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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2日

戴耀廷 法治人

合法就是正當?

Legitimacy一詞,不少人都用「合法性」為它的中文翻譯,這翻譯隱含了對legitimacy的詮釋,似乎合法的就是legitimate。我認為較正確的翻譯應是「正當性」,因這能更準確顯明legitimacy這概念所包含的意思。這是指人們基於某一些標準,判斷某制度或行為是正確的,他們因而會表示支持或接受;人們所依據的標準可能是那制度或行為是合法的,但那標準卻不一定只是關乎它是否合法。把legitimacy翻譯成「合法性」,會局限了這概念所可以包括用來判斷某制度或行為是否能被接受的不同標準。

就以現時的政改爭議為例,政府提出的方案,有說它是按着人大常委會的8.31決定而制訂,因是合法的,故也就是正當的。先不論8.31決定本身的合法性,假設8.31決定及政府的方案都真的是合法的,但那是否代表它們必然是正當的呢?把legitimacy譯為「合法性」,就可能認為合法的就必是正當的了。但什麼是正當,不同人可能用不同標準,合法與否只是其中一個考慮。

「合法性」與「正當性」的關係,可以這樣說,若某制度或行為是合法的,在一般情況下,是能加添它的「正當性」。為什麼呢?若那制度或行為是合法的,那人們起碼可以在事前知道它的存在,能夠明白它的要求,因而能因應制度或行為的具體內容,規劃自己的行為作回應。簡單說,「合法性」起碼能帶來一定程度的秩序。無論這秩序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在一般情況下,有秩序是比沒有秩序好。

當然,這裏說的「合法性」,是假設相關的法律是符合一些最基本的法治要求,如相關的法律是公開的、意思明確的及沒有賦予任意的權力的。不然,所謂的「合法性」,也不能為那制度或行為帶來很多的「正當性」,甚或會令人覺得它是不正當的。

現在難以接受人大常委會的8.31決定及政府的政改方案,就正是在於它們的「合法性」出了問題。8.31決定是根據人大常委會2004年釋法而作出的,也不論釋法本身的「合法性」問題了,8.31決定是超越了2004年釋法只賦予人大常委會「確定」特首報告的權力,卻為特首選舉辦法定下了那麼詳盡的政改框架。

不過,在中國「民主集中制」的法律架構下,什麼是合法是完全由人大常委會拍板決定。自然地,人大常委會是不會否定它自己的決定的「合法性」。但以這種制度去判定「合法性」,本身就難以符合法治的要求,故不會被承認是正當的。這更可帶出「正當性」的涵義必然是超過「合法性」的。

但即使我們接受人大常委會2004年釋法、8.31決定及政府的政改方案都是合法的,它們也並不必然是正當的,還要看港人以什麼標準去決定它們的「正當性」。若是200年前還是滿清皇朝的時代,血裔正統決定管治者的「正當性」。

在50年前當香港還是在殖民統治之時,只要政府官員不貪污及讓市場自由運作,管治就能享有「正當性」了。在主權回歸的頭數年,只要特區政府能維持安定繁榮及保障港人的自由,制度就算是正當的了。但經歷過2003年的七一大遊行及接着十多年的公民醒覺,再受2014年雨傘運動的洗禮,港人判別「正當性」的標準已不再一樣。只有經過公平的選舉產生的特首和立法會才在大部分港人心中是有「正當性」的。

因此,即使北京政府和特區政府能使用各種手段,令立法會最終通過現在所謂「合法」的政改方案,結果也不能在2017年產生出一個具有「正當性」的特首。從現在不同關於是否接受「袋住先」的民調看,雖然支持「袋住先」的意見還是稍多於反對的,但反對「袋住先」的,在年輕人當中佔超過60%,在高教育水平的群體中是超過50%的。

這些數據顯示,在未來的年月,港人整體對「正當性」的理解,必會進一步演進,管治制度必須能符合公平、公正、公義的更高標準,才能符合「正當性」的要求。故此,愈遲落實真正的普選,特區政府就愈難取得「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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