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4日
國際反貪組織「透明國際」去年公布2014年全球廉潔指數,香港的排名雖然仍位列前沿,但整體排名卻是連續第三年下跌,在全球175個國家中排名第17位,較2013年跌兩位。
近年香港不斷發生與高層官員有關的懷疑利益衝突或收受利益事件,並有官員被檢控及成功定罪,這些事件都令人擔憂香港的廉潔管治會否每況愈下。2015年的全球廉潔指數即將公布,如果我們不欲香港的廉潔指數繼續下跌,香港政府實有責任進一步完善香港的防貪機制和標準。
要維護廉潔管治,除了依靠個人操守,完善監察制度亦是至為重要。「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檢討委員會)於2012年提出36項建議,以完善對政治委任官員的利益申報機制及規管,其中最重要的建議就是要立法規管和處理行政長官索取和接受利益的事宜。
檢討委員會的立論簡單直接,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長官不應超然於法律之上。既然政治委任官員及公務員在規管索取和接受利益的事宜上須採取同一的嚴格制度,領導政府的行政長官亦應受到相同嚴格的規管。而檢討委員會亦就此提出具體的立法修訂和執行建議,包括:
一、將行政長官一職納入《防止賄賂條例》第8條的適用範圍,任何人士與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進行事務往來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訂明人員提供利益,即屬犯罪;
二、成立法定獨立委員會,考慮並決定是否就行政長官索取及接受利益給予一般或特別許可,並將行政長官一職納入《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的適用範圍,規定行政長官未獲法定獨立委員會給予一般或特別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
可惜過去3年,上述的立法建議依然未有寸進。根據政府的回覆,當局已按檢討委員會的建議,落實報告內超過一半的建議,包括就政治委任官員涉及利益衝突和接受利益和款待等事宜作出規定和訂立指引。
然而,就規管行政長官一事,政府卻只懂重複回應指有關建議「涉及憲制、法律和運作層面的問題,以及可能對現行《條例》造成影響,政府需要謹慎處理,詳細研究及作通盤考慮」。
面對當局重複、籠統的回應,又沒有交代工作進度,實在令人懷疑當局是否真的願意進行有關的立法工作。還望行政長官在任內解決他現時地位超然的問題,立下完善香港廉潔制度的政績。
立法會(會計界)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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