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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3日

梁繼昌 專業為公

適度有為與積極不干預

近日,社會就公共政策與經濟發展的哲學進行一場辯論。先有行政長官梁振英提出政府應放棄過時的「積極不干預」政策,要「適度有為」引導和配合企業;另一方面,自由黨主席鍾國斌認為,「積極不干預」政策是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政府不應「越界」,過度介入市場。

「積極不干預」與「適度有為」這兩個概念是整場辯論的矛盾所在,「積極不干預」的真正涵意是什麼呢?根據積極不干預主義的倡導者、已故財政司夏鼎基的解釋:「『積極不干預』(Positive Non-Interventionism)政策並非『放任主義』(laissez faire),亦不是用來掩飾政府『什麼都不管』(do nothing)的態度。當中的『積極』有兩種意義:第一,政府會『積極』完全維持自由競爭市場(perfect competitive)的運作;第二,當自由市場機制嚴重失衡時,政府便須『積極』考慮是否干預。」

筆者認為,夏鼎基是指當遇到要求政府對市場作出干預的建議時,政府便須因應當時和將來可能出現的形勢權衡輕重,仔細考慮支持和反對採取干預行動的理據,以及經濟活動中的任何環節,包括市場的需求和供應;而政府作出任何決定前,通常會諮詢不同委員會的意見。

回顧歷史,政府經過通盤考慮之後,通常都得到不干預的結論。

然而,政府干預市場的例子過往卻比比皆是。一般而言,政府干預的目的,旨在維持自由市場機制。例如訂立《競爭法》打破各種壟斷行為,讓市場價格跟隨自由市場浮動;政府以法例禁止在金融市場發報虛假訊息,並嚴懲利用內幕消息作內幕交易牟利的人,是希望確保市場訊息的自由流通,而「完全訊息」(perfect information)便是令自由市場有效運作的基本條件。

夏鼎基亦指出,若市場出現一小撮過於貪婪的參與者,因而令其他人蒙受過大的損失,政府亦應干預和規管。政府對金融衍生工具的規管,以及對借貸利息的限制,便是其中例子。

那麼梁振英提出的「適度有為」, 又是一個什麼的概念?根據他在2012-13年《施政報告》中的解釋,「適度有為」是指「在市場可以發揮優勢的時候,政府不應干預,只要提供公平競爭的平台。但當市場失效、未能發揮功能,政府一定要有所作為」。

按字面解釋,其實與「積極不干預」沒什麼差異。梁振英高調提出放棄「積極不干預」政策,目的何在?如果「適度有為」是為了政治圖謀而向某些產業或企業傾斜並大開中門,這樣的「適度有為」只會變成利益輸送的藉口。

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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