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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1日

王岸然

這是政治不是法治,蠢材!

董建華又出來活動,但連是否願代學生傳達與中央對話的要求也不敢清楚講一句,只說什麼「畫公仔畫出腸」叫大家猜謎。最令筆者聽得不舒服的是,董伯重複要學生守法的「法治論」,這一論說不但董伯,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也一直謬誤地理解什麼是「法治」。叫學生和市民結束佔領只是「守法」,不是維護「法治」。

筆者趁這段佔領與撤退膠着的時刻為各大法官及律師補補課︰是正義的市民及學生的佔領行為及寸步不讓的精神,在維護着香港的「法治」!而袁國強及五十個功利律師、還有大小律師公會把「守法」混淆為「法治」的說法,才是深深地禍害香港的法治傳統。

說大多數法官及律師均錯誤理解「法治」,是以他們發表的意見分析出來的,那是鐵一般的事實。大家首先應知道,英美法學院的法律教育皆是實務課程,在大多數法學院,法學理論不是必修的,修也只是一個簡單課程;法學院也不會要求學生必修倫理學和社會學,這比醫生也不如,所以大多數吃法律飯的人對所謂法治的理解,若不自行進修,就只會停留在形式制度的層面,比中學生更不如,因為「法治」不單是「守法」,還有更複雜豐富的內涵。

那五十名律師都有利益衝突,因為政府有權分配法律援助的案件給律師,政府亦享有聘請哪位律師代表政府打官司的權力。在現時梁振英政府親疏有別、律政司從旁協助的政治情勢之下,五十名律師只不過是厚顏的識時務者,其對「法治」的論述只停留在叫學生守法離去,對法治的理解比中學生也不如!

叫這些律師到佔領區與學生辯論,他們會給學生駁倒。把法治簡單理解為守法,是中國式的Rule by law,不是我們理解西方的Rule of law。中共的法治,是「以法治人」,視法律為工具,早為各文明國家所恥笑;學貫中西法律的梁美芬教授也在五十人當中,也許還是組織者之一,更令人齒冷。

中學生理解「法治」,是從定義開始,用定義反問這群法律動物,當無言以對。中學通識教科書中最多引用是戴耀廷教授的定義。那是十六字真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以法達義。」法律還應該有一定必須的內涵,包括公開公平合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五十名律師對同樣有人不理禁制令堵塞《蘋果日報》大廈視而不見,雙重標準,法律如何平等?這碼子識見的律師何以誨人!

法律不但人民要守,政府更要守。警員濫用權力,但市民憤怒起而佔領馬路,要求警方道歉及交代事件。當法律不能限制政府濫權之時,就是法治失效之日,五十個可恥律師倒果為因,其謬論之說駁不倒一個中學生。

「法治」觀念的由來,是以法律限制政府的權力,以法律達成社會的公義,是政府的行為令法治失效,五十個可恥的律師與兩個律師會是非不分,為政府說話,是你們在破壞法治!

建制與政府當然不肯承認,大可以說戴教授曲解「法治」,教壞學生。法治觀念可不是戴教授發明的,法律學生應曾讀過英國憲法權威Dicey的法治三大原則,其中要求政府不濫權是重要一點(Regular law over arbitrary power),五十個可恥律師投身功利社會太久,忘記了吧?

美國憲法學者John Adams有一名句,為美國最高法院及各州法院所普遍引用,是政府應由法律構成,不是由人構成(a government of law, not a government of men)。美國哲學家Thomas Paine亦有名言,「在美國法律是皇帝,在極權地方皇帝是法律」(The law is king, not the king is law)。

選擇性執法、執法時多重標準,律人民嚴而律政府鬆,正是香港現時的情況,也是港府掌權者依從中共三權合作的治國理念。香港人對此深有體會,憤而起來抗命,就是想拯救香港的法治,以免淪落為中共式的人治。這些道理,中學生也明白,五十個可恥律師回家連自己的子女也說服不了,當反省自己的言行是愧對法治,愧對下一代。

要佔領者結束佔領或是先結束佔領一點不難,政府應先為自己濫用權力破壞法治道歉及承認責任,保證嚴正追究七名濫權毆打市民的警員。毆打記者的暴徒,要求市民先撤離還有一些「道理」;但事實剛好相反,嚴重毆傷市民還不合理拘留四十七小時半,在在以濫權枉法欺壓市民的警隊,有何資格談法治?各界還在幫政府說話的一眾賢達,是非不辨,這才是禍害香港的法治。

由始至終,佔領事件都只是一件政治事件而不是一件法律事件。一眾政治蠢材欺民以方,混淆視聽,曲解法治,希望本文能為大家武裝一下思想。執筆時消息傳來,法庭維持佔領區的禁制令但拒絕下令警方執法,只指示(direction)警方從來有權執法,這是本來就眾所周知的。佔領是政治問題,公民抗命也不關乎法治,正好相反是在維護「法治」。各佔領義士要頭腦清醒,不受愚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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