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1日
高瑜案在北京法律界有爭議,也引起西方的關注。總部設在巴黎的無國界記者組織抗議對高瑜的定罪,並把北京官方監控網絡的「內部文件」公布。德國之聲電台台長彼得.林堡(Peter Limbourg)稱,北京對高瑜的判刑「缺乏依據」,宣布暫時停止德國之聲與北京CCTV(央視)的合作。總部設在紐約的美國筆會中心執行主任蘇珊.諾瑟(Suzanne Nossel)認為,北京對高瑜的重判是打壓新聞工作者,暴露新領導人的高壓政策。
高瑜案之引起爭議,一是檢方的「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缺乏可靠的證據;二是中共中央文件算不算「國家秘密」?
高瑜被判刑7年,涉及中共中央9號文件(2013)的「洩密」。在知識分子或維權者的案件中,常涉及「洩露國家秘密」或「尋釁滋事」;四川大地震後,有人調查中學豆腐渣校舍,以校舍建築圖紙追查官員可能貪污的責任,竟遭到官方拘押,被法院以「洩露國家秘密罪」判刑。普通校舍的建築圖紙竟是「國家秘密」,這叫什麼法治?高瑜案與此案一樣疑點重重。
中共中央9號文件〈關於當前意識形態領域情況的通報〉,是由中共中央宣傳思想領導小組擬草,定稿後由總書記拍板下發至地師級。中共中央局級和國務院司級、省委部級和省府廳級、地級市(如廣東佛山、東莞市),市委和軍隊師級黨委主要幹部可閱讀文件。經向下傳達後,縣處級相關官員知悉內容大要。
9號文件流傳頗廣。執政黨的主要媒體亦早根據此「黨內通報」發表文章,批判憲政民主論、民間社會論、普世價值觀等;最高領導人的大批判觀點已公開,展開了廣泛宣傳。
有爭議的,還在於9號文件只是執政黨宣傳工作的「黨內通報」,能說是「國家秘密」嗎?
根據《立法法》,「國家法律」體系包括「憲法和國家法律」;下面是行政法規(國務院條例之類),再下面是地方法律和地方行政法規。中共中央文件是執政黨的黨內法規,並不在「國家法律」框架內。「國家法律」是必須公布的,不應「保密」。
刑法第111條關於「洩密」的刑責,列於「危害國家安全罪」類別,寫明是「提供國家秘密」,並無執政黨「黨內秘密」的規定。
「法無明文不為罪」原則,是法治的一個標誌。官方如果要把執政黨的「黨內通報」列為「國家秘密」,則應有法律的明文規定。
在真正法治的社會,執政黨的「黨內通報」,不具「國家秘密」的法律地位,報道它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
高瑜案等一系列「洩密」案,暴露「一黨領導」體制的弊端:黨國不分,黨大於國,黨權高於法律,家長意志高於法制。所謂法治,只是美麗的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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