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4日
立法會12月18日三讀通過《2014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符合法例規定的男性僱員在每次子女出生時,有權享有三天侍產假,僱員如在放取侍產假前,已連續受僱於該僱主不少於四十周,將能獲發款額為其每天平均工資五分四的薪酬,支出全部由僱主承擔。
草案討論 過程激烈
我身為法案委員會主席,與同事走過近八個月的法案審議過程,草案經歷十分激烈的討論——除了侍產假的具體日數、所享有薪假期的薪酬水平和計算方法,侍產假通知期規定(最後決定僱員只須於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前最少三個月通知其僱主)外,亦有同事建議因應侍產假在《僱傭條例》加入類似為懷孕僱員提供僱傭保障條款,以防止僱主以放取侍產假為解僱理由。
可惜政府認為男性僱員不會有懷孕或產後婦女的生理限制,及其可能產生對工作的影響,故此相信目前對僱員的保障已足夠。
此外,對於把女性僱員撇除於法定侍產假計劃以外,造成母親的同性伴侶不能受惠,是否涉及性別歧視亦經過深入討論,最終決定維持相關條例只適用於男性僱員。
侍產假並非什麼新鮮事物,瑞士、挪威、盧森堡、英國、加拿大、新加坡、紐西蘭、澳門等超過四十個國家和地區已先後推行,儼然已成為世界潮流,但各地各司各法,標準不一。
例如英國的侍產假一般為一至兩周,但如配偶已回復上班,丈夫的有薪侍產假可再延長至最多二十六周,同時相關男僱員亦享有復工及加薪等福利的保障。新加坡法定的侍產假為期一周,由政府承擔,除了在職僱員外,相關法例亦適用於因須放侍產假而導致收入損失的自僱人士。
政策檢討 定期進行
有些國家如澳洲和日本雖然沒有明文規定的男士侍產假,代之則有育兒假(parental leave/child care leave)。澳洲的育兒假,可長達十二個月或以上,屬無薪假。對於新生(或領養)嬰兒的主要照顧人,澳洲政府亦同時提供十八周的育兒津貼(parental leave pay),在職父親及其伴侶(包括同性伴侶)亦額外享有兩周有薪假期。日本的有薪育兒假可延至嬰兒一周歲為止,由勞工保險支付,期間僱員亦可獲豁免繳納入息稅丶勞工及社會保險費。
誠然,對於將為人父的僱員應享有多少福利和保障才算合理,社會上仍存有分歧,或有認為目前方案相較於某些發達國家尚有很大落差,但決定因素必須包括當地的社會文化、經濟制度、人力資源需求、稅率及誰人來負擔侍產假的薪金支出。
雖然政府承諾在法例推出一年後會作初步檢討,我認為相關檢討往後必須持續恒常進行(例如每兩年作定期檢討),以便就侍產假的日數及相關的薪金水平,因應人力需求、社會狀況而作出上調。
我亦希望企業在法定侍產假外,能推出其他家庭友善措施,例如彈性上班時間或崗位轉換等,進一步支援作為新生嬰兒父母的員工,讓他們能更好地兼顧家庭和事業,增加對公司的歸屬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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