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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30日

王于漸 大講堂

普通法、民法與金融市場發展的關係

2015年9月20日,全國港澳研究會舉辦了「香港在國家發展戰略中的地位和作用」論壇,我從討論觀察所得,在金融體制及金融業的改革與發展方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普通法法制確實能帶給中國至為關鍵的策略競爭優勢。

香港所行的普通法與內地所行的民法(大陸法)制度,乃源於截然不同的法律傳統;普通法傳統中的法律基礎比較有助推動金融市場蓬勃發展。任何地方既已採取一種法制,根本難以改行另一種法制,據我所知,改行法制成功的例子亦鮮有所聞,最多兩種法制在部分工業國家有出現趨近的發展。

兩大法制的濫觴

本港的普通法制度,為採取民法制度的中國內地提供獨特機遇,使之得以透過另類平台,實行融入國際金融市場的策略性體驗。內地現已試行的金融市場活動,包括企業上市、政府及企業發債,以及人民幣自由化等等。歷史上的機緣巧合,造就了中國國境之內,包含一個實行截然不同法制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應好好加以利用;另一特別行政區澳門,則實行承襲自葡萄牙的民法制度,無法起到這個作用。

普通法制度早於十二至十三世紀在英國本土制定,同時引入陪審團制度。民法制度約於同時期在法國制定,以羅馬法為依據,尤以《查士丁尼法典》(Justinian law)為主。西羅馬帝國覆亡之後,歐洲陷入中世紀時代,《查士丁尼法典》得力於天主教會而得以保全。至於法國,在拿破崙致力制定法國法典之後,其民法制度更跨進一大步。

在法國大革命戰爭帶動下,拿破崙法典傳遍歐洲,後來更成為德國和北歐法典的基礎,並逐漸演變成歐洲大陸法律傳統。

及至帝國主義時代,全球各殖民地採用普通法或民法,其他國家則相繼二擇其一;二十世紀初,中國採取德國法典,以促進經濟增長及國際貿易。《1900年德國法典》亦成為日本法典的主要依據;俄羅斯自行採用的法國民法制度,則成為蘇聯社會主義法典的基礎;於蘇聯解體後,則回復採用法國民法制度。

金融發展的契機

普通法與民法這兩大傳統法律根源,在世界各地落地生根,令當地社會的未來經濟發展,尤其在金融市場發展方面,產生極不相同的後果。

有關對投資者的法律保障,是金融市場發展的核心問題,各國多以本國的《商務法》(以《企業法》及《破產法》為主)為制訂法規依據,其中包括保障場外股東及場外優先債權人的相關法規。

對場外投資者的法律保障尤其重要,因為保障投資者的資產免受企業內部知情者剝奪,有助於鼓勵互不相識的投資者放心交易,促進金融市場蓬勃發展。

兩大法律傳統在保障股東及債權人方面的法規,在制度上有很大分別:實行普通法(源於英國法制)的國家,有關法律的保障程度較高;實行民法(源於羅馬法),尤其是實行法國民法的國家,有關法律的保障程度則較低。作為保障投資者的工具,《商務法》的法律根源,無疑是金融市場發展前景的一大指標,一般而言,民法對於股東及債權人的保障往往偏低。

民法通常較普通法帶來更大程度的國有化或國家對市場的規管,對市場產生不良影響。相對於實施普通法的國家和地區,奉行法國民法制度的各國,其商務及勞工法規相對較嚴,而銀行及傳媒屬於國有的情況也較為普遍。

此外,一般採用民法的國家法律形式主義較重,法官任期較短,判例法在憲法中的接受程度明顯偏低,司法特色因當地法制而異。而普通法國家的司法程序形式主義較輕,司法獨立程度較高,對產權及履行合約均保障較大。

司法靈活的效益

與法國民法相比,普通法對投資者保障較佳,金融發展較為暢順,融資較易,擁有權分散程度也較高,國有化及國家規管程度亦較輕,故貪污程度較低,勞工市場運作較具彈性,非官方市場或黑市經濟的規模也較小。

普通法制度下的司法決策程序靈活,法官既能夠亦樂於執行彈性較大的財務合約,因而有助推動金融市場發展。

至於實行民法的國家,按照法國傳統,又或德國對企業的公社概念,為求保障工人利益,而透過行使公權以約制合約的自由度。相反,在普通法國家中,合約自由不大受社會考量所窒礙,故此合約彈性較高。

在普通法制度下,法院決策靈活,裁決時較能基於大原則出發,毋須過於拘泥法律條文,這有助法官較易於識破自我交易或利益輸送,增加阻嚇作用。此舉亦即所謂普通法的「嗅覺測試」(smell-test)。

從兩大法制之間的特色對比,可見在太平盛世無風無浪的日子,在處理金融及經濟事務方面,實行普通法國家的效率的確較實行民法國家為高。總言之,實行普通法國家對私有產權提供的保障比追隨法國的民法國家好,這對金融市場發展至關重要。

保障私有產權對於創新尤其重要,因其牽涉到創造出新的產權,或把現有產權開創新的用途也等於是新生的產權。普通法框架及其中制度,較能提供充分誘因獎勵創新者,並有效地把產品推銷給市場用家。

至於股市市值與GDP之比,也是能提供兩大法制之間差異的重大指標。1800至1980年期間,法國股市市值與GDP之比遠低於英國(【圖1】);在實行民法的國家組別中,計有法國、比利時、意大利、墨西哥、日本、德國、瑞士、丹麥、挪威、瑞典,相對於實行普通法的國家組別,計有澳洲、加拿大、英國、南非、美國,情況亦確實如此(【圖2】)。

因時制宜的關鍵

在分屬兩大法制的國家中,政府對各種活動及不同時期所產生的問題及所需的反應各異。實行民法的國家慣於採取國有化及國家直接操控等政策,而在實行普通法的國家中,則較多出現訴訟及支援市場規管的情況。

民法制度側重於各種「政策實行」方案,會隨時針對新活動而擴大政府職權,把活動歸入管轄範圍;但在普通法制度下,國家並無鋪天蓋地的影響力,故較少以行政手段解決問題,而多以「支援市場」或「排難解紛」的手法處理事務。

一旦市場制度陷入困境或面臨危機,民法制度大多採取壓制手段,或由國家強制接管;而普通法制度則會作出拯救行動。以二十世紀經濟大蕭條及歷次金融危機為例,法律傳統各異的國家所採取的規管措施便各有不同。

在1920年代及1930年代的金融危機期間,荷蘭、意大利、日本、瑞典四國政府,均對本國股市實施各種國家管制資本分配機制;今年夏季,中國政府以高壓手段托市,正是民法國家所採取的慣性對策。

至於英國、美國、加拿大三國政府面對經濟大蕭條,則實施證券規管及存款保險制。此等對策旨在復興市場並給予支援,而非加以接管,最終自然有利股東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政府在深圳設立前海新區,目的正是在區內複製普通法制度,從而帶動金融市場發展。

此一試驗能否成功,尚待時間證明。對香港而言,現今的真正競爭對手並非上海,而是倫敦與紐約。假以時日,若前海新區試驗得以成功,說不定深圳亦會成為香港的勁敵。

【參考文獻】

Rafael La Porta, Florencio Lopez-de-Silanes, and Andrei Shleifer, The Economic Consequences of Legal Origins,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2008, 46:2, 28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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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學經濟學講座教授及黄乾亨黄英豪政治經濟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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