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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9日

梁繼昌 專業為公

警隊購水炮車 公開資料欠奉

警務處在今年《財政預算案》中提出購置三部「人群管理的特別用途車」。這三輛「人群管理的特別用途車」名稱雖然很中性,但其實是用於驅散人群的水炮車。警方還稱有關車輛可噴出染有顏色的液體,用以識別違法人士。

就政府以「綑綁財政預算案」的方式申請購置水炮車,押上政府的正常運作作注碼,脅迫立法會通過有關撥款,我對此做法早前已作出批評,在此不贅。令人遺憾的是,政府不但在申請撥款的程序展示行政霸道,甚至連一些關於水炮車的基本資料亦拒絕提供,例如它噴射水柱的衝擊力、所屬的武力級別,以及操作水炮的原則、指引及授權機制。當警方一直拒絕提供這些資訊,立法會及公眾根本難以就警方引入水炮的做法作出有效討論。

然而,援引外國例子,水炮是一種旨在驅散人群的強硬武力。英國防衞科技建議委員會(Defence Scientific Advisory Council)曾向國會提交文件,指水炮直接撞擊人體,可對人眼造成重大傷害,對頭部、頸部產生移位創傷,至於遭水炮噴射令人跌倒或與雜物、地面撞擊的創傷,更是難以估計。事實上,德國便曾出現示威者遭水炮射擊而致盲的個案,土耳其亦曾出現示威者被水炮射擊而倒地昏迷的個案。水炮是用於處理人群的武器,我認為警方絕對有責任向公眾交代水炮對人體的影響,而非要公眾自行猜測。

此外,根據英國警察首長協會(Association of Chief Police Officers)的指引,警察可使用水炮處理涉及暴力、破壞秩序的非法集會,而警方應避免於非法但屬於和平的集會中使用水炮。觀乎香港近年的示威情況,若使用水炮,明顯是使用過量武力。然而,在缺乏有效監察下,水炮實可用作打壓人權、集會自由的工具。國際特赦組織便曾於2013年發表報告,指土耳其政府在蓋齊公園(Gezi Park)的抗議活動期間,以水炮作為驅散和平集會的手段。根據該組織觀察,土耳其警方持續多個小時重複、無必要地向示威者施放水炮,當中包括以懲罰性的態度用水炮射擊逃跑的群眾以及旁觀人士。

此外,曾受水炮攻擊的示威者出現皮膚灼傷的狀況,顯示水炮可能混入化學品以加強驅散用途。香港警隊既然決意引入水炮,在「有權便有責」的原則下,我們的監警制度,以及警隊的武力使用管理有否更新及作出更嚴謹的安排?

香港的示威集會大致和平,即使在雨傘運動期間,亦無出現嚴重及暴力的破壞秩序事件。反而,若警方趨向使用強硬武力處理遊行集會,我擔憂這不但加劇警民矛盾,並可能促使示威者以更激烈的方式示威。再者,香港的城市人口與警察比例為390比1,位列世界前沿;加上警隊的裝備精良,警方實有十分充足的力量維持治安,並無必要和急切性引入水炮作為驅散群眾的武器。

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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