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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0日

阮紀宏 中國21

反恐法決戰於千里之外

人大常委會在國外一片沸沸揚揚之中通過了《反恐怖主義法》,外國評論主要集中在中國是否會利用《反恐法》進一步箝制輿論,他們更加關切外國在華投資的商業利益是否會受到損害,比如外國互聯網是否要交出涉及隱私的資料,科技公司是否要「協助反恐」,在設備上設置後門裝置,讓反恐部門可以監控企業的動向。但該法深遠的影響是,中國將來派兵出國反恐,有了法律依據。

有關中國可以派員出國執行反恐任務的條文有兩條,其一是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境外的機構、人員、重要設施遭受嚴重恐怖襲擊後,經與有關國家協商同意,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可以組織外交、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派出工作人員赴境外開展應對處置工作。」這是當中國駐外機構或者投資海外的項目受到恐襲情況下出兵的條文。

另一條是關於派出機構的審批權。第七十一條:經與有關國家達成協議,並報國務院批准,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可以派員出境執行反恐怖主義任務。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派員出境執行反恐怖主義任務,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還要注意的是,第七十一條是置於「國際合作」的子項,首先是必須得到有關國家的同意,才能派遣人員,另外,即使中國的海外利益沒有受到恐襲,如果經有關國家同意,也可以派員去執行反恐任務,而反恐任務包括應對「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活動的」。

這是先發制人的做法,即在事情沒有發生以前,如果得到確鑿的情報,徵得所在國同意,就可以派員出國制止正在策劃中的恐怖主義活動。先發制人除了在事前,還有就是在千里之外,防止恐襲走進國門。

其實,武警曾經多次在國內出動以先發制人的方式制止恐怖活動的發生,事後也作出一定的交代,但就是不夠詳盡和提出令人信服的證據。

美國派海豹突擊隊到巴基斯坦獵殺拉登,沒有受到國際輿論太大的譴責,原因是拉登策劃恐襲的證據昭昭。那麼,如果中國在認定恐怖主義活動的定義清晰,過程嚴謹,事後交代清楚,這種避免無辜人民受到生命威脅的做法,也應該不會受到太大的責難。目前要做的是如何向國際解釋清楚中國的意圖以及處置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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