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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7日

文偉恩

自決「決」什麼和「缺」什麼

雨傘運動結束與政改方案否決後,關於香港政制發展的討論迅速冷卻下來,這是可以理解的,畢竟一個正常社會總不能長期處於尖銳對抗的狀態。惟與以往不同的是,某些曾經積極參與雨傘運動和政改討論的人,在後政改時期沒有把目標放在下一次政改的機會,反而把政治議程設定在2047年,當「50年不變」的承諾「完成」後,香港究竟何去何從,也就是時稱的香港第二次前途問題。

這個「遠見」並非始於政改爭議和雨傘運動,而是早於2012年尾由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提出來。但幾年下來,只有零星反應,沒有很大迴響。直到後政改時期重新提出來,而且內涵比起初更豐富,就是將之演化成「港人自決」的政治主張。這個似乎是承襲雨傘運動中一個重要理念:「命運自主,港人自決」,只不過當時的對象是政改方案,政改被否決後則轉化為二次前途問題。至於為何出現這個轉化 ── 即是把港人自決和二次前途問題扣連在一起呢?按主張者解說,是因為「民主回歸」失敗。

解決「第二次前途問題」

因為「民主回歸」失敗,所以要「港人自決」,以解決「第二次前途問題」。這個因果關係,其實存在很多疑問,若然沒有充分論述,則會脆弱得不足以成立的。

或許從「民主回歸」說起。這是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中英雙方就香港前途問題談判時,香港人對回歸中國的一個重要訴求。後來《基本法》第45及68條寫明,回歸後將會實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這個訴求便成了中央的政治承諾,也成了香港人的合理期望。可惜回歸18年來,這個政治承諾/合理期望一直落空。香港人再努力,付出再多(從2003年數十萬人的大遊行,2010年「五區公投」,到2014年的雨傘運動),但雙普選卻反而愈來愈不可能實現。

然而,在回歸已成歷史,民主尚未實現的當下,我們需要問的是:儘管如此,現在是說「民主回歸」失敗了的時候嗎?若然是,那麼從現在開始我們是否就可以放棄爭取民主了?又或者倒過來說,是不是要等到港人自決了,第二次前途問題有着落了,才重新爭取民主?還是「請循其本」,若然「民主回歸」成功了,是否就不需要以「港人自決」去解決「第二次前途問題」?

至於「港人自決」,按他們的主張,是用來解決「第二次前途問題」的方法,但同時由於現在沒有所謂的「自決機制」(例如公投法),因此也是爭取的目標。自決究竟是手段還是目標,這個問題不必深究,反正主張者已明言「自決」在不同時空分屬目標和手段,當中沒有矛盾。反而要問的是:自決什麼?

須向群眾傳達清晰目標

解決香港「第二次前途問題」的方法,當前至少有三個選項:變成「一國一制」、維持「一國兩制」和「獨立」。那麼提倡自決的,是不是要香港人在這三個(或更多)的選項中做抉擇?可是,若然翻看主張自決者的文章或言論,則看得出他們既拒絕「一國一制」,又對「一國兩制」失望,至於「獨立」,卻未成共識;另外還有主張「自治」的,但其「自治」的內涵是什麼,與同樣標榜高度自治的「一國兩制」有什麼區別,或是否跟近年炒作起來的「城邦論」類似,甚至是否傾向「獨立」,都未有仔細闡釋。

清晰的目標是必須的,很多時甚至是最重要的。尤其提出方法者,應當告訴群眾想要達成的目標是什麼。比如說,假設孫中山先生搞革命,只是空泛地說要爭取民主,卻不說明革命成功後實行什麼政體(君主立憲和共和制都可以是民主的),那叫人可以對革命有什麼寄望?再舉個較近期的例子:2014年9月蘇格蘭舉行公投,蘇格蘭人要選擇是否獨立,這個公投,便是由主張獨立的蘇格蘭民族黨發起的。我舉這個例,絕對不是也無意要把提倡自決(或公投)者類比為「港獨」,只是想強調一點:只提出方法,而不定下明確目標,社會是無法聚焦討論和凝聚共識的。

容許我以一點愚見作結語:回歸以來所有的民主運動未有寸功,去年政改爭議或更預示了雙普選遙遙無期,甚至不可能。然而在此刻斷言「民主回歸」失敗和完結,卻又言之尚早,也太快放棄了《基本法》第45和68條賦予我們的權利,以及過去多年打下來的民主戰場。如果以此為提倡以「自決」解決「第二次前途問題」的立足點,則不免會令人覺得這是捨近求遠、捨「難」而取「更難」(提倡「自決」的大概也不相信爭取「自決」比爭取雙普選更容易吧)。不過,這不是說現在提出「第二次前途問題」是不合時宜。可以預見,第二次前途問題或許比第一次更加複雜和更具爭議。因此在這時候提出這個遠見是合時的。我們或許需要有更多的深思、分析和論述,來釐清提出的目標和充實主張的方法。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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