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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1日

戴耀廷 法治人

知行合一行公義

上周我提出一個框架分析不同的行公義方法。行公義的方法包括:合法行動、被動型公民抗命、主動型公民抗命和武力抗爭;分析的元素包括:目標、門檻、動員人數、果效和「知行合一」。

合法行動的參與門檻在四種方法【表】中應是最是低的,也因門檻低,一般來說能動員的人數也應是最高的;當然,這是指有機會參與的人會很多,是否真的有很多人參與,視乎有多少人認同行動本身的公義訴求。

與其他方法比較,它能對當權者或執政者產生的政治壓力會是最小,故能直接改變不公義制度的機會是低的;單以行動感召更多人認同行動的公義訴求,果效相對來說也應是低的。由於行動不涉及違法,也不會導致他人傷亡,故應可做到「知行合一」,行動不會與追求的公義訴求有衝突,較能保證所有人都是平等與享有基本的人類尊嚴。

武力抗爭的門檻在四種方法中應是最高的,因為參與者受傷和被拘控的風險是極高的;也因此,參與人數會是最低的,除非不公義制度已到達「苛政猛於虎」的地步。

一般來說,武力抗爭能感召別人參與的機會是極低的;也由於有可能導致別人受傷,較難保證所有人都得到平等與享有基本人類尊嚴的對待,尤其是前線的執法人員,也因而較難符合「知行合一」的標準。

不過,武力抗爭若有足夠人數參與,對當權者產生的政治和實際壓力應會很大。最終能否迫使當權者讓步,視乎當權者堅持不變的決心有多大;若當權者決心鎮壓,抗爭者能抵擋甚至勝過的機會是不可能高的。

兩種公民抗命的形態在各方面都是介乎合法行動與武力抗爭之間,而被動型與主動型的公民抗命,因行動涉及的風險不同,故在門檻和動員人數上會有不同。

一般來說,參與被動型公民抗命的抗爭者,與前線執法人員有身體碰撞的機會應較低,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也較低,故門檻和能動員人數都是中度;主動型公民抗命的抗爭者雖仍是非暴力,但因與前線執法人員有直接身體碰撞的機會是較高,門檻會達高度,而能動員的人數也較少。

不過,也因抗爭者把自己置於更危險的境況,他們這份更強的自我犧牲精神,令主動型公民抗命能贏得更多人的同情,以及認同行動的公義訴求的機會變得較高。也由於此,當權者感受到的政治壓力會更大,最終被迫讓步、接受制度改革的機會有可能較高。因此,單從成效的角度看,主動型比被動型公民抗命確是較優的。主動型公民抗命能帶來更大果效,但又可避免武力行動會產生的負面效果,故似乎是四種行公義方法中的最佳方法。

不過,若加入「知行合一」的考慮, 是否採用主動型公民抗命追求公義,便須三思了,由於平衡的因素多了,在不同處境下,它未必是最好的方法。主動型公民抗命與「知行合一」之間的張力,主要出於抗爭者會以行動挑釁執法者向他們施加暴力;抗爭者仍是非暴力的,但因他們會以行動挑釁前線執法人員施加武力,而前線執法人員會使用過度武力,變成使用暴力的機會是很大的。那也就是說,抗爭者的行動會迫使前線執法人員作出非常艱難的道德抉擇。

前線執法人員若拒絕向抗爭者使用武力,那他們便要違反上級命令,不履行職務;若前線執法人員按上級命令向抗爭者使用武力,一旦越過合法和合理的界線,會是向抗爭者施予暴力了。兩個決定都是不道德的。也就是說,主動型公民抗命很大可能會迫使前線執法人員一定要做一個不道德的決定。

令其他人一定要做一個不道德的決定,本身是否不道德?這問題未必有簡單的答案,但與「知行合一」相符的程度肯定會比被動型公民抗命為低,因為至少在某程度上,主動型公民抗命會把前線執法人員看為一種工具,對他們作為人的尊嚴,未必有充分的尊重。

了解不同行公義方法的各方面考慮,應可讓我們較易判斷在香港這個處境下行公義時要採用哪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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