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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3日

李鏗、葉仲茵、葉天生 專業為公

工時規管的彈性安排

3月中旬,標準工時委員會表示經多方面的諮詢和研究後,提出「合約工時」方案,規定日後勞資雙方簽訂合約時,必須訂明工時與相關福利細節。在這個保守方案提出後,勞工界旋即質疑貨不對辦。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亦在立法會答問大會上,指摘特首對標準工時立法採取拖字訣。特首回應時說,政府處理這個問題要從多方面考慮,全面檢視立法對香港的影響,不能夠操之過急,否則會適得其反。

早前,我們承立法會會計界別梁繼昌議員辦事處委託,就本港會計界對立法規管工時的看法進行研究。是次研究是透過僱主訪談、僱員焦點小組及問卷調查,直接了解專業會計師的工時狀況、他們對標準工時與最高工時立法的看法。本文希望從是次的研究結果、與專業會計師訪談時的一些觀察,為現時仍在草擬階段的工時政策方案提出意見。

會計界對工時政策的看法

綜合調查結果所得,來自會計界的受訪者對業界的工時有如下看法:一、無論僱主或僱員,均認為業界存有長工時文化;二、工作時間長短的季節性變化很強,且工作量的可預測性低;三、工作時數在很多會計公司中多以工時紀錄制度(time-sheet system)計算,超時工作會以金錢或假期作補償。一些受訪僱員表示無償超時工作,也屬在所難免。

此外,在受訪僱主中,大多不支持立法規管業界工時。他們認為立法規管工時會增加勞資糾紛,也會增加經營成本。雖然當中也有少數僱主對立法規管工時原則上持正面態度,但他們認為須視乎推行的實際情況而定,例如有否彈性安排等。僱員方面,雖然他們比僱主較贊成立法規管工時,但仍有部分僱員(特別是資歷較深的一群)質疑規管工時是否可行。

值得一提的是,在與專業會計師面談時,可看出他們對標準工時與最高工時的異同不很了解,一般須要釐清兩者定義後,才有概括的認識。至於有關工時規管的各種彈性處理,多數人更未曾聽聞;經過簡單講解何謂彈性安排後,一些受訪者(僱主與僱員)認為類似安排在香港其實可予推行。

具彈性工時制度的先例

其實,勞工處在《標準工作政策研究報告》中已提到在硬性劃一規定工時之外,世界各地已實施各種具有彈性和包容性的工時制度。以南韓為例,工時限制是按行業與企業規模分階段實施,由2004年起至2011年,先從大企業着手,由1000人以上的企業逐年把規管延伸至5人以上的公司。南韓的工時制度亦容許彈性計算,例如容許勞資雙方事先訂立書面協議,在不多於3個月的計算期內,每周平均工時不超過40小時;每天和每周工時則分別不多於12小時和52小時。

同樣容許彈性計算的工時制度,在日本和台灣其實也有以按周、按月或按年計算的做法,目的皆為通過具彈性和分階段的豁免安排,提高當地工時制度的包容性,讓不同工種的僱員也能在制度規範下得到法例保障。

由於會計界的工時有其季節性,若以硬性規定方式推行工時規管,難度甚高。其實,會計從業員的超時工作補償在工時紀錄制度下,或多或少已獲保障,所以業界已具備一定基礎推行標準工時;再者,若然將來的制度能具備一定彈性和不同行業的包容性,上述的推行困難並非完全不能解決。

「一刀切」之外的選擇

要在香港以同一規範「一刀切」地管理不同工種的工時,應該不大可能;同樣,只通過「合約工時」處理長工時問題也非上策。就我們所見,具彈性的工時制度,既可保障長工時的低技術工種(如六大長工時行業:零售、物業管理及保安、飲食、陸路運輸、安老院舍、洗滌及乾洗服務),同時亦能規範長工時的專業工種(如會計師),而又不會硬性束縛專業人士的工時。

朝「彈性安排」方向討論

可惜的是,在標準工時委員會公布的「專題工時統計調查」及其相關的意見調查結果【註】,大家只看到「設定最高工時」與「設定標準工時」兩個選項,類似「具彈性的工時制度」的選項卻欠奉,以致對公眾就工時制度彈性處理的意見沒有一個確切的理解。

雖然我們認同政府處理標準工時立法時須從多方面考慮,不能操之過急,但標準工時諮詢已進行兩年多,仍有不少市民(包括是次訪問的會計從業員)對工時規管的彈性安排沒有充分了解。

可幸的是,當局已為早前拋出的「合約工時」方案解畫,表明該方案並非最終提議。就此,將來的討論方向不應再停留在「立法規管便等於一刀切」的階段。在標準工時委員會明年第一季向政府提交建議之前,社會各界應從思考如何訂立具彈性和包容性的工時制度的角度出發,向委員會提出意見,從而讓其制訂一套能滿足各界需求,而又適用於香港脈絡運作的工時制度。

【註】參考以下網址的滙報結果:http://www.swhc.org.hk/tc/whatsnew/news/20150318.html

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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