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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5日

房吉祥 新思維網絡

港人是否受大陸刑法管轄

銅鑼灣書店事件拖延多時,社會的關注日漸降低。書店職員呂波、張志平早前相繼回港銷案,卻拒絕警方的任何協助,並匆匆趕回大陸,如此詭異的行徑,在香港沒有引起太大的輿論反響。或許港人善忘,但事件背後,涉及港人在港行為是否受大陸《刑法》管轄,以至「一國兩制」存亡,實在不能輕視。

最引起大眾關注的是,採納「屬人原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適用本法,但按本法規定最高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國公民的定義

早於1998年的張子強案和李育輝案中,這個條文便曾引起大陸《刑法》對港人管轄權的廣泛討論。當時特區政府的回應有三點:

一、《刑法》第7條中,「領域」是指「法域」或「司法管轄權」(jurisdiction),而非國土的領域;

二、香港居民只是在《國籍法》的定義下算是中國公民,而在《刑法》下,香港居民則不算是中國公民;

三、《刑法》不是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按《基本法》第18條不會在香港實施,《刑法》第7條不適用於香港居民在香港犯事。

然而,這三點看法頗有商榷之處,香港和大陸均有不少法律專家和學者曾撰文駁斥︰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是大陸法律中常用的詞彙,按大陸司法部門及眾多法律專書的解釋,指的是中國國境以內的全部領陸、領海、領空,亦即包括港澳台。如果香港是中國領域以外,按《刑法》第7條,香港居民的行為豈不是更應該受其約束?

其次,大陸《刑法》中對中國公民的定義,一向以《國籍法》為準則,而《國籍法》是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香港居民只在《刑法》下不算中國公民的講法於法無據。

1999年,在毛里裘斯海域曾有一艘台灣船隻發生謀殺案。台籍船長龔泰安酒醉後射殺12名大陸船員。當時北京外交部發言人就此指出,該案的犯罪嫌疑人、受害人都是中國公民,故大陸《刑法》對該案具有管轄權,要求毛里裘斯把台籍船長引渡中國受審。如果台灣人也算是《刑法》下的中國公民,已回歸的港人又豈會例外?

特區政府的第三點說法雖然大致正確,但也有機會引來十分弔詭的解釋。狹義而言,「《刑法》不會在香港實施」,指的是香港政府與司法機構不會按大陸《刑法》執法,不代表大陸當局不會對港人執法。《基本法》第18條並無十分明確的指出,一旦有香港居民回到大陸(不管是自願或被自願),他們在香港的行為如果違反《刑法》,不會給大陸當局追究。正如香港不實行美國稅法,但美國公司或公民在港有逃美國稅項行為,美國當局也會追究。

不是筆者杞人憂天,這種看法其實頗有一些大陸法律學者以至香港的親中人士贊同。他們認為,按《國籍法》,只有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在中國領土出生者,以及其他符合《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才是中國公民。香港有為數甚多的非中國血統居民,包括南亞裔及東南亞裔,除非他們申請加入中國國籍,否則當然不是中國公民。

法理上,由於香港居民並不通通是中國公民,故大陸《刑法》的確不適用於「所有香港居民」在香港的行為。但按《刑法》「屬人原則」,《刑法》卻可應用於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也有人主張,按《刑法》的第6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同時「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中國現行《刑法》包括叛國、分裂、 顛覆、 煽動等危害國家安全罪,即使香港不就23條立法,只要疑犯身處大陸,當局也可以按犯罪結果發生在中國內,而對中國籍的香港居民在香港的行為治罪。

但筆者認為,即使只按大陸的法律制度,這些看法也不正確。對前一個主張,《刑法》第7條的「屬人原則」只適用中國領域之外,而香港不算中國領域之外(海外港人反而要注意了)。

《刑法》應如何理解

對後一個主張,正正因為香港屬「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而屬全國性法律的《基本法》對香港適用的刑法「有特別規定」,中國公民(包括中國籍香港居民及大陸旅行)在香港的行為,便適用《刑法》的第6條中「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的條款。故他們在香港即使有違反大陸《刑法》的行為,只要不干犯香港法例,按大陸《刑法》本身也根本不構成犯罪,即是「無究可追」。

這種詮釋也合乎大陸本身一貫的司法案例和習慣。舉例說,《刑法》第90條容許民族自治地方在報請人大常委後,就刑法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不必適用整部《刑法》。按司法原則,中國公民在民族自治地方進行了不違反當地刑法規定的行為,當他們離開了自治區域,這些行為也不會受到《刑法》追究。又如大陸近年建立的自貿區,適用與大陸其他地方不同的刑法,一些在自貿區外構成犯罪的行為在自貿區範圍內並不構成犯罪。當這些人出入自貿區,法律上也沒理由把當他們自貿區內的行為當成犯罪。同樣道理,中國籍的香港居民即使回到大陸,他們在香港的行為也不應受到追究。

當然,有關當局會否置一貫的司法原則不理,或者另有解釋,現時實在不得而知。但李波及一眾銅鑼灣書店人員會否因為在香港的合法行為而被大陸判罪,還是大陸當局會另找其他名目處置他們,大概可以看出北京是否真有誠意維持「一國兩制」。

房吉祥  新力量網絡理事

https://www.facebook.com/synergyne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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