無論市場上現有參與者或新加入者,都可隨時對成功企業或個人構成威脅,競爭恆常處於緊張狀態。創新者即使最初可憑新產品或優良產品賺取較高利潤,然而競爭對手一旦後來居上並構成威脅,高利潤便會隨之消失。

至於政治「市場」,競爭目的往往在於爭取政府限制新公司進場,業界中人得以通過同業聯盟手法,賺取高於市場競爭的回報。雖然限制進場並非尋租者的唯一目的,但長遠而言,可說是確保獲取高經濟租金的最有效措施。

消費者乃是經濟競爭成敗的最終仲裁人,市場競爭有助帶動創新、提升效率、促進增長,以及增加消費者的自由選擇;相反,政治競爭的目的是阻礙後來者加入市場,只會削弱經濟競爭、降低效率和創意,而且減少消費者的自由選擇。

尋租屬爭取高回報的政治競爭,只會降低效率和創意,有別於以經濟競爭方式尋求利潤,是以尋租活動對經濟毫無建樹,且有礙生產力與發展。由此衍生出同業聯盟和壟斷手法,以游說方式爭取經濟租金,過程中削弱經濟競爭力、造成社會分化、政治包容性減低、自由備受壓制。阻礙後來者進場等於製造特權,傳統社會的世襲權利是其中一種方式。

已故的George Stigler教授曾經重新指出,由國家矯正市場不足並妥為分配收入的良好意願,既失諸偏頗亦屬一廂情願。其實更貼近現實的看法,是國家為了敷衍各方不遺餘力製造經濟租金且據為己有的說客,而推行種種規管措施。

小市場勝大政府

尋求自利的游說活動,有時須打着爭取公益的旗號,以爭取成功。Stigler極力主張在審視政府行為時,必須着眼於實際效果而非所宣稱的原意。根據實證所得,同業聯盟、壟斷,以至大部分政府限制市場競爭的規管措施都由尋租活動造成。Stigler認為,除非在戰爭或動亂時期,否則若要促進競爭和增長,小政府始終勝過大政府。

這種看法無疑等於Adam Smith早已提出的觀點:壟斷權力源於政府當局而非商界合謀。世界各地的商界總有同業聯盟密謀抬價的行為,但都是因為有政府介入阻撓未來競爭對手,才能成功。歸根究柢,市場競爭是商家頭號大敵。

受政府高度規管、經常與政府互有溝通的行業,通常有較多尋租活動。建造、發展、運輸、採礦、能源、通訊等行業每每較多受政府規管,規管的實際範圍與尋租活動的多寡都因不同國家與行業而異。

尋租活動在小市場大政府的經濟體較為普遍,皆因由政府分配的社會資源(或生產元素)所佔比例較大,實行大政府及計劃經濟的社會,較易出現尋租活動,效率和創意也較低。近35年來,中國內地經濟錄得高增長,是因為成功遏止尋租活動、限制政府功能及增進市場競爭的結果。

香港的「小政府、大市場」經濟發展模式,與中國1979年之前的發展策略實有天淵之別。二次大戰結束之後,香港經濟起飛,內地卻在該數十年間,以資本密集重工業作為工業化策略重點,令經濟發展停滯不前。

作為一個整體勞動力過盛的經濟體,中國當時的發展策略顯然與其競爭優勢自相矛盾,由於依賴官僚體制壓抑市場競爭,以致效率、創意及經濟增長均備受打擊。後來內地經濟取得前所未見的高速增長,皆因能對症下藥,矯正先前國家資源錯配,並建立促進市場競爭的新制度。

租值消散損經濟

在改革過程中,雖然貪污賄賂在尚未全面改革的經濟中日趨猖獗,但相對於舊經濟時期而言,尋租活動已大為削減。為何貪污賄賂沒有拖慢內地經濟增長?這須從尋租活動中租值消散(rent dissipation)的作用說起。

租值消散是尋租活動中損失極大的一個環節。尋租活動目的在賺取較正常競爭所得為高的利潤,透過壟斷或同業聯盟都是其中的方式。參與其事的個人或企業,須動用資源游說政府官員及政界中人,以期獲取高利潤。

此等籠絡政界所花的資源並無既定形式,包括聘用說客游說政府及政界、發動宣傳攻勢影響輿論、資助作者及輿論領袖鼓吹公眾支持、組織抗議或倡議者舉辦集會支持或反對某種結果等等。這些資源由游說成功而取得的較高經濟租金負擔;若游說失敗,則動用的資源更會白白浪費。

此外,其他利益相關團體亦會動用資源游說政府,以取得經濟租金,並非每個團體皆能成功,其中或會有團體力阻經濟租金產生,以免有關利益落入其他團體手中。事實上,所牽涉團體為此而動用的資源,可能已超越目的租金的數目。

尋租牽涉的支出皆屬非生產性,因為只是轉移收入而非產生收入。受聘的說客、廣告商、作者、倡議者,原本都可把時間心力投放於具生產性的活動。容許市場競爭之後,中國內地經濟的尋租活動隨之減少,得免虛耗大量資源。

把寶貴資源花在非生產性尋租活動(如游說、廣告、倡議),即屬租值消散,白白浪費社會資源,且所費非輕,實在有損經濟。尋租活動導致不需創意和實幹即可得到回報,社會於是漸趨分化,對此現象坐視不理的政體變得貪污腐敗,失去民心,若未能及時挽回頹勢,必會為整體社會帶來大災難,正如內地1980年改革之前的景況。

正如Kevin Murphy、Andrei Shleifer、Robert Vishny等教授在他們的合著中指出,尋租行為的最大弊端,在於鼓勵個人以尋租為業,造成社會上人力資源錯配,白白浪費頂尖人才。

3位教授以法律系收生人數作為個人以尋租為業的趨勢指標,並以工程系收生人數作為個人創業的趨勢指標,對1970年至1985年間55 個抽樣國家進行研究,發現當大學法律系收生人數較高時,經濟增長較低,而工程系收生人數較高時,經濟增長則較高。

貪污行賄亦使尋租活動浪費資源,假若貪污行賄合法,則可更有效、花費更少地進行游說活動。公然私相授受的貪污風氣雖或會在經濟上較具效率,但會造成社會分化,減低政府的認受性。

因此,規管程度低,對經濟、社會、政治來說都是好事,即使部分規管措施對經濟運作不可或缺,也不應過度規管或過於政治化。

支持民主制度的一項論據,就是社會開明,人人有權游說政府。舉例來說,若鋼業界為求保障本地鋼業而游說政府限制外國鋼產進口,建築業亦能游說政府反對。若僱主合謀游說政府立法減低工資,工會亦可進行反游說。

不同利益團體的政治競爭,會產生平衡利益的轉移,限制過度活躍的尋租活動,部分民主理論家稱之為「權力抵消」(countervailing power)效應,認為最終會產生合理政策。

事實上,甚少國家能令所有團體,在共同利益的前提下結合成對等組織(symmetrical organization),繼而以完全民主的政治議論取得共識。

組織團體進行成功游說需要時間、心力與資源,更需解決普遍存在於這些團體中的「搭便車者」。他們在團體內之付出少之又少,卻坐享其他成員努力游說始成功爭取到的十足利益。

觀乎團體規模,無疑小勝於大。首先,團體的人均利益比例因成員人數而異,往往又與成員數目成反比。所涉利益取自非成員,是非成員的支出。因此,非成員數目愈大,人均分擔代價愈小,反對分擔的傾向也會較低。

舉例來說,若有100家商戶合謀把某產品加價1元,產品顧客為100萬名,每人買一件產品的話,每家商戶可賺10000元,每名顧客只會損失1元。顯然這批商戶串同游說政府贊成加價的動機,會遠比這100萬名顧客合作反游說為高。

再者,組織100家商戶的代價,亦遠低於組織100萬名顧客。既有如此成本效益的考量,小團體組織尋租活動的動機自然亦與大團體迥異。

能成功組織自利的利益團體,其所選擇的多屬對整體社會低效益之政策,最終利益歸己方所有,有關代價則轉嫁於非團體成員身上,是以政治團體往往屬規模較小的狹隘、特殊利益集團,這亦說明為何生產商組織能力較顧客優勝,又為何成功的倡議團體往往屬小規模,但藉為謀公益之名,實則差不多盡攬游說所得的利益。

尋租事不可為

總而言之,尋租削弱競爭、創意,有損經濟增長,令寶貴資源在非生產性活動中白白浪費,收入只在團體與團體之間轉移,僅僅對團體自身有利。此等非生產性活動,最終只會令社會上參與其事的頂尖人才耗費精力而已。

成功的尋租活動只是把資源從非組織性的多數民眾中,重新分配到有組織的小團體手上。鑑於利益分享與組織成本涉及的不對稱誘因,尋租活動在絕大部分情況下由狹隘的特殊利益團體發起,最終代價則由廣大市民負擔。

尋租只會削弱市場競爭、限制選擇自由,不但因為租值消散而有損經濟增長,更促使社會分化,產生有欠包容的政體。

王于漸_香港大學經濟學講座教授及黄乾亨黄英豪政治經濟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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